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教程 (第二版),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立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沿革 前资本主义阶段的 诸法合一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市民法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产生,(二)理论认识上经济法的概念 1、德国经济法概念的主要观点 2、我国经济法概念的主要观点 民法通则颁布前 民法通则颁布后,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对调整对象理解的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可持续发展战略 国家介入经济生活手段的转变,(二)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市场主体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二)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三)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3经济法是一个具有较严密体系的法律部门,(二)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二)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三)责、权
3、、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二)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三)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资格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机关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所有权 法人财产权 经营
4、管理权 经济职权 债权 知识产权,2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经济行为 智力成果,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二)法律事实 1行为 2事件,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
5、)过错责任原则 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行为人须有过错 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经济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2、特征 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企业须依法设立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在国
6、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投资人申请 工商登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清算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7、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管理 聘用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企业设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关于依法开业和变更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关于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三、登记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个人独资
8、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法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1、概念 合伙企业是两个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2、种类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的出资
9、货币 实物 财产权利 劳务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企业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3、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二)合伙人决议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
10、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入伙的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二)退伙 1、退伙原因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三)退伙后的财产处理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一)合伙协议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二、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 三、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资格继承 (一)入伙
11、 (二)退伙 (三)资格继承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清算人的确定 (二)清算人的职责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和申报债权,(四)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第五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是指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合伙债务承担 三、执业风险基金,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特征 公司
12、是企业 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四)本公司与分公司 (五)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六)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三、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 2、公司法上的限制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的效
13、力 记载事项,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性质:修正和补充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四、股东权 自益权和共益权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单独股东权和多数股东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 五、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出资义务的履行
14、1.出资 分期出资 注册资本 2.验资 (三)设立登记,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登记及其效力,(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行使表决权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其他权利,(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 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 3、因股权回购的转让 4、因继承的转让,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召集与
15、主持 2、股东会的职权 3、股东会的决议,(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经理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2、经理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 1、监事会的人员构成 2、监事的任期 3、监事会的职权 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四、特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 2、股东职权的行使 3、董事会 4、经理 5、监事会,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
16、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程序 2、募集设立程序,(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 2、公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概述 股东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3、股东大会的表决,(二)董事会 1、概述 2、董事会的召开 3、董事会的表决 (三)经理 (四)监事会,(五)股东在监督公司组织机构运行中的特殊权利 1、股东的查阅、建议或质询权 2、股东的知情权,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设立发行与新
17、股发行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2、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购 3、股票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义务 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 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股东的派生诉权 股东的直接诉权,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发行
18、程序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价格及地点 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的转让方式 (四)可转换公司债的具体规定,二、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制度 (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原则 2、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3、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公司合并 公司分立 (二)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二、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 2清算组的职责 3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4清算的分配 5清算组的义务,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二、关于外
19、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规定 (一)设立的规定 (二)关于撤销的规定,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2、特征 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乃股权式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是指调
20、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通过法律规范合营企业,以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加强管理,促进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该法体现了坚持独立自主、贯彻平等互利以及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二)设立的程序 申请 审批 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二
21、)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中外合作者(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2、
22、特征 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的程序 申请文件报送 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申请工商登记,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 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 (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
23、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2、特征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三)外资企业的司法管辖和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和获得的利润享有财产所有权 合法收入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保
24、护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的出资方式,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产、供、销方面的规定 (二)会计、税收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三)雇用中国职工和建立工会组织方面的规定,四、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二)外资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一)传统的破产概念 (二)现代的破产概念 1、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 2、作为债务清理程序的破产,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
25、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1、普通规范 2、特别规范 商业银行法 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文件,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主体,一、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 就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二)破产能力 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格 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三)破产原因
26、支付不能 资不抵债,二、破产债权人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1、破产债权人的特征 享有破产债权 参加破产程序,2、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出席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受领破产分配 对债务人(破产人)、管理人实施的影响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 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二)破产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1、团体成员关系 2、顺位关系和排他关系,三、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但却未必均有表决权,(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1、决议方式 普通
27、决议 和解决议 2、决议的效力 3、对决议的异议,四、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 监督破产程序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五、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三: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帐簿文件 2、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和处分,3、营业管理权 4、诉讼权 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 6、行使撤销权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3、有关机关申请 4、破产申请的效果 对撤回申请的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二、破产案件的
28、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2、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2、破产宣告的条件,(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2、对债务人的效果 3、对债权人的效果 4、对第三人的效果,二、明确破产债权 (一)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三)
29、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受偿的权利,三、清点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四、破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和顺序 (三)破产费用,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一、破产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人 2、法院裁定,确定重整期间 3、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权人表决重
30、整计划 3、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3、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二、破产和解程序 (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要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2、特征 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的
31、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 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 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二)和解的基本程序 1、债务人提出申请 2、法院裁定讨论和解 3、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 4、达成和解协议 5、终止和解程序,第七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
32、及其法律意义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立法概况 (二)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2.要约生效的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4.要约的失效,(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2.承诺的效力,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1.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2.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 概
33、念 性质 构成要件,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与合同成立的不同,二、有效合同 (一)合同生效概述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三、合同无效 1.合同无效概述 2.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可撤销的合同 1.概念 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
34、,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的消灭,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第四节 合同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1.
