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六章 变态心理学的理论和法律问题01概述02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伦理准则03精神病人的监管与看护目录 CONTENTS04精神障碍与刑事司法第一节 概述变态心理学领域更多地涉及法律问题变态心理学领域更多地涉及法律问题,原因有,原因有以下几个主要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方面:第一,精神疾病会影响患者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导致一些患者不能作出客观决策,因而不会主动寻求专业帮助,或是虽由他人协助前往,也不愿接受诊治。于是往往需要第三者(如监护人)代作决策,或是违背患者意愿而实施治疗措施(如强制住院治疗)。第二,精神障碍患者几乎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处于边缘状态,偏见和歧视使他们无法得到应有的医疗服务,或只能得到较
2、低质量的服务,加上患者本身对其应得的尊重与权益麻木不知,由此也增加了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人员侵害患者基本公民权和人权(如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的危险。第三,精神疾病的特点也可导致由疾病状态或药物治疗引起的一系列安全问题,如攻击、自杀自伤、擅自出走、意外死亡等,从而引发医患纠纷甚至法律诉讼。一、精神病患者的隐私保护(1)精神卫生法中不止一次地提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问题。其中第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3、。(2)执业医师法第22条有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并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6条及第44条规定: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心理健康咨询对象的个人隐私。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或者违反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一、精神病患者的隐私保护(4)北京精神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则更为详细,具体为:政府部门、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该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
4、资料。因学术交流等原因需要在一定场合公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疾病患者身份的内容(第42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疾病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50条)。二、民事行为能力定义定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民法学概念,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或为自己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当公民达到一定的年龄(如达到成年),能够审慎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并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时,才具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以长时间持续存在的理智活动为前提。不只涉及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而
5、且还涉及现在和将来的一切民事行为。二、民事行为能力鉴于许多精神障碍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常需采取非自愿住院的方式安排治疗。英国模式:以患者“(因病情严重而)需要得到治疗”为主要标准,强调治疗的恰当性、监护人和医生在作出住院决定上的权力;美国模式:以患者“具有(针对自身或他人的)危险性”为主要标准,强调正当程序和警察在决定住院方面的权力。三、刑事责任能力(一)定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一个刑法学概念,它指的是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资格。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有责任能力的人才适宜用刑罚。无责任能力的概念指的是实行犯罪行为时排除责任能力。无责任能力不会因疾病和时间因素而有所改变。三、刑
6、事责任能力(二)无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 (1)医学标准:患有急性、慢性或暂时性精神障碍;(2)一般标准:上述精神病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此时精神病人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本人行为的能力。这两条标准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判定为无责任能力。认定为无责任能力者可进行精神失常辩护。三、刑事责任能力(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节 心理健康专
7、业人员的伦理准则一、伦理准则概述(一)伦理准则的含义与作用 伦理伦理准则准则在本质上具有较宽广的概念并可由个人进行解释。专业人员通过阅读并思考这些准则,能够扩展觉察、澄清价值并从中发现处理工作挑战的指导原则,借此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了解与实践伦理准则的精神,从而在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过程中敏感觉察与核检自己的伦理行为,发展出成熟、公正、审慎、明智的决定,确保来访者的最佳利益。一、伦理准则概述(二)伦理准则的应用 专业伦理并非一个工作蓝图,要求实务工作者不需思考与判断就加以应用。事实上,由于实务工作中个体状况的独特性和情境的差异性,临床心理学工作者必然不能刻板地使用伦理准则,而是必须主动、谨慎与创造
8、性地处理伦理问题,寻求最具针对性的适宜的解决之道。在实务工作中所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和信念与明文规定的特定准则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形下,伦理准则的应用就必须有适度的弹性,使其在文化架构下得以被了解,并调整规范以适应于不同的文化要求。一、伦理准则概述 心理学伦理原则与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 1.专业折损 2.知情同意 3.记录保存 4.保密 5.双重与多重关系 6.性接触与治疗关系 7.能力与继续教育二、临床工作中的保密与警告的责任 按照心理干预伦理和道德准则的要求,心理学家必须保证在治疗过程中,个人信息和隐私始终只是患者和治疗者之间的秘密,这意味着即使是家庭成员也无权获得来访者的治疗信息(只有未成年的孩子
