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视察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为了规范代表视察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二、代表持证视察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二、代表视察的形式主要有:(1)全面视察。每年在人代会之前和年度中期,由市镇人大分别组织全体代表就地视察。(2)代表小组视察。由代表小组列入全年活动计划,组织本组代表就地视察。(3)专题视察。由市镇人大提出视察专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视察内容和视察次数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4)代表持证视察。代表个人或相约几位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就近视察,
2、代表持证视察时,应当将视察的单位名称和视察内容,事先告之代表工作部门,由代表工作部门负责联系安排。三、代表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进行,力求推进政府工作,提高视察效果。四、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视察的目的,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五、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视察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可邀请在本地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七、代表视察时,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推行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并按照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工作部门交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人大代表。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