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例导引实例导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加强了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明确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职权和活动方式。包括: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增加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增加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规定,县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增加规定,市
2、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思考题:1.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哪项职权;2.分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从性质上来看,其是我国的权力机关,能够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从地位来看,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全国
3、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人事任免权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监督权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四)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工作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法律、决议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不适当的决议。(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直至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立法权3.解释法律权4.人事任免
5、权5.重大事项决定权6.监督权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四)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五)工作程序 1.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 2.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3.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与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 4.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6、的检查程序 5.质询程序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会(一)常设性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是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与全国人大任期一致,为5年。(二)临时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代表的作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二)代表的职权1.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3.提出质询或询问4.对议案进行审议
7、、表决,参加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决定以及罢免(三)代表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宣传法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保守国家秘密 3.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4.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四)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1言论免责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第二节第二节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二、中国的国家元首(一)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沿革1954年宪法设置了国家主席,不仅对外是国家的代表,而且对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1
8、975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设置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 1.实行个体元首制度 2.实行虚位元首制 3.现行国家主席不统率武装力量,不召集和主持最高国务会议(三)中国国家元首的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为5年。(四)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人事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第三节第三节 国务院国务院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秘书
9、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国务院的任期同全国人大任期相同,每届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1982年宪法规定总理负责制,优点在于行政效率比较高,容易克服行政部门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的弊端。即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相应的责任。总理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表现。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四、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
10、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是国务院的日常领导工作机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五、国务院的职权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制定权提出议案权全国性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权各行业、各部门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紧急状态决定权行政区划的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六、国务院的行政机构(一)国务院办公厅(二)国务院组成部门1.各部2.各委员会3.中国人民银行4.审计署(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四)国务院直属机构(五)国务院办事机构(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八)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第四节第四节 军事领导机关军事领导机关一、中
11、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军委主席没有任职届数的限制,可以连选连任。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据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武装力量成
12、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有关重大问题必须经中央军事委员会讨论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第五节第五节 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一、中国的监察机关(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监察委员会
13、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二)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机关实行双重从属制,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要对上级监察机关负责。(三)监察范围党政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
14、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四)监察权限1.监督、调查。2.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六节第六节 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一、中国的审判机关(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二)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5、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三)法官的选任(四)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我国的审判机关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两审终审制,凡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五)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和制度1.独立审判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合议制7.回避制度8.两审终审制9.审判监督制度二、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6、二)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都是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领导体系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领导体制。(四)人民检察院的职权1.侦查权2.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3.侦查监督4.审判监督5.执行监督(五)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1.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3.实事求是,群众路线,不轻信口供
17、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七节第七节 地方国家机构地方国家机构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它们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立法权(2)监督权与决定权(3)人事任免权(4)社会管理权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经1/5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18、人大常委会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一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召开会
19、议,其会议包括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两个月举行一次。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体制(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监督权3.社会管理权4.权利保障职责第八节第八节 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一、民族区域自治(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性质、地位和民族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二)民族区域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管理地方
20、财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进行经济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开展教科文卫体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依法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依法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一)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机关是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和各级司法机关。(二)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三、基层群众自治(一)中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含义 所谓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农村或城市特定社区的全体村民或居民,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授权,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基层自治组织,确立行为
21、规范,办理本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1.具有基层性的特点2.具有群众性的特点3.具有自治性的特点(二)居民委员会1.居民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2.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3.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三)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2.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委会的性质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3.村民委员会的职责4.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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