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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司法制度课件.ppt

1、第四讲 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司法官员的其职责诉讼审判制度调解制度司法机构 一、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司法隶属于行政,国家元首(国王或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拥有最高审判权,其实现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二是一些皇帝亲自审理重大案件。2中国古代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1.司寇 司寇作为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员上起西周晚期,下迄春秋战国。西周时正式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和司法事务,大司寇下设属官小司寇、士师、司刑、掌囚等司法属吏,负责具体司法工作。4 2.廷尉 廷尉作为中央常设司法审判机关和最高专职司法官始于战国,历经秦

2、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国时廷尉为最高专职司法官员。秦统一后,廷尉为九卿之一,成为常设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下设正和左右监等属官,协助办理具体司法事务。廷尉的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件。67 中央行政体制1.三公:丞相(辅佐皇帝,处理一切军国大事)太尉(掌军政)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弹劾百官,辅佐丞相处理事务)2.九卿:卫尉(掌管皇宫保卫)郎中令(掌管警卫事务)太仆(掌管宫廷车马)廷尉(掌管司法诉讼)典客(掌管外交事宜)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宗正(掌管皇室内部事务)少府(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和制造业)治粟内史(掌管财政税收)地方行政体制 1、郡:

3、郡守(政务)郡尉(军事)郡监(监察)2、县:县令(政务)县尉(军事、治安)县丞(司法事务)基层社会组织 乡:三老、游徼、啬夫(小乡)、有秩(大乡)亭:亭长 里:里正 8 3大理寺 魏晋南北朝时的北齐,最先将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之后历代除元朝外,隋、唐、宋、明、清均以大理寺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却前后有所变化。隋唐时的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朝大理寺从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职责由唐宋时的审判转变为复核驳正。9 4.刑部 隋初定官制,刑部为六部之一,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与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共掌司法,首创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体制。明朝刑部的职权发生了变化,转变为中央最高审判

4、机构。清朝沿袭之。11 5御史台和都察院 监察机构御史台创始于西汉初期,两汉时,作为最高监察长官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就广泛参与司法审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步完善了御史台建制,使其成为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门。13司法官员的职责 司法官责任及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自西周时起开始建立司法官法律责任制度。西周统治者强调司法的审慎,要求司法官依法办案,力戒徇私枉法,为此,对司法官责任规定了“五过”制度,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其中“惟官”指法官依仗权势或官官相护;“惟反”指法官利用职权私报恩怨;“惟内”指法官顾及亲属旨意屈法枉断;“惟货”指法官敲诈勒索,贪赃枉法;

5、“惟来”指法官接受请托,枉法循私。凡司法官审案有此“五过”之一,故意出入人罪者与所审违法案犯处相同刑罚。秦朝对司法官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相关的罪名有:“失刑”罪、“不直”罪和“纵囚”罪。唐代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第一,规定了法官若量刑失准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建立了共同审案的司法官员负共同连带责任的同职连署制度。第三,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唐称之为“换推”制,即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行政长官,以及此前曾有仇嫌者,均应回避。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宋朝规定了严格而完备的法官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官若故意出入人罪,

6、将根据其原因处以不同的但较重的刑罚。二是法官要按规定的时限、规格要求办案,违背者,将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三是法官须严格按诉讼程序的要求办案,违背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元朝为了司法审判公正,一方面对法官出入人罪规定了严格惩治方法;另一方面对于官司拖案,规定由相关的监察官吏进行纠讼;同时,规定审判官在“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时应该回避。明律关于听讼回避的规定较前代更为具体。清律回避制度和法官责任的规定与明代基本相同,只是回避的范围除亲属、师生和仇嫌关系,还增加了同旗和同籍。清末正式公布的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唯一诉讼法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二章第三节中规定了审判

7、官在五种情况下应回避。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形式及限制(一)起诉形式(西周)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则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21 中国古代自秦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体之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公诉;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自诉。22汉代称起诉

8、为“告劾”,与秦朝一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形式,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由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23(二)自诉的限制 1限制亲属相告,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 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秦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为具体的规定。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24 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和杀伤等行为,此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或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此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