35、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2.合同履行的特征,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三、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二)价格变化对合同效力发生影响时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涉及第三人时合同履行的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四)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合同履行的规则 (五)债务人履行方式变化时合同履行的规则 1、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2、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36、(三)不安抗辩权,五、合同保全 (一)概述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所采取的积极或消极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直接作出反应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二)种类 1、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第五节 合同变更、转让及终止,一、合同变更
37、 (一)合同变更概述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相关概念辨析,(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 2、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3、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让与 1、概念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2、债权让与的有效要件 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3、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
38、力,(二)债务承担 1、概念 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2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3债务承担的效力 受让人因债务承担的类型而在合同之债中获得法律地位 抗辩权及从债务一并转移,三、合同终止 (一)概念 是指出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复存在 合同终止的效力,(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
39、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二、违约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 1、不能履行 2、拒绝履行 (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中的继续履行 2、非金钱债务中的继续履行 3、迟延履行与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五、违约的类型 (一)单方违约 (二)双方违约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第八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可分为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两种,二、债的担保的性质 (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二)债的担保的补充性 (三)债的担保的相对独立性,
40、三、债的担保的分类 (一)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二)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第二节 保 证,一、保证概述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法律关系,(二)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2、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3、将来债务的保证与既存债务的保证,二、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保证合同属于无偿的单务合同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的类型限制,(二)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证合同的形
41、式,三、保证担保的效力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 2、保证人的权利,(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保证人的求偿权 2、保证人的代位权,四、保证责任的减免与消灭 (一)保证责任的减免 1、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 2、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3、主债转移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减免 4、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减免,(二)保证责任的消灭 主债务消灭 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第三节 抵押权,一、抵押概述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
42、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标的抵押财产 2、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二)抵押登记 1、登记生效要件主义 2、登记对抗主义,三、抵押权的范围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二)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的范围,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2、抵押人的处分权 重复抵押的权利 抵押财产的转让 抵押财产的出租,(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财产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的抛弃和抵押权顺位
43、的变更 3、优先受偿权,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有效存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未超过法定期间 (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及方式,(三)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的处理 1.新增建筑物 2.集体土地使用权,六、特殊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 概念 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二)动产浮动抵押权 概念 特征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定,第四节 质 权,一、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将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44、的权利。,(二)质权的特征 质权的成立与生效以转移质权标的占有于债权人为必要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或财产权利 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可以与出质人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径直就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定 (二)动产质权的范围 (三)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质物 收取孳息 质权的保全 质权的处分权 优先受偿权,2.质权人的义务 质物保管义务 质物返还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三、权利质权 1.权利质权概述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
45、权,2.权利质权设定的原则 有价证券质权 股权、基金份额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应收账款质权,第五节 留置权与定金,一、留置权 (一)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二、定金 (一)定金概述 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债务履行之前,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的设定 定金与相关概念,(二)定金的效力 不能履行的情形 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 迟延履行的情形 不完全履行的情形,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反不正当
46、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参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的原则,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高经济效益 (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
47、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特征 违法性 侵权性 社会危害性,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二)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折扣与回扣 (五)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六)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侵犯商业秘
48、密的不正当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各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品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面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的行为 例外情形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八)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 (九)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十)损害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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