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464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试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合意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各
2、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民法典第 465 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 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合同的相对性 1.主体上的相对性 (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
3、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出诉讼 (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三、合同的相对性2.内容上的相对性(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三、合同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合
4、同的相对性 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三、合同的相对性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三、合同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合同的相对性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
5、律行为。一、合同订立概述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也称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企业改制,为了安置职工,与企业达成两项协议:一是无偿划拨公允价10000万元土地给企业,改制后为下岗职工交养老医疗保险。借:无形资产-土地,贷: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借:管理费用-支付下岗职工保险费,贷:银行存款二是公允价10000万土地赊
6、销给企业,改制后用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安置费抵偿10000万元的土地款。借:无形资产-土地,贷:其他应付款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安置支出,贷:银行存款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体现合同内容、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即合同的载体。民法典第469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釆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査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凡当事人未约定、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
7、式。其他形式是指除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之外的订立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视听资料形式和默示行为。三、合同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民法典第496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三、合同格式条款 (二)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民法典从两个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限制。1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条
8、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三、合同格式条款 2.2.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合意,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民法典第471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 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9、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 473 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3 3、要约的构成要件 依据规定,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4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10、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4 4、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我国法律采纳了“受信主义”原则。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4 4、要约的生效时间 民法典第137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5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
11、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发生效力之后,要约人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民法典第476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 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6 6、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因以下几种原因而消灭:(1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
12、未作出承诺;(4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3、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为承诺的除外。通知的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等明确地表达承诺人承诺的意思。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13、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发出方式承诺期限起算时间电报自电报交发之日信件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 信件没有载明日期或者信件所载日期与信封、邮戳所载日期明显不符的按信封邮戳日期 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5、承诺可以撤回。6、迟延与迟到的承诺民法典第486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民法典第487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 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 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
14、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合同成立地点 民法典第493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 立合同的,最后签字、
15、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1)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己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与损害赔偿的范围:(1)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2)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
16、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六、缔约过失责任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订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缔约费用。受害方为订立合同所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即为了履行合同所做准备工作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考察费、车辆租赁费、人员工资等;3.返还费用。如合同已经履行,因无效后导致财产返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六、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还包括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
17、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这种间接损失必须控制可预见的范围内,一般以不超过实际履行的利益为限。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1.产生的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订立合同的阶段,为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后。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数额、计算方式等)、免责条款等进行约定;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对此加以约定。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3.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仅限于损害赔偿,不包括其他责任方式,同时赔偿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方式除了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及其
18、他补救措施,赔偿范围时可期待的利益损失,通常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七、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七、合同的效力 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第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
19、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七、合同的效力2、合同生效的要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七、合同的效力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实现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七、合同的效力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
20、备以下要求:一是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二是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三是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四是条件必须合法。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公共道德;五是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七、合同的效力 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期限通常分为两种,即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七、合同的效力 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21、。我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期限通常分为两种,即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七、合同的效力七、合同的效力(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其他行为才能生效。1、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的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合同七、合同的效力(三)效力待定的合同2、两种特殊情况(1)表见代理(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七、合同的效力 1、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22、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以通知方式撤销的权利。七、合同的效力 (2)无权代理的人订立的合同 一是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3)无权处分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七、合同的效力2、两种特殊情况(1)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第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第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且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七、合同的效力
23、(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七、合同的效力 (五)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七、合同的效力 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24、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七、合同的效力(五)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七、合同的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
25、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订立成立生效履行: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民法典第 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 人在履行合同过程
26、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仍不能确定的,则按下列的规则履行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
27、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合同履行的规则(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28、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因债务人向其履行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三、合同履行的规则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
29、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4)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5)对方履行的可能性。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0、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1)当一方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即应当同时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就享有也不履行合同的权利;(2)当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提出抗辩,拒绝相应的给付,只履行对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31、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1)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已到期债务,那么,后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义务。(2)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
32、履行有瑕疵或部分履行的,后履行当事人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四个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
33、合同;(2)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
34、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损害,也便于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 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五、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
35、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五、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 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五、合同的保全 (1)行使条件 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行使方式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五、合同的保全
36、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五、合同的保全 (1)引起撤消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五、合同的保全 (2)行使方式
37、: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3)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自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4)行使结果:在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合同的变更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
38、前提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要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3、合同的变更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合同变更要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债权的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将100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甲企业,这种情况属于债权转让,因此B银行需要通知A而不需要经过A的同意。合同转让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二、合同的转让
39、 2.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以C企业的某设备作为抵押,B银行于2007年1月1日将1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甲企业,转让主权利时,从权利一并转让。甲此时成为新的债权人,甲在取得主债权的同时,也取得对C设备的从权利。A到期不清偿债务时,甲有权对设备进行处置。二、合同的转让 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二、合同的转让 4.
40、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题:中国公民甲与乙依法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将其依法继承的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转让给乙。乙为了牟取暴利将自己的合同权利转让给了外国公民丙,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二、合同的转让 (二)合同债务的转移 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二、合同的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
41、移转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概括移转权利义务的协议后,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方可生效。二、合同的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消;(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
42、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三、合同的终止(二)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三、合同的终止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
43、权而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合同的终止 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 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后可以解除。三、合同的终止(三)债务相互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44、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三、合同的终止(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三、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的终止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
45、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民法典第571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三、合同的终止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三、合同的终止(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
46、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第575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 除外。当债务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时,该免除不能生效。三、合同的终止(六)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即混同,合同关系消灭。我国民法典第57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若债权同时作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使发生混同的事实,合同关系也不消灭。三、合同的终止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保证合同履
47、行或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陈先生叙述,他的朋友章某因经商向郑某借款6万元,期限3个月。郑某担心章某到期不能还钱,要求章某提供担保。于是章某便请陈先生作担保,请其给郑某的手机发送一个明确同意承担担保的短信。不料3个月后,章某不但不还钱,还躲了起来。为此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的欠款由陈先生清偿。陈先生想知道这是否有法律依据。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钱的担保合同担保的形式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一)保证合同和保证人民法典
48、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二、合同的保证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二、合同的保证 (二)保证合同内容和形式 民法典第684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内容 民法典第685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形式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
49、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二、合同的保证 (三)保证方式 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二、合同的保证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例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二、合同的保证 (
50、四)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1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合同的保证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债权债务变更的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95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合同的保证 债权债务转让的保证责任第696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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