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江大校2010年157号文)等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剧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2、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安全监管活动。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安全责任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分管校长统一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办理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许可审批、采购、仓储保管与发放。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各院(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保管、使用与登记等日常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五条 各院(所、中心)须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向本部门师
3、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各院(所、中心)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对工作高度认真负责,熟悉业务,明确岗位职责。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与转让危险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危险化学品的交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或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购买、储存、使用、生产、销毁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限制性使用规定。第三章 危险
4、化学品采购、运输和储存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中心”)具体实施。第九条 国家严格管控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应提交购买申请表,经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由危化中心携购买申请表、购销合同及其它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危险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采购、入库,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领用。第十条 剧毒化学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由危化中心在通过公安部门核
5、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财务处对自行采购的费用不予报销。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并导致事故发生,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其它非管控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各使用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实施。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集
6、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由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统一存放于校危险化学品库中,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把锁、双本帐、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的登记制度。(一)购入后必须及时登记购买台帐。(二)发放时,必须如实登记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三)各使用部门要建立使用档案,填写使用记录
7、表,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第十七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质,如确实需要,必须有专人负责领用和分发,指导教师负责实验教学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向校保卫处和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情况的详细记录,以便存查。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
8、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 报 废 处 置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固,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第二十四条 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和废固的费用应列入各单位预算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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