9、除外,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有权知情)。不过,一旦隐私中包含有对患者利益或他人利益构成威胁的内容时,治疗师就有义务和责任向特定的法律机构或社会机构透露相关信息,如涉及自杀、对他人的暴力威胁、对儿童的躯体伤害或性骚扰等方面的内容,这一点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第三节 精神病人的监管与看护一、精神病人的危险评估 1、危险性评估的意义与作用 危险性危险性评估评估,是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预测精神病人对自己或他人的潜在危险性。实施评估的目的在于帮助决定患者是否需要强制入院接受治疗或强制留院继续治疗,以及对他/她的限制程度和看护等级,或者决定是否有责任联络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预
10、防危害的发生。一、精神病人的危险评估 2、危险性评估的影响因素 影响专业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因素很多,包括个体的性别、年龄、种族、个性特征、婚姻状况、工作经历以及青少年时期的拒捕记录,过去暴力行为的历史,精神病院住院史以及酒精或药物滥用情况,等等。首要因素是对危险性的法律界定问题 其次,基于过去资料,在个体水平上对未来发生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进行预测本身就是极其困难的,更何况所搜集到的信息常常是模糊的,因为在治疗过程中个体一般不会直接泄露威胁,治疗者通常只能从其敌对的态度和掩饰的信息中进行推测。此外,暴力行为的发生常与行为发生当时患者所处的情境有关,这一情境因素在对住院病人进行危险性评
11、估时显得尤为突出。二、民事安置1.民事安置的含义及实施标准 民事民事安置安置(civil commitment),是指依据司法程序,对被认为需要接受治疗及对自己或他人有危险性的精神疾病患者所进行的强制安置,即违背患者个人意愿将其合法地安置到精神治疗机构实行拘禁强制治疗。国外实施民事安置的标准已经越来越严格(Nevid,Rathus和Greene,2000)。法律规定,只有那些确实患有精神疾病、而且对自己或他人构成清晰的、即刻的威胁时,才可以对其实行精神病学拘禁,对行为古怪或者不符合社会常规的个体,不能将其送往精神病院。二、民事安置2.民事安置的程序(1)基本程序 在美国,虽然管制民事安置程序的
12、相关法令各州有所不同,但是一些基本的程序仍然具有相似性。通常情况下,是由患者的亲属、医生或专业人员提出安置的要求,经历合法的诉讼程序,最终由法庭发布民事安置的命令。(2)紧急情况下的安置 民事安置的程序在紧急状况下和正常情形时有所不同。倘若在急诊室里有患者要自杀,或是要对别人采取敌对的行动,他/她可能需要立刻的治疗或一天24小时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之下,非经患者同意就不能治疗的话,其后果可能是一个悲剧。三、患者的权利 1.接受治疗的权利 接受治疗的权利是精神疾病患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精神卫生机构至少应该能够提供最低标准的医疗和护理,满足基本治疗需要,包括人道的心理和物理环境、具有足够资格的工作人
13、员,并提供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只要可能,患者应该在所受限制最少的情况下接受照顾以及治疗。2.拒绝治疗的权利 如果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患者认为,精神卫生机构所提供的治疗是不适当的,特别是当治疗违背其宗教信仰,或者有同样有效且更容易接受的其他方法时,患者有权对现有治疗予以拒绝。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判定为没有责任能力的患者、有自杀倾向的抑郁症患者、处于妄想状态的患者等均没有权利拒绝治疗。三、患者的权利3.其他权利其他权利主要涉及患者的个人衣着与活动。第四节 精神障碍与刑事司法一、精神障碍证据对法律行为的影响精神精神障碍的证据对法律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关键方面:障碍的证据对法律行为的影响
14、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关键方面:第一,某些确认患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因其完全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而被免于起诉。第二,在审判时,若发现被告无能力受审,他/她会被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到有能力接受审判为止。第三,精神障碍可能是一种辩护的理由,如果辩护成功,就会导致“因精神失常而无罪”的“特别裁决”。第四,如果发现被告可能有罪但精神上有障碍的证据时,可以减轻判决的严厉程度,使法院准予安排“治疗”而不是进行“惩罚”。第五,已被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精神障碍时,可以被移送至精神卫生系统。二、无受审能力 不论被控犯罪者在犯罪当时的心理状态如何,有些被告可能被判断为无受审能力(mentally inc
15、ompetent)而被监禁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到其有能力出庭受审,或者被认定为不可能恢复受审能力不可能恢复受审能力。受审能力的问题通常由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但有时检察官、逮捕被告的警察,甚至法官都有可能提出这个问题(Meyer,1992)。受审能力的必要条件,是要确保这个被告的确了解他所面临的控诉,而且可以跟他的律师合作,来准备和从事适当的辩护(Gutheil,1999;Roesch等,1999)。三、精神失常辩护 定义:精神精神失常辩护失常辩护(the insanity defense)的概念,其基础信念是:在某个可以施加惩罚的罪行发生时,非法的行动和有罪的头脑必须同时存在。精神失常辩护通常是
16、在被告被起诉有罪后才提出医学证据,意图获得法庭的从轻处罚。在判定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行动和意图加以考虑,减轻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观点,在历史记载中至少可以追溯到2000年以前。美国司法过程在历史上曾经有过各种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用以判定犯罪人是否可以精神失常而被宣判无罪。三、精神失常辩护检验法则年份法律标准买那顿法则1843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犯罪的当时,被指控者由于精神疾病不知道自己到底在做什么,或者不知道行为是错误的德赫姆法则1954犯罪行为是由于精神疾病或缺陷所致美国法律协会标准19621.犯罪行为是由于精神疾病或缺陷使得理解罪行和遵守法律的相当部分能力缺乏所致2.“精神疾病或缺陷”不包括重复犯罪或反社会行为单独出现时的异常状态精神失常辩护改革法1984被指控者在犯罪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且这种无意识被证明是源于由精神疾病或者精神迟滞引起的精神病表163 精神失常辩护所依据标准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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