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与财产保险合同并列的又一类基本保险,具有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诸多法律特点,相应地,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均存在特殊之处,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学习本章,重点在于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分类、合同条款以及适用中的特殊性,并且要注意对保险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凡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意外灾害或
2、疾病、年老等原因,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定额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3、人身保险合同是以长期合同为主的保险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返还性5、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是以生命表作为承保基础6、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从共性方面讲,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都是以人的寿命或身
3、体作为保险标的的,都以提供经济保障为目的。但是,两者也存在很大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的适用根据与范围不同3、两者的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4、两者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5、两者的保障作用不尽相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其保障范围,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二)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三)按保险产生的根据,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四、人身保险在我国适用发展的概况四、人身保险在我国适用发展的概况我国人身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发展迅速,并不断地完善和扩大,
4、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修订了简易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并于198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其次,在人寿保险业务范围内,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3年开始,相继开办了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和个人养老金保险。最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完善,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经营 人身保险业务的各家保险公司面对中国巨大的人身保险市场潜力,针对社会公众的多方面需要,开办了数十种新的人身保险险种。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适用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一)当事人条款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二)保险事故条款(
5、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条款(四)保险期限条款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适用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不实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五)贷款条款(六)自杀条款(七)受益人条款(八)保险单转让条款(九)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第三节 人身保险金的给付一、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法律特性一、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法律特性1、人身保险合同大多是定额保险,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应当按合 同约定的数额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保险人给付人身保险金时应按被保险人投保的险种和份额分别依约给付,不存在超额 保险和重复投保。3、保险人给付人身保险金时,不适用代位追偿制度。4、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保险人在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情 况下,应当依法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三节 人身保险金的给付二、各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二、各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二)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