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电商平台侵权责任概论电商平台侵权责任概论 第一节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侵犯他人权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与线下商业活动没有区别。而对于电商平台来说,可能的侵权责任可以分为两类:直接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构成直接侵权责任;未直接侵犯他人权利,但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部分或全部承担平台上站内商户侵权责任的,构成间接侵权责任2“避风港避风港”原则与间接侵权责任原则与间接侵权责任电商平台什么时候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这一问题很早就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比如有站内商户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仿冒产品或上传侵犯著作权的信息。美国1998 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2、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发展出了“避风港”(Safe Harbor)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避风港”原则主要体现为“通知-删除”规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过度保护了平台经营者而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随后又发展出“红旗”(Red Flag)规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两大规则已经逐渐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属制度扩展应用到整个电商领域,成为了电子商务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3间接侵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类型责任的类型帮助责任和替代责任。帮助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起到帮助作用的共同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替代责
3、任是指对他人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如监护责任、雇主责任、安全保障责任等。“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并不是基于自身过错,而是源于自身对他人侵权行为的控制能力。”1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规定了此类责任。参见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39页。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第39页。4电商平台一旦被认定为间接侵权,都是和直接侵权的站内商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则178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法律意义和承担方式:“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4、。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5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6电商平台间接侵权责电商平台间接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则任的具体规则 第二节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则类型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则类型“避风港”原则:第一类以“避风港”原则为代表,要求平台承担的是最低的注意义务,即仅当接到被侵权的权利人主动通知时才“知道”,因此才有义务采取措施。“红旗”规则:第二类是所谓“红旗”规则,要求平台承担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即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需要“知道”,无需被侵权的权利人另行通知。“瞭望塔”原
5、则:第三类表现为电商平台需要对站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先行赔付乃至连带责任,因此事实上具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即要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对平台上的广告、展示、交易等各类行为进行监控,本书因此称之为“探照灯”原则。7事先知道、事中保障、事后协助事先知道、事中保障、事后协助平台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关键在于“知道”的时间早晚。“避风港”原则要求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是“事后知道”。平台可以躲在避风港中睡大觉,只需要被叫醒之后采取必要措施就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无需任何对平台上商户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监控。“红旗”规则要求的注意义务之所以更高,是因为要求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的“事中知道”。平台仍然可以躲在避风港中,但是不
6、能继续睡大觉,而必须睁大眼睛,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有所察觉。红旗规则没有改变避风港的实质,因此往往被视为“避风港”原则的一个例外。“瞭望塔”原则,则要求平台预先尽到“事先知道”或者更大程度的“事中保障”以及“事后协助”的注意义务。之所以说这是一种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是因为平台要避免承担责任,就必须驶出避风港,登上瞭望塔,主动搜寻潜在危险。8“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原则:“知道才负责知道才负责”“避风港”原则的本质是“知道才负责”,给平台设置的注意义务是“事后知道”,即平台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比如删除侵权链接。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措施,才需
7、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由于平台要面对巨量的信息或商品,其往往并不能直接知道侵权行为、商品或信息的存在,因此需要权利人的主动“通知”。因此“避风港”原则因此往往被归结为“通知-删除”规则,即要求权利人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通知平台,使平台能够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在权利人通知后如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就可以免除责任。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在接到通知后尽到了及时删除的义务,就不必对权利人承担责任。这极大地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核负担,减少了潜在的侵权风险,相当于获得了一个法律建构的“避风港”。这也是这一制度被称为“避风港”原则的由来。9“红旗红旗”规则:规则:“避风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原则的例外
8、“避风港”原则可能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过大的免责依据,在许多情况下会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上因此又发展出了“红旗”规则。“红旗”规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作看不到,或以不知道侵权的存在为由来免除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移除侵权信息,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没有改变“避风港”原则的“知道才负责”,只是对于特别明显的侵权事实,推定平台知道而承担责任。10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的中的“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规则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
9、款分别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避风港”原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删除义务时,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连带责任只针对被侵权人损害的“扩大部分”。11“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具体应用规则的具体应用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
10、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避风港”原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删除义务时,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连带责任只针对被侵权人损害的“扩大部分”。12“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一)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这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权若干规定的第3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不会轻易向被侵权人透露涉嫌侵权的用户的信息。通过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方式获得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信息,是一种常见的维权途径。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权若干规定的第4条。13“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二)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需要达到让平台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或行为的程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权若干规定第5条中,明确
