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1、国际投资的概念从广义上说,是一国的投资者为使其资本增值或营利,而将其资本投入到另一国家的一种经济活动。资本输入国(东道国):接受别国投资的国家。资本输出国(投资者母国):向别国投资的国家。2、国际投资的类型(1)按投资的主体划分官方投资:一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进行的投资。私人投资:外国自然人和公司、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投资。(2)按投资的性质和形式等综合因素划分国际直接投资:以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活动。主要形式: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独资、合资企业)或者兼并、收购东道国企业等。国际间接投资:投资者通过购买外
2、国股票、其他有价证券或提供贷款等方式使投资资本增值的经济活动。两者的最大区别: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具有有效的发言权。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和体系(一)概念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只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的官方投资。、国际投资法只调整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间接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也包括国际方面。(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国内立法()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海上、陆上合作开采油气资源2个条例;外商投资于服务业的相关法规;分散规定在税法、外
3、汇管理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海外投资保险法、国际条约(1)双边投资条约,是调整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关系的最有效手段。(2)区域性多边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安第斯共同市场协定等。(3)世界性多边公约,主要有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一、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设立的以外国法人名义,直接、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如设立分公司、代表处、办事机构、作业点。特点: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二、合营企业(一)概念国际合营
4、企业:广义上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二)特征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企业法人,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日本、比利时。联合国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指南1、股份式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投资设立的,按照约定、法定的投资比例
5、进行投资,并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投资设立的,按照合营合同规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这种组织往往不具备法人资格。(四)我国的合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1)外方合营者和中方合营者的区别。(2)属于股份式合营。(3)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4)具有中国国籍的公司法
6、人。(5)出资问题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6)管理机构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但不得少于3人。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02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的区别。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A、法人式合作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
7、中国法人资格。”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机构:董事会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5%。B、非法人式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类似合伙。管理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出资比例: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条件、收益的分配、投资的回收、风险的分担。“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确企业”。四、BOT投资方式(一)BOT概念和特点1、概
8、念B-Build,O-Operate,T-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具体是: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特定的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2、特点(1)BOT方式适用于特定领域: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外国投资者取得了东道国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对特定的项目享有独立的建设权和经营权。(3)在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当地政府。(二)主要当事人 1、项目所在国政府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2、项目公司
9、为建设、经营和管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公司。3、其他当事人。如贷款人、建筑公司、营运商(三)合同安排1、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与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定的地区,允许其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于公用事业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2、其他合同(1)贷款合同(2)建筑合同(3)经营管理合同(4)销售合同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念及特征1、概念也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
10、若保险事故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2、特征()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仅是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两种模式(1)双边保证机制投资者母国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以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以美国为典型。(2)单边保证机制仅依据国内法适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而不以两国间签订双边条约为条件。如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2、保险人(承保
11、机构)(1)政府(国有)公司如美国,其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其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具有公、私双重性质。(2)政府机构。如日本,由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承办投资保险业务。(3)政府与国有公司。如德国,财政部是法定保险人,具体业务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信托与监察公司两家国有公司执行。3、承保的风险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他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征收险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所有的财产予以全部或部分没收,收归国家所有。()外汇险(汇兑险)东道国通过颁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利润兑换成自由流通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致使该投资者受损的风险。
12、禁止兑换险:作为投资者的原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的当地货币,在东道国被禁止兑换成资本输出国的货币或自由流通货币。禁止汇出险:作为投资者合法所有的流通货币,被禁止汇出东道国。()战争和内乱险(战乱险)战争:不同国家、一国内不同武装部队之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内乱:通常指直接针对东道国政府的、以推翻现任政府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统治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4、投保人(1)本国公民。(2)本国公司、企业。(3)外国公司、企业。(严格限制)5、保险对象合格的投资(1)对投资本身的要求一般要求对母国有利、对东道国有利、限于新投资。(2)对东道国的要求美国规定:东道国必须是与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且
13、必须是发展中国家。6、投保程序申请审查签订保险合同7、赔偿和代位求偿先由保险人向投资者支付赔偿,一般只赔偿90%左右的损失。然后,保险人代位取得投保人有关投资的一切权利,向东道国进行索赔。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一)概述该公约于1985年10月在汉城召开的世界银行年会上正式通过,又称汉城公约,1988年4月12日生效,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MIGA目标和宗旨: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并致力于促进东道国
14、和海外投资者间相互了解和信任,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私人投资提供担保,以加强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并根据成员国的要求,提供投资信息、技术咨询,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投资环境。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组织机构: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总裁:(二)MIGA业务范围、担保业务(以担保业务为主)、非担保业务。包括: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其投资环境;传播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促进外资流向发展中国家等。(三)MIGA担保制度、承保的风险(1)货币汇兑险:由于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了投保人将其货币转换成可以自由流通的货币,汇出东道国。(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15、东道国通过立法、行政措施或其他不作为方式,实际上剥夺投资者对其投资、收益的所有权、控制权。(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其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且,投资者无法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拒绝司法”表现为3种情况:投资者无法求助于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机关对违约的赔偿做出裁决。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裁决。虽有裁决,但无法执行。(4)战乱险:(5)其他非商业风险、承保的对象合格投资()投资时间机构承保的投资只限于新的投资,即投资者在提出投保申请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投资标准第一,经济合理性;第二,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第三,合法的投资
16、;第四,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合格的东道国第一,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第二,东道国政府必须同意机构承保;第三,东道国被认为是会对外资给予公正、平等待遇和保护的国家。、投保人合格投资者 第13条的规定:(1)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的一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3)该法人不论是否私人所有,均在商业基础上经营。第一,有资格取得担保的投资者类型,只限于自然人和法人。第二,关于投资者的国籍问题。自然人:必须是东道国之外的其他会员国国民。法人:A、注册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的复合标准;或B、资本控制标准。第三,该法人不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业,只要在商业基础上经营。、机构的投保程序、赔偿和代位权 感谢下感谢下载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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