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为了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切实落实以下责任: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信息服务业务。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
2、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侵权行为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二、若发现网络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所列内容之一的,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网络所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发布。三、信息服务系统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在网络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五、建立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信息平台或
3、用户上传的所有信息,经过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发布。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网站(包括WAP网站)具有保存60天以上的系统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七、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负责人联系制度,保证相关部门可以随时与本单位安全负责人沟通联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负责人,并确保联系畅通。八、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擅自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服务等涉及国家专项审批规定的服务项目。九、自觉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若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十、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 服务器IP地址: 联系地址: 责任人签名:单位法人签字: 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