1、定点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定点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1一、药店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对所属各定点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帐目和财务帐目健全、清楚。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定点协议规定,履行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
2、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列“医疗保险药品零售凭证”,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有效。六、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七、收费人员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八、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
3、违规行为。定点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2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
4、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
5、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六、其它规定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定点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3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
6、,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
7、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20XX)59号2.7关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XX)59号3、职责3.1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4、管理概要4.1硬件要求4.1.1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方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
8、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正常供应。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4.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方便参保人员购药。4.2人员配备及要求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3名以上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
9、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RQMyb01-A12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4.3管理规范4.3.1保证24小时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规定范围内的处方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的自购服务。4.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4.3.3认真履行与市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
10、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4.3.4医保柜药品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4.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4.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尽快解决。4.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4.4禁止行为4.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代替非处方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11、。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方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4.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4.4.9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5、处罚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门店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加盟店解除合作协议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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