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国电子商务法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整部法律里最为核心的内容。在电子商务法全部89个条款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占了38个条款。从立法目的上来看,主要希望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明确其相对线下经营者而言所具有的共性和特殊性;二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了专门的规定。学习目标1.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2.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3.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4.了解电子商务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引导案例亚马逊中国的“删除
2、订单案”2012年9月5日,在亚马逊中国网站举办的名表促销活动中,夏先生以396元价格订购了两块依波表、一块海鸥表,下单时约定货到支付余款。当天上午9时许,夏先生陆续收到亚马逊公司的订单确认邮件,其中一款海鸥表显示有货,另两块依波表显示缺货,但表示一旦确认发货日期,将会向夏先生发货。然而9月8日,夏先生收到亚马逊邮件通知,称其购买的三块手表因不能采购到货,无法为夏先生发货,并在没有通知夏先生的情况下,直接将订单删除。2013年3月18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这起电商删单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亚马逊公司继续履行订单,向夏先生交付其订购的三块手表。引导案例亚马逊中国的“删除订单案”法院审理认为,亚马逊网站
3、关于“使用条件”的规定,是对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所认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变,对消费者的合同利益会产生实质的影响,亚马逊网站对此应当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根据查明的情况法院认为,亚马逊公司未就使用条件的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没有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予以明确提示,因此认定亚马逊公司关于“使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当然也不应对消费者发生效力。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4、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制度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制度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
5、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这里,有4类主体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是不用登记的:(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3)零星小额交易活动。(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这里“小额”的界定可以参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标准,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这里的“零星”与“小额”应该是“或”的关系。同时,电子商务法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这里的行政许可主要针对药
6、品、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种子等商品的销售。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开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开传统市场有民事主体公示原则,网络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其法律规范还没有成熟,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简称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年)的功能等同原则,网络市场的管理也应与传统市场相匹配。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
7、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电子商务法还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四、依法纳税四、依法纳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11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
8、者包括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微商、自然人等纳入纳税范畴。其方法是在首次纳税后办理税务登记。怎样确定“首次”是本条的关键。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经营所得为基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淘宝为例,在平台上开店不需要登记的自然人网店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有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些网店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
9、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粗略匡算,年销售收入在45万元以上需要缴税,同时要办理税务登记。鉴于电子商务平台统计的准确性,电子商务的纳税工作将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五、使用电子发票五、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商务法第14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条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电子发票也成为报销的凭证,从而为电子发票的大规模推广铺平了道路。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一、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管理制度建设一、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管理制度建设交易
10、规则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行的基本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明确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遵循的守则,并建立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纠纷解决等管理制度。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根据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5.3 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1)用户注册制度;(2)平台交易规则;(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8)争议解决机制;
11、(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平台经营者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订立的协议,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第24四条的规定,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
12、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二、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的查验二、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的查验实名登记是针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鱼龙混杂情况严重,且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难以取证执法所提出的。电子商务法第2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应当监督平台内经营者合法经营,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行为,平台经营者有权要求商户改正或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管理
13、部门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三、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查验三、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查验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14、任。”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这是争论最大的一条。草案三审稿公布后,一些人提出,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四审稿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立即引起巨大争议。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在强烈的社会反应之下,电子商务法最终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增加一条行政处罚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
15、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差别在哪里呢?举例来说,在滴滴打车致客户死亡的事件中,如果电商平台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受害人的家属就可以不分先后,直接起诉滴滴,要求赔偿;而如果是补充责任,那么受害人的家属就要先起诉司机,在司机不能赔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再起诉滴滴。同样地,对于网络电商平台来说,消费者只有在证
16、明网店没有办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时候,电商平台才需要进行赔偿。显然,这变相削弱了消费者的法律权利,使得在面对强大的电商平台的时候维权难上加难。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不仅如此,一旦电子商务法在立法中通过了“补充责任”的规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后续的司法解释,如果这里面再存在游说的问题,那么消费者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显然,“相应的责任”回避了“连带责任”抑或“补充责任”背后的巨大争议,但这也相当于一个空白的条款,留给了执法者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四、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的区分四、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与他营业务的区分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7条规定,电子
17、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在电子商务纠纷调解中,投诉案例来自于自营平台中非自营业务所占比重较高,许多消费者常常混淆平台经营者自己销售的产品和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因此,有必要明确,平台经营者在自有平台上开展商品或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识,避免购买者或用户产生误解。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范五、平台经营者的服务终止五、平台经
18、营者的服务终止不同于传统商业机构的影响仅仅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波及的人数和社会面要大得多。因此,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的终止也必须有较高的要求,以免引起社会的动荡。因此,电子商务法第16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平台经营者擅自关闭平台服务,造成用户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1)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
19、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2)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第三节 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3)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4)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
20、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引导案例解析对于单方格式条款,尽管亚马逊网站“使用条件”里有只有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时,才认为合同成立这一项,但法院认为这项规定没有尽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提醒、注意、说明义务,因此不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亚马逊网站单方删除订单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合同何时成立,也成为决定该案的责任分配最重要也是最先要解决的问题,消费者选购商品下订单的行为是要约还是承诺,对该问题的认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权利。事实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能有不同的“使用条件”,其规定可能不尽相同,该案的判决体现出法院的基本立场,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做出对消费者权益有利的判决,符合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精神。引导案例解析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思考题(1)试论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2)试论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管理制度。(3)简述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4)简述平台经营者的服务终止。(5)简述电子商务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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