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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五版)》课件 - 副本 (9).pptx

1、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制度第三节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四节行政诉讼程序第九章 行政诉讼法总总 则则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2、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行政诉讼法的任务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

2、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合法性审查原则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三、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范围(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3.不服行政许可的案件4.不服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5.不服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的案件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7.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

3、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

4、理行为9.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0.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节行政诉讼制度二、行政诉讼管辖0101(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02020303(三)地域管辖0404(二)级别管辖(四)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内部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原则:1.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地行使审判权原则3.人民法院合理分工原则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依据行政案件的性质、影响和复杂性来划分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以辖区为标准来

5、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三种。裁定管辖,是指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一种制度。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第二节行政诉讼制度责任2.原告的举证责任1.被告的举证责任(1)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2)被告向人民法院举证的范围不仅包括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6、,即法律依据。(3)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或者人民法院准许延期的举证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三、行政诉讼证明(一)举证责任第二节行政诉讼制度证据2.行政诉讼证据的采信1.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及诉讼当事人,为使行政诉讼顺利进行,而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行政诉讼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的活动。人民法院依法主动收集、调取证

7、据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进行:(1)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行政诉讼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这是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采信规则。根据此规则,下列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用来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4)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在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采信第二节行政诉讼制度0101一、行政诉讼当事人0202二、行政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

8、当事人,是指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任何诉讼阶段都不可缺少。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被告外,还包括第三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按照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类。第三节行政诉讼参加人诉讼程序一、起诉与受理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且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才进入诉讼审理程序。二、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特定的人

9、民法院第一次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三、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四、审判监督程序五、执行程序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调解书或者行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完成这些活动的程序即为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审的程序。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的途径主要有:(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群众的来信反映(3)人民法院的复查(4)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检

10、查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国际公法概述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第三节海洋法与空间法第四节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第五节外交和领事关系第六节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章 国际公法总总 则则ABC(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与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一、国

11、际公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国际公法概述0101(一)国际条约0202(二)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一般说来,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数国家缔结的对它们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条约。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为了便于寻找,在现代产生了以公约的形式将国际习惯编纂起来的实践活动。第一节国际公法概述二、国际法的渊源0101(一)和平共处五项

12、原则0202(二)民族自决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公法概述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关系到其是否可以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一员、独立参加国际交往、享受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3、,必须同时具备四个主要因素,即:有一定数量确定的领土;有一定数量定居的居民;有一定的政权组织;具有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主权。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是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应该履行的对他国的责任。国家的基本义务是和国家的基本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享有上述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二)国家的基本义务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从国际承认的实践来看,明示承认的方式有: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

14、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1)(1)明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有: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签订条约,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2)(2)默示承认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三、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移转到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的继承、政府的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国家的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

15、和义务的转移。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公共财产、公共债务、法律制度、居民身份、既得权利、经济资源和国家档案等。国家的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凡与国际法基本规则相抵触的有关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义务,均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四、国际法上的继承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叫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因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际不法行为主要有: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从事侵略战争;违反国际条约;侵犯他国侨民人身和财产等行为。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有:承担政治责任,如限制主权;承担物质责任,如赔偿、恢复原状等;承担道义责任,如道歉、表示遗憾、保证不再重犯等。五、国际法上的国家责

16、任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海洋法是有关国家管辖下及国家管辖外的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最具权威的规范海洋海域地位和海洋行为的规范。一、海洋法(一)海洋法概述第三节海洋法与空间法(二)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01011.1.内海020203033.3.毗连区04042.2.领海4.4.专属经济区内海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领港、领湾、领峡等。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沿海国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各自制定有关港口、领湾、领峡的管理制

17、度。领海是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毗连区是指一国在与其领海外缘相毗连的一定范围内,为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区域。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对该区域内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人工岛屿、设备、结构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及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第三节海洋法与空间法大陆架是领海范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5.5.大陆架公海是指除沿海国家所管辖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范围以外的全部海域。6.6

18、.公海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它主张或行使主权。对它的管理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7.7.国际海底区域第三节海洋法与空间法第三节海洋法与空间法空间法是调整各国在利用空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领陆和领水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地面国的领空,是构成领土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对领空具有完全的、绝对的、排他的主权。国家主权所及的空气空间以外的空间是外层空间。国际法规定,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共有,由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使用,任何国家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19、,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也应是为了和平目的。(一)空间法概述(二)空气空间法(三)外层空间法二、空间法ABC(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3)条约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的协议规定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用于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第四节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这主要是国家之间就条约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获得协议的交涉过程。条约的谈判,可由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驻外使节或特别委派的全权代表进行。这是当事国对条约内容同意后,由全权代表签字。条约的签字具有重

20、要的法律后果。这是国家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有权批准条约的国家机关一般为国家权力机关。1.谈判2.签字3.批准(二)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第四节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生活中合作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国家间依据条约或协议成立的国际性组织。联合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职权范围最广、最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创立时有51个会员国,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它的会员国。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区域性组织是指位于同一地理区域,疆域相邻,彼此毗邻的国家,为了和平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21、维护本区域的和平与安全,保障共同利益,促进和发展相互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而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组织。(一)国际组织的概念(二)联合国(三)区域性组织二、国际组织第四节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外交关系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和国民外交关系。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一、外交和领事关系概述第五

22、节外交和领事关系国家外交机关是指一国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国家的外交机关可以大致分为国内的外交机关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领事馆是指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在另一国一定地点设立的,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某种职务的机构。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领事馆通常只就华侨、商业和航务等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二、国家外交机关和领事馆第五节外交和领事关系使领馆主要有以下的特权与豁免:(1)(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3)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4)(4)通信自由(5)(5)免纳捐税、关税(6

23、)(6)使用国旗与国徽(一)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1)(1)人身不得侵犯;私人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受侵犯(2)(2)司法管辖的豁免(3)(3)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第五节外交和领事关系三、外交特权和豁免(1)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4)国际争端的解决往往受到国家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其解决方法和程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变化而发展和变化的在国际交往中,有关国家在涉及自己利益的问题上,由于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往往会引起纠纷,发生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其他争端,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比任何争端都

24、复杂和难以解决(3)国际争端的起因往往比较复杂,既有政治的因素,也有法律的因素,还可能有事实的因素一、国际争端的产生和特点第六节国际争端的解决二、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争端这是指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2)政治争端这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国际争端。(3)事实争端这是指起因于有关国家对某项事实争执不下的法律争端。(4)混合型争端这是指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又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国际争端。第六节国际争端的解决谈判是指国家间为了对某一有争论的问题获得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直接、最主要的方法。谈判可以由争端各方的常驻外交代表或外交部长、政府首脑,直至

25、国家元首进行。1.1.谈判斡旋是指由第三国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调停是指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身份直接参加当事国的谈判。无论是斡旋还是调停,第三国都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三国提出的解决争端的意见和方法对当事国没有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果。2.2.斡旋与调停三、国际争端的解决(一)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第六节国际争端的解决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订立仲裁条约或约定,自愿把争端交付自己选定的仲裁机构处理,并约定接受裁决内容。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制裁性质,但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必须严格执行。1.1.国际仲裁国际司法是指争端当事国用请求书或特别协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世界性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院,由国际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当事国不得上诉。2.2.国际司法(二)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第六节国际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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