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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件jjf07-2.pptx

1、第二节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汇票有如下特征:(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3)汇票中的商业汇票独有承兑制度,付款人须在承兑提示期间合法进行承兑后,方能依法负有确定的付款义务。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二、出票 (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未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

2、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记载未记载付款日期见票即付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二、出票(三)出票的效力汇票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其本身不负付款责任,只负偿还义务,为第二债务人。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二、出票三、背书(一)汇票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该汇票不得转让。对

3、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二)背书的形式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应记载的事项。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三、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背书(二)背书的形式3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4、“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4粘单的使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三、背书(二)背书的形式5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

5、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三、背书(三)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三、背书(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

6、票据权利人。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三、背书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三、背书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

7、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三、背书(五)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在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如果其将这种票据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汇票时,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三、背书(五)法定禁止背书(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禁止将该种票据再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

8、任,受让人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三、背书(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该种汇票再行转让,背书人,应该承担汇票责任。三、背书 三、承兑(一)票据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二)承兑的格式承兑人应当自收到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三、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付

9、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三、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该种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三、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这种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视

10、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的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该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三、承兑(三)承兑的效力1.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在事实上不存在资金关系,也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也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三、承兑2.对持票人的效力。付款人承兑后,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从不确定的权利转变为确定的权利。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背书人可依法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

11、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但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三、承兑 五、保证(一)票据保证的概念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行为人为保证人,由其所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为被保证人。票据保证制度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二)保证的格式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

12、,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末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五、保证(三)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五、保证 (三)保证的效力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依票据法取得票据权利。由于保证人是代替被保证人承担票据债务的人,因此,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依法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独立的票据行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不能以对

13、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保证人。五、保证 六、付款(一)付款的概念和特征票据付款是指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的基本特征是:(1)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行为;(2)付款是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消灭票据关系;(3)付款行为是一种附属法律行为。(二)付款的期限持票人应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

14、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六、付款 (三)付款的规则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六、付款(四)付款的法律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六、付款这里的“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是指:未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

15、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付款的;其他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六、付款 七、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持票人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一)追索权发生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七、追索权(二)追索权的行使1.

16、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七、追索权(二)追索权的行使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七、追索权3.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4.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七、追索权(三)追索权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上述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七、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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