9、坚持控告,则控告者有罪。25 汉朝时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规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同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违者以不孝死罪论处。自此至清的历朝历代基本都有卑幼不得控告尊长的规定,视告发尊长或证言尊长为犯罪行为。262严禁诬告 中国历史上自秦朝起便有严禁诬告的诉权限制。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之后历代法律中,均有诬告反坐的规定。而明朝则加重了对诬告的惩处,明永乐年间还专定诬告法。27 3严禁越诉 为了严格诉讼程序,汉律规定,人们必须按照司法审级逐级告诉,除有冤狱一般不准越级上诉。唐律也规定,诉讼必须自下而上向有管辖权的官衙

10、提起,否则构成越诉罪,起诉者和受理人均要处笞四十。之后,宋、元、明、清诸朝法律均有越诉之禁。28 4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 为了避免因诉讼影响农业生产,唐律规定,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农忙季节,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务等方面的民事诉讼;宋朝则专门定有“务限法”,规定有关民事诉讼仅在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的四个月内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清朝也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受理。29(一)上诉 中国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称作“乞鞫”的上诉制度。按当时的规定,审判官作出判决后,要向当事人宣判,称为“读鞫”;宣判后若当事人及其亲

11、属对判决不服,可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鞫”。乞鞫时限,据距离远近而有所不同,乞鞫案件由司寇审理并作出判决。重大案件要上报天子裁决。秦、汉基本沿承了西周的“乞鞫”制度。二、上诉与直诉30 唐代时上诉制度已较完备。断狱律规定,徒刑以上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若不服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机关重审,原审机关不予改判的,即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唐代还规定了严格的上诉程序,受理上诉案机关由下至上有州司、尚书省、三司和皇帝四级。31 宋代的上诉案件,先由同级审判机关内部异司重审,称之为“别推”,仍不服,再移送上一级审判机关复审,称之为“移推”,还不服,则可申诉朝廷乃至皇帝裁决。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许越级

12、申诉。清律对上诉亦有清晰的程序规定。32(二)直诉 直诉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关部门甚至皇帝本人申诉。直诉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33 中国古代直诉方式主要包括:1、“路鼓”与“肺石”西周时始有的直接上诉天子的两种方式。“路鼓”即在王宫门外悬鼓,申诉人可击鼓鸣冤,直诉国王;“肺石”即在王宫外设一块色赤如肺的石头,百姓若有冤者可立于上,相关司法官吏便会问其冤情以告于王。南梁时发展为“肺石函”投诉制度。直到唐代“肺石”仍为直诉的一种方式。34 2、设登闻鼓 我国古代直诉真正成为固定的制度起始于西晋“登闻鼓”的设立。登闻鼓与西周时路鼓有相似之处,晋武帝时设登闻鼓,即悬鼓于朝堂外或都城内,臣民

13、若有重大枉屈可击鼓鸣冤,相关司法部门闻声录状,奏报皇帝。北魏和南朝梁亦有此举措。此后历代相沿,只是设置的机构和地点有时不同。35 3、邀车驾 邀车驾即冤抑者直接拦截皇帝的车驾以申诉。我国历史上唐、宋、元、明等朝代均有可以邀车驾方式直诉的规定。36(一)中国古代的审级管辖 中国古代司法审级管辖制度在唐代之前相对简单,通常只分地方与中央两级管辖。奴隶社会夏、商和周,一般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由称作“士”的地方司法官审理,重案与疑案则上报中央司法官审理。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兼理司法的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或州牧,可自行判决一般民、刑案件,但重大或疑难案件则须报中央廷尉审理,并由皇帝最后裁决。三、

14、审级管辖37 例如,清朝的审级管辖: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审决民案和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预审后须转呈上级决定;府为第二审级,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再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核府上报的徒刑案件,复审军流、死刑案件;清朝的督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复审死刑案件,但军流案仍需报刑部批复,死刑案向皇帝奏报。38 第一,所有一般民事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第二,所有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基层司法机关审理,但只能对笞、杖等轻微刑事案作生效判决,徒刑以上案必须送上级司法审判机关复审或复核才能生效。第三,所有流刑案件基层初审、上级复审后,

15、都必须经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后方能执行。第四,所有死刑案件经反复审、核后,最终由皇帝裁断。综上,可得出中国古代审级管辖的基本特点:39(一)西周的证据制度 中国古代自西周起就强调审判要有事实依据,西周主要证据来源包括:第一,口供。口供是西周审案之首要证据。为了求得口供并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西周允许采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为了准确地把握口供,西周采取“五听”审讯方式。四、证据制度40 所谓“五听”,是审案过程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其依次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从这五种察颜观色的讯问方式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运用心理分析的手段审理案件。“五听”审讯方式一直为后世所沿用。41第

