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二章 增值税增值税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第二节 征收范围第三节 纳税义务人第四节 税率和征收率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六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七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第八节 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本章要点提示本章要点提示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的作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的概念一、增值税的概念(一)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看,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总额扣除在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之后的余额。其中生产上消耗掉的生产资
2、料包括固定资产项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和非固定资产项目(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增值额主要包括工资、利润、利息和其他属于增值性质的费用。增值额的概念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就某个生产经营单位而言,增值额就是其商品销售额扣除规定的非增值项目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上相当于该经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2)就商品生产的全过程而言,一个商品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经营环节的增值额之和,相当于该商品进入最终消费的销售总值。(二)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指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增值额,是相对于理论增值额而言的。从各国实践看,增值额不一定是理论上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的意义在于:(1)体现本国的
3、经济政策。有的国家出于鼓励扩大投资的考虑,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消耗掉都可以一次性扣除;有的国家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全部不给予扣除。(2)统一计算税额的需要。只有从法律上规定增值额,才能保证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统一性。(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的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但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在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直接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是采用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的税额的税款抵扣法。增值税的计算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计算各个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在实际征管中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二、增值税的产生
4、与发展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最早是由法国于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创立的。实行增值税之前,法国实行的是对商品在各生产环节按全部价值征收的“营业税”,这种税的最大弊端是重复课税,不利于专业化生产的发展。法国于1948年在生产环节实行按从商品全部价值中扣除购进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付价款的余额征收的“生产税”,1954年又将扣除范围扩大到购入的固定资产,征税范围扩大到商业批发环节,改称“增值税”,以后征税范围又扩大到商业零售环节以及农业、服务业等。由于增值税较好地克服了传统的流转税道道全额课税所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有利于生产向专业化、协作化方向的发展,很快在世界各国普遍通行。目前世界
5、上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增值税逐渐成为一个国际通用的税种。三、增值税的类型三、增值税的类型(1)消费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纳税期内外购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扣除,即纳税人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课税,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依据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相当于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税额,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收入型增值税。(3)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扣除,就整个社会而言,课税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课税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故称
6、生产型增值税。四、增值税的特点四、增值税的特点(一)只就销售额中的增值部分课税,克服了重复课税 增值税仅就企业销售额中属于本企业创造的、尚未征过税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对销售额中在其他企业已纳过税才转移到企业的那部分价值不再征税。这是增值税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增值税区别于其他间接税的一个显著特点。(二)具有同一售价商品税负的一致性 增值税征收不因生产、流通环节的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不同商品只要最后销售的总值相同,不论生产、经营环节多少,税负都是一致的。(三)具有征收上的广泛性和连续性 广泛性是指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只要有增值额就征税,而不论这个企业的经营性质、经营方式、经营
7、规模、经营结果如何。连续性是指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增值税延伸到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商品每经过一个环节都要就该环节的增值额纳税。五、增值税的作用五、增值税的作用。(一)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社会生产力发展本身要求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是专业化、协作化的生产组织形式。生产的专业化、协作化是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类生产的集中化,它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先进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最大特点是生产过程中分工很细,同一生产对象往往需要许多不同的生产部门、不同的企业来共同完成;同时,其产品经过的生产环节多,产品结构中外购件所占的比重大,反映在以商品全部价值为课
8、税对象的流转税上,就是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加和产品结构中外购协作件的增加,商品的税负也不断增加,即按流转全额课税的税种对专业化、协作化生产方式的发展起阻碍作用。而增值税是按增值额课税,不同商品不论其流转环节多少,只要商品最后销售价格相同,税负就一致,因而增值税可以促进专业化、协作化生产方式的发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二)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在实行按流转全额课税的税制情况下,企业为了少负担税款,往往采取搞“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厂,以达到减少销售环节,进而减少纳税环节,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可见,按流转全额课税,税收收入会受到流转环节的影响,流转环节多,税收收入多,流转环节少,税收收入
9、就少。而增值税是按增值额课税,增值额对整个社会而言,是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国民收入,因此增值税收入会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而增长,税收收入稳定,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三)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出口商品不含税是国际税收的惯例,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国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措施,它可以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该国的出口规模。增值税按增值额课税,各环节增值额之和等于该产品的最终销售额,按商品的最终销售额计算退税,可以将该商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缴纳的全部税款退给企业,既准确又彻底。对进口商品征增值税,是为了平衡国内商品和进口商品的税负,可以解决按流转
10、全额征税造成的进口商品税负轻于国内商品税负的问题,避免使国内商品失去竞争力。根据进口商品的进口金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相当于国内同种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全部增值税税额。由此可见,对进口商品征增值税,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征收范围征收范围 一、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进口货物是指直接从境外进口的货物,还包括从境内保税工厂、保税
11、仓库、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如烟丝加工厂受托加工烟丝。“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如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二、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二、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一)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
12、、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应征收增值税。(二)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于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13、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其中“一项销售行为”是指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者同时发生,紧密相连,且从同一受让者取得价款。“非应税劳务”是指纳营业税的劳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
14、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对兼营行为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第三节第三节 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
15、地在境内;(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所谓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谓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以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上一环节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下一环节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这
16、就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必须健全,并且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否则一旦下一环节纳税人多抵扣税款,就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但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高低不一,差距较大,有些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经营规模的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
17、)以下的。(2)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
18、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2.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税率和征收率税率和征收率 从各国增值税的实践看,增值税税率的设计一般都遵循了减少税率档次的原则,这主要是和增值税的中性税种、发挥普遍调节作用以及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有关。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出口零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和4%的征收率。一、税率一、税率(一)税率的一般规定 1.17%的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适用低税率和适用征收率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2.13%的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19、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1)粮食、食用植物油。(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二)税率的特殊规定 税法对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所谓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如某农业机械厂既生产销售农机,又修理农机。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谓分
