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生产安全刑事法律的若干问题主讲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6XXXXXXXX186XXXXXXXX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为避免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未移交,进而形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做好刑事案件的移交问题,根据郭局长的指示,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同学习一下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今天,我主要想谈两个方面的问题: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
2、定强制的不利后果。2、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责任有不同的分类,实践中最常见的分类是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将法律责任分为公法责公法责任任和私法责任私法责任,其中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商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力后果。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公法公法责任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所谓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
3、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至于违宪责任和诉讼责任,因与我们工作联系不大,所以在此,也就不再介绍。我们主要来看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3、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 行政责任是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而刑事责任则是因违反刑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如仅从概念看,因两种责任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所以应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因为刑事法律是其他法律包括宪法的保护法,所以二者的关系可以描述为因量的差异而形成的质变。比如说盗窃,故意伤害等罪名。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但当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的入罪标准了,就要承担刑事责
4、任。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必须给予刑事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刑事处罚时,在罚金和刑期方面应当折抵,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要分离。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
5、情形。“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指(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二、安全事故相关刑法罪名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2、强令违章冒险
6、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指指(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
7、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
8、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指(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9、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指(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10、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5、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指(一)造成死亡三
11、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6、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
12、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7、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后果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指(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3、。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指(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
14、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指:(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共犯论处的情形以共犯论处的情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
15、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量刑1、从重处罚的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从轻处罚的情形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相关人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