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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第五章 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pptx

1、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第五章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及实务第四章第四章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节第二节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当竞争法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一、垄断概述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二、垄断行为1概念及特征2分类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型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一、垄断概述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3反垄断法的概念4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垄断概述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类型第一

3、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二、垄断行为经济性垄断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啊达成的协议垄断协议的界定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如利用支配地位任意提高价格、缩减产量或确定

4、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2.表现形式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低价购买商品、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行为、独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歧视待遇行为、其他行为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上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三)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1.概念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企业。2.

5、表现形式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3.申报与审查4.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5.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概念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2.特征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性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行政性垄断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行政性垄断的后果是导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垒。3.主要表现

6、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滥用行政权力,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滥用行政权力,采用本地经营和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权国务

7、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享有的职权如下:(1)有权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有权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有权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有权

8、查封、扣押相关证据。(5)有权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经营者的违法责任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滥用行政权力行政主体的处罚有关主体违反配合义务的处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处罚(1)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罚款、刑事责任反垄断执

9、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1概念3主要类型假冒混同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诽谤行为、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利用网络技术的不当竞争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一、反不当竞争法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第二节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当竞争法是一种竞争行为。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特征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10、刑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当竞争法二、不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公示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形式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产质量法的

11、法律责任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产品:广义上的产品,是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但是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玻璃、门窗、电器等,在未与不动产混合之前,仍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对产品使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说也可分为两类: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2调整范围国家

12、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方面,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和制度,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关于产品质量的义务和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二)产品质量法广义:指调整在生产、流通与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特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的监

13、督与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划分制度的总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对产品质量监督实行专门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另一项关于产品质量的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4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4、是国家、社会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制度,它包括抽查、检验和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2条产品质量标准分四个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法第6条、第13条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制度。产品质量法第14条134(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产品质量法第27、28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

15、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321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26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实施的行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1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必须实施的行为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6、。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说明,使用说明,产品安全使用期限和警示说明。销售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4条产品责任的免除产品质量法第41条产品责任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生产、销售不符

17、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生产者、销售者的形式责任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参照产品质量法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69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三、消费争议的解决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与义务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

18、)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2)特征: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消费的主体;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制经营者经营活动,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仅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包括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如我国的民法总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监督批评权三、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及义务依法或依约履行的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的义务不作虚假宣传和标示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质量担保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其他义务权利义务三、消费争议的解决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为保证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准确确定责任承担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作出了如下规定:(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0、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

21、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

22、权益争议有五种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申诉、仲裁和诉讼。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关于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51条关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55条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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