12、了侵权通知至少应当包含的内容,具体包括:(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按照这一条的规定,通知包含上述内容的,法院应当认定这一通知有效,同时“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4“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二)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受害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13、(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受害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从实践来看,这些要求可能过于严苛。被侵权人可能难以获知以上信息,而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具有信息和技术上的极大优势。只要被侵权人提供的信息足以提醒和支持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就应当认定其已然“具体知道”。15“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二)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通知的形式。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6条并未规定如何作出通知,但是通常来说侵权通知应当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做出。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开通了专门的“通知”链接。今后在司法实践或进一步的立法修
14、订中,应将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潜在的被侵权人提供有效的“通知”渠道,作为其法定义务。如果违反,则可以认定其存在主观过错,进而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2句,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16“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二)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关于通知的效力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受害人的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具有义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对权利人的通知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审查,确定通知内容是真实的,再采取相关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通知的内容没有理据或事实基础,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却贸然对其进行了删除、屏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
15、可能对被错误删除或屏蔽的网络用户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故如何判断“通知”内容的真实性,是否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往往使网络服务提供者陷入两难局面。17“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对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可以要求受害人就通知书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并提供必要证据,也可以将受害人的通知提交给网络用户,要求网络用户做出答复。如果事后证明,通知者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或不充分的,没能证明涉及的信息确构成侵权,网络用户可以要求通知者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权若干规定采用的正是这一思路
16、,其第7条、第8条规定:“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18“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另一种观点是,可参考
1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6、17条规定的“反通知”制度。这两个条文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
18、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19“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电子商务法同样规定了“反通知”制度。但却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则设置有很大的不同。其第43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前条规定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保证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
19、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电商平台并不是一接到反通知就需要立即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和断开的链接,而是应当等待十五日,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就侵权行为投诉或提起诉讼,再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按照这一规则,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了诉讼,那么在法院经过诉讼最终作出判决以前,争议内容在电商平台上将始终处于“不可获得”的状态。由于在电子商务实践中,有一些关键时间点,如双十一购物节。有学者认为这一条款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新工具。2(刘晓春)20“通知通知-删除删除”规则的适用条件规则的适用条件(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
20、必要措施“及时采取”指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人的通知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该合理期限应当结合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如综合考察被害人的受害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难度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权若干规定第6条对“及时”的判断标准做了明确:“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关于“必要措施”的认定,是指“足以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和侵害后果扩大的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要尽可能地消除损害或防止
21、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的认定应当从技术可行性出发,根据不同权利的性质,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侵权来源进行了有效的制止。21“红旗红旗”规则与规则与“知道知道”的判断的判断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是“红旗”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所以要承担这样的连带责任,是因为其知道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这要求侵权行为非常明显,以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再以未接到通知为由要求免责变得很不合理。承担的责任也不再以“扩大”的部分为限,而是要对所有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知道”一词的
22、含义。22“红旗红旗”规则与规则与“知道知道”的判断的判断我国的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通常把这个问题转化为,“知道”中是否包括“明知”和“应知”的问题。其中,“明知”是指明确的知道具体的侵权行为,“知道”中包含“明知”,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就在于该条款中的“知道”是否包含“应知”。同时对“应知”本身应该作何理解,其实也有不同的观点。因此这个问题在学界争论很大,同时也是法律适用的关键。学界的观点可以概括为“知道”中不包含“应知”和“知道”中虽然包括“应知”,但这里的“应知”指“有理由应当知道”而不是“有义务知道”。但在立法和有权解释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认为,“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
23、两种主观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也曾表达过类似观点。23“红旗红旗”规则与规则与“知道知道”的判断的判断在司法裁判中,是否“应当知道”通常是根据消费者、权利人是否进行了投诉为标准来判断的。尽管投诉的准确性和效力均没有侵权通知高,但是投诉毕竟是平台等待用户主动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因此仍然是“被动获知”的一种形式。仍然符合“避风港”原则的实质。例如在“邹昌绿诉萍乡市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因天猫公司对于天猫平台上的商品并不存在法定的事先审核义务,且邹昌绿也未就涉案商品向天猫公司发起投诉。因此,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天猫公
