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表1主体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承担管理和指导全县质量工作的职责;3、承担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的职责;4、承担管理全县计量工作的职责;5、承担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的职责;6、承担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7、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8、组织协调并查处生产领域质量违法行为;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反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活动;负责县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承办上级质监部门交
2、办、督办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质量案件的协调和查处工作;9、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10、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11、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组织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12、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配合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职责。14、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1、负责建立完善成品油检测和质量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及风险检测;2、组织实施能耗、水耗、地耗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
3、织制定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德国国家、行业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3、负责环境检测机构、机动车环境检验机构等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你、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5、积极推动低碳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工作;6、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等违法工作。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职责边界1、所属事业单位的相关职责:(一)县计量检定测试所:从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测试、开展技术服务。(二)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县境内产(商)品的质量
4、监督检验工作,依法为社会提供公证检验、检测数据。2、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股室:计量与认证股3、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股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法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5、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后使用。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与认证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考评意见。3.决定责任:根据考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
6、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
7、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与认证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书面申请材料、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等进行考核审查,并出具考核报告。3.决定责任: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核合格的,颁发行政许可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事后监
8、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
9、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
10、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03(修订)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八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罚:(一)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
12、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地方政府规章】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13、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
1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04(
15、修订)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
16、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35号令 2016.6.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
17、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地方政府规章】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18、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19、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05(修订)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0、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
21、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地方政府规章】省消防产品
22、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
23、,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24、序号340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
25、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07(修订)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法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
27、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 号)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28、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
29、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08(修订)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
30、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第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
31、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
32、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0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3、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
34、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
35、3410(修订)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
36、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
37、)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涉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38、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
39、生产技术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40、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
41、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转移、调换、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42、收违法所得。【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第三十四条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
43、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转移、调换、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
44、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4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法律】中华
45、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责任主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涉嫌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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