16、二,人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之证言。第三,书证。西周时有关土地、债务纠纷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证。第四,物证。42(二)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 封建社会时期的证据制度建立于秦汉,发展于唐宋。秦朝注重运用证据进行审判,主要表现:第一,规定了严格的获取口供的程序。第二,规定了严格的采证与勘验制度。概括秦朝的采证手段可以看出,秦时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其中像有条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强调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等制度对后世影响颇深,一直沿用至清末基本未改。43 汉代基本继承了周秦以来的证据制度。汉代以后,证据制度中最变化无常的要属刑讯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些新的刑讯方法。隋朝

17、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44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发展时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第二,唐律确定了据证定罪的原则。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二是对法定不可拷讯,可又未取得口供者,采取“众证定罪”,即如有三人以上,“明证其事”,便可定罪。45 宋朝不仅将唐之“五听”审讯、拷讯程序、据证定罪等证据原则全数继承,而且制定了严格的检查勘验制度。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二是检验须严守基层报检、州县官府初检和上级或相邻

18、州县复检的法定程序;三是检验必须作详细笔录;四是检验人员须据检验范围和时间如实检验,否则治罪。46宋朝对检验制度的重视和完善,推动了法医学的发展,一批检验学方面的专著相继面世,如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和宋慈的洗冤集录等。其中洗冤集录成就颇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自宋迄清数百年中一直被奉为法医检验经典。曾被译为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传入各国。47中国古代的法医学48 明朝时,法律虽对刑讯有一些具体规定,但明朝在审判实践中,拷讯几乎是无所节制的。清朝亦把刑讯作为主要取供手段。49 五、会审制度 中国历史上较为健全的会审制度始于唐代,主要的会

19、审形式如下:(一)三司会审 唐代若遇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组成中央最高临时法庭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明清时继承了唐代“三司推事”制度,凡遇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会审”。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二)圆审圆审亦称“九卿会审”,源于明朝。明朝时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则由皇帝令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会同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和通政使等九卿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清朝承明朝,亦有九卿会审之制。(三)会官审录会官审录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是明太祖命五

20、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附马都尉共同审理大狱的制度,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决断。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四)朝审朝审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是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共同审理已决死刑案的会审制度。清代的朝审是指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对刑部监狱在押的监侯死囚的审录,审后要三复奏皇帝。(五)大审大审定制于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1年),是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囚徒的会审制度,每五年一次。实际也是中国历史上录囚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六)热审热审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公元14

21、04年),是在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太监、都察院和锦衣卫共同审理囚犯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署热之时,及时疏理牢狱,以宽待罪囚。清朝热审是于农历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刑罪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七)秋审 秋审源于明朝的朝审,是清朝最著名且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制度。秋审,简言之:复审地方上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清朝的会审制度秋审类型案源及类型时间及地点参与者结果秋审来自各省的死刑监侯案件 每年阴历八月,霜降后第十一天地点:天安门金水桥西 几乎所有中央政府高级官员 情实、缓决、可矜、

22、留养55秋审案件的四种结果:情实案情属实,适用法律正确,执行死刑;缓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以宽恕情节,大多可免死,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祠案情属实,情节较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本人是独子,可以免死。56(八)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所谓“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指英国等西方列强在与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该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之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23、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的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亦称“治外法权”。随后,西方列强又采取种种卑劣手段,取得了对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争讼的“观审”和“会审”权,由此形成了清末涉外诉讼中的观审制度和会审公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所谓观审制度,是指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可在审判时前往“观审”,中国审判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外国观审官员认为中国审判官的审决不妥,可以出示新证据或提出再传原证的要求,甚至可以参与法庭辩论。“观审”制度是在1876年的中英和1880年的中美所签定的不平等条约中确立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1858年,俄、美、英、法各国强迫清政府分别订立天津条约,确

24、定了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的“会审制度”,即对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作为会审机关。南京信息工程大学1868年,清政府又与其订立上海洋泾浜设馆会审章程,其中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领事陪审;即使租界内纯属华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仍须由外国领事观审、判决。这样,就形成了“外国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奇怪局面。由此可见,会审公廨名为“会审”机关,实为外国领事控制的审判机关。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上述会审制度主要作用有三:一是谨慎处理大案