24、司不具有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故对邹昌绿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24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中的“红旗红旗”规则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知道”包含了“瞭望塔”原则的空间。25“瞭望塔瞭望塔”原则的
25、基本概念原则的基本概念我国法律中还有一类电子商务平台侵权责任规则。这类规则要求电商平台对站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先行赔付乃至连带责任,因此事实上具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即要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对平台上的广告、展示、交易等各类行为进行监控,可以称之为“瞭望塔”原则。“瞭望塔”原则在不同的法律中表现为不同的规则,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这一原则对平台的注意义务和主观状态的要求与“避风港”原则截然不同。其最主要的特点就在于,它通过给平台设置法定义务的方式,要求平台主动知道自己平台上存在的某些侵权事实,也就是对平台上的侵权事实“有义务知道”。电子商务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则是以“红旗”规则为主,辅以“瞭望塔
26、”原则。就“注意义务”的强度而言,电子商务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高于其他民事权利,而对于消费者权益给予的保护又明显高于知识产权领域。下面就结合我国法上具体的“瞭望塔”原则的实例加以分析。26“瞭望塔瞭望塔”原则的规则实例原则的规则实例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
27、担连带责任。”第38条第2款,确立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电商平台应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尽到极高的事前监控的注意义务,确保整个交易过程乃至消费过程不会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这实际上是将线上的电商平台等同于线下的实体商场,要求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消费过程全程负责。从前面提到的“认识状态”的角度来看,电商平台不仅需要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侵权事实有所认识,还需要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预先判断可能发生的侵权事实,已经突破了“避风港”原则“知道才负责”的核心原理,实际上是“有义务知道”。27“瞭望塔瞭望塔”原则的规则实例原则的规则实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是另
28、一类“瞭望塔”原则:“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这一规则体现的是证据法上的特殊规定:无合理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或导致证据灭失的,应承担相关证据法乃至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如果从对电商平台的事前激励来看,则是通过施加这一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需承担的不利后果,促使电商平台在潜在的侵权行为发生
29、之前,就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事前了解和掌握潜在侵权人的必要信息。虽然法律规定的这些证据信息只是最低要求,但是对于潜在的侵权人仍然是一种明确的警示。当自己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已经被平台所充分掌握,平台内的经营者就会有意识的注意自己的行为。这一规则的初衷,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28“瞭望塔瞭望塔”原则的规则实例原则的规则实例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违反违
30、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三方平台平台未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的这两条规则,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做出实质判断,否则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就突破了“避风港”原则的原理,要求平台主动审查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29“瞭望塔瞭望塔”原则与原则与“避风港避风港”原则的区别原则的区别平台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法律要求其“知道”侵权事实的时间早晚。“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和“红旗”规则
31、本质上都是“知道才负责”的不同情形。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知道的途径不同、注意义务的强度略有不同。“通知-删除”规则要求的注意义务实际上是“事后知道”。因此无需任何对平台上商户行为的事前和事中监控。“红旗”规则要求的注意义务之所以更高,是因为要求平台在侵权行为发生的“事中知道”。在特别明显的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有所察觉。红旗规则没有改变避风港的实质,因此往往被视为“避风港”原则的一个特例。而本文所称的“瞭望塔”原则,则要求平台预先尽到“事先知道”或者更大程度的“事中保障”以及“事后协助”的注意义务。平台要避免承担责任,平台有义务主动去获知某些潜在的侵权事实,其过错的产生原因不再是“明知而无作
32、为”,而是“应知、应作为而未知、未作为”。总的来说,“瞭望塔”原则相比于“避风港”原则更强调电商平台的主动性。对于潜在的风险,要主动获知、主动采取措施。30“瞭望塔瞭望塔”原则中原则中“远光灯远光灯”和和“近光灯近光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关于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首先,不限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可以普遍适用于与消费者有关的任何商品和服务。其次,这一规则要求的义务只是提供站内商户的必要信息,仅限于“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其注意义务要小于对消费者资质资格的“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再次,这一规则要求电商平台承担的是“不真
33、正连带责任”,只是代为先行赔付,而非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是“远光灯”规则,要求电商平台承担的是极高的“审核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是“近光灯”规则,只是要求电商平台在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代为先行赔付。、31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杨明:“间接侵权辨,从百度、雅虎案说开去”,网络法律评论2009年。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杨立新: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胡开忠:“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法学2011年第2期。王利明:侵权责任法
34、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王迁:“论通知-移除规则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性”,知识产权2016年第3期。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32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李颖、宋鱼水:“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合理注意义务”,知识产权2013年第6期。韩寒、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2012年9月17日,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3014318。邹昌绿与萍乡市可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
35、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990号,2015年10月14日。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33思考题思考题1.“避风港”原则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规则。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法律更强调平台应按照“红旗”规则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但在版权、商标权领域,则更强调平台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尽自己的义务。你认为这些不同的规则设置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为什么不同领域的侧重点有多不同?2.小明在某网购平台购买“自家卤”熟食,后来发生了严重的食物中毒。后来查明出售熟食的商户虽然有卫生许可证,但却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小明认为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许可证的审核登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小明的朋友,你认为此时他应当怎么办,小明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34感谢观看!感谢观看!联系方式: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请联系我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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