20、别核算是指对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二、征收率二、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基本税率和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增值税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税。第五节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两个因素。(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
21、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在销售活动中会采用多种不同的销售方式。组成及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
22、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属于按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3.“营改增”销售额的确定以下项目属于按差额确定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 经纪代理服务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客运场站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提供建筑分包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4.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计税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收取的情
23、况,这时其销售额就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取得的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在购销业务中,销货方在取得销货款额的同时,收回销项税额;购货方在支付销货款额同时,支付进项税额。可见,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相互对应的两个概念。对于任何一个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又会发生
24、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每一个增值税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海关取得的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情况。其中,特殊情况下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直接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得出的,而要根据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得出。准允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自境外单
25、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4)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5)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
26、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确定销项税额的时间。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什么时间确定销项税额,关系到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对此税法作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确定销项税额的时间的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
27、的确定不得滞后。2.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要负担增值税税额,即进项税额。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对此税法作出了严格的规定。3.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为应交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4.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小规模纳税人
28、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而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同时,销售货物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的确定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一样,即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依3%或5%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9、(四)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其应纳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进口货物纳税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承受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内一切从事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
30、款。三、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三、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二)进口货物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三)进口货物适用税率进口货物适用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或: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口货物
31、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借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节第六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或劳务、服务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基本政策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基本政策
32、 为了提高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鼓励和扩大本国产品出口,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实行出口货物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的政策。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款,按规定的退税率给予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税是指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出口不退税是指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在出口销售环节以前的生产、销售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该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价格中本身
33、就不含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不退还出口销售环节以前负担的税款。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一)适用出口免(退)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二)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这主要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4、;软件产品。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二)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范围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和劳务:(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
35、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四)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范围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
36、(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出口货物退税率四、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国务院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后,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3个百分点。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
37、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6%、13%、10%、9%、6%五档。五、出口退(免)税的方式及计算五、出口退(免)税的方式及计算(一)“免、抵、退”的计算方法(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率-退税率)(2)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牌价退税率(3)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取低者(4)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内销和外销两部分,用于内销,可以抵;用于出口,可以抵,但不可以抵征、退税率差。(二)“免、
38、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第七节第七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发生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纳税人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纳税款。这一规定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的发生与收入的取得在时间上不一致,因此,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能确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
39、关系和应尽职责,合理确定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二、纳税期限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三、纳税地点三、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40、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
41、扣缴的税款。四、申报缴纳四、申报缴纳(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八节第八节 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 领购、使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下列行为之一,
4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二、专用发票二、专用发票(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2)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货
43、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一)一般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
44、发票专用章。四、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四、专用发票开具时限(1)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2)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于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五、专
45、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五、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重复认证。(2)密文有误。(3)认证不符。(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六、开
46、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规定方法处理。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七、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七、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1)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
47、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2)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3)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4)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5)从2003年7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
48、作废发票”进行考核,按月公布考核结果,对问题严重地区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批评。(二)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2)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
49、“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至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至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三)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代开发票是指为没有与自己发生直接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代开、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
50、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处以刑罚。(四)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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