25、重囚;二是便于朝廷尤其是皇帝高度控制司法审判大权;三是及时疏理牢狱、宽待罪囚。61(一)录囚制度 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案是否及时公正,以便纠正冤假错案并督办久系未决案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当时主要由地方长官州刺史或郡太守定期在所辖地区讯察狱囚,平理冤狱。自东汉始,皇帝亦亲自录囚。录囚之制自汉代始创,迄无中断,直至明清。六、录囚和死刑复奏制度62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录囚制度有所发展。其表现:一是皇帝深入地方上录囚;二是普遍施行特使录囚制度;三是设置掌管录囚的专职机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唐代进一步完善了录囚(又称虑囚)制度:首先,皇帝

26、亲自录囚成为常制。其次,使录囚制度化,经常化。唐太宗明令:“诸狱之长官,五日一录囚”。录囚也是州府长官每年巡视属县的主要任务之一。再次,御史台的监察御史要定期到京都诸狱录囚,不定期出使地方,“巡察州县,纠视刑狱”。使录囚亦成为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宋朝进一步严格录囚之制,规定诸州长吏五日一虑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明朝创设了一种特殊的录囚方式大审。录囚制度的作用主要有:第一,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第二,使许多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第三,便于中央控制和掌握国家的司法权,并通过审判监督统一法律的适用。第四,统治者可通过躬亲录囚,发现法律本身的失当之处,并加以修改。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二)死刑复奏制度

27、 中国历史上的死刑复奏制度形成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北魏律规定:各地死刑案皆须呈报皇帝过问,从而使死刑决定权完全归于皇帝。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隋朝开皇十二年下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寺案复,事尽然后上省奏裁”。开皇十五年又定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自此,死刑复奏成为一项固定的制度,为后世历代承用。唐律规定,京城地区死刑案件,须经“五覆奏”,地方州县的死刑案件,须经“三覆奏”,批准后方能执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宋朝的死刑复奏制度远逊于唐朝,京师地区的死刑案也仅一复奏。明朝基本恢复了唐朝的复奏形式。清代朝审的案件为三复奏,而秋审的案件为一复奏。死刑复奏制度,一方面表明了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事关人

28、命的重大案件所采取的谨慎态度,另一方面他也是皇帝为高度监控司法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附:秋冬行刑 制度内涵:认为刑罚应与四时寒暑节气联系在一起;在秋冬季节执行死刑,至立春,则停止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时间期限:每年阴历十月一日到次年一月三十日。来源于“天人感应”,理论,董仲舒从“天人感应”论出发,论证了“顺天行诛”的必要性。69“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备也。”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由此言之,天人之征,古今之道也。”汉书董仲舒传70 秋冬行刑的原因:一

29、、不误农时 二、顺应天时(受阴阳学说影响)秋冬行刑的例外:特别重大的死刑案件,如谋反、谋大逆、恶逆等,不等到秋天,“决不待时”。71 调解制度(一)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 1调解的演变发展我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地方官吏中就有“调人”之设。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 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县处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元代广泛运用调节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调解的方式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元代的调解制度对明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明朝为调解民间纠纷专门于乡之里设立“申明亭”,而且明朝一般案件基层调处是

30、必经环节。清朝州县在自理的案件中都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调处的方式分官府调处、基层保甲长调处、乡邻调处和亲族调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调解的形式(1)官府调解。主体主要是州县官和司法机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2)民间调解。三种形式:一是基层社会组织的调解。二是宗族内的族长调解。三是乡邻之间的调解。(3)官批民调。具有半官方性质。官府在审案过程中,如认为不值得传讯或不便公开传讯,即批令乡保、亲族人等加以调解,并将调解结果报告官府。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3调解的原则(1)调解的范围是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超出此范围即违法。(2)调解尽管具体主持人不同,但均要在国家权力机构的制约下进行。(3)调解要以法律和伦理道德为准绳,依法调解与依礼调解互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二)人民调解制度 1.调解的组织形式(1)民间自行调解。(2)群众团体调解。(3)政府调解。(4)司法机关调解。2.调解范围 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均可进行调解。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3.调解的原则(1)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许有任何强迫。(2)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也可以适当照顾民间之善良民俗习惯。(3)调解并非诉讼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司法机关起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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