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案情简介】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 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工程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
2、完工程折价为1 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协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3)被告偿付原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案例评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
3、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合同用语不规范,险些损失10多万【案情简介】市第三建筑公司(乙方)以议标形式承接了局技工学校(甲方)教学楼的施工,并于1993年8月5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概况:教学楼建筑面积1800平方,四层混合结构,条型钢筋混凝土基础,工期为210天。于1993年9月20日开工。在甲、乙双方协议条款第1条承包范围写道:“设计地基标高以上的土建、给排水、采暖及电气照明工程。广播、电视、通讯管线的预埋工程。”在甲、乙
4、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中写道:“设计地基标高以上的工程内容所发生的正常变更均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以下的工程按双方签订的洽商实际发生工程调整。”基槽开挖后,发现了地质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废弃地窑。该地窑是由0.7m厚的旧式灰土构成。处理比较费工,且影响进度。乙方代表弄清了这不可预见情况后,向甲方代表递交的洽商稿中写着“在基础开挖中发现的案例:合同变更无手续,工程索赔难成立【案情简介】甲方:旅游局乙方:区建筑工程公司 乙方承担了旅游局职工住宅施工。受近几年工程装修热的影响,局领导询问乙方:“能否只施工结构和初装修,室内的墙面、地面、厨厕问等由住户自行装修。如果能通过验收等手续,工程就这么做。”乙方经过咨
5、询后,给了甲方一个肯定的口头答复。双方都没有提及办理变更手续。装饰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工地代表提出乙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乙方说是按局领导的意见进行的。甲方代表表示,没有工程变更依据,就应按原设计施工。由于乙方只凭借听了领导的一句话就照办,没有做该工程室内装饰材料的准备。此时,乙方向甲方递交了索赔报告称:“由于甲方对室内装饰的修改,推迟了乙方按原设计的备料时间,需延长工期15天。”此项索赔引起了双方合同条款的深入讨论。甲方代表:工程施工应以施工图或工程洽商为依据,否则是一种违约行为。乙方代表:是贵方领导提出要这么做的,我方也口头通知贵方可以这样做,是双方一致的意见。若只是没有办理工程变更,双方
6、也是可以补办的。补办之后,该项索赔我收回。甲方代表:工程变更已不用补办,但这份索赔却要您照样收回。乙方代表:这样做是否太过分了,局领导说的话也不认账。甲方代表:请您阅读合同条件第2条。合同中写的清楚,只有甲方代表才有权发出口头或书面的指令。局领导不是甲方代表,他的意见只有经过甲方代表的表达才有效。到目前为止,局领导没有指示让我做工程变更,所以这份索赔没有证据,是不能成立的。乙方代表:从实际效果来说,像现在这样进行初装修,既能节省资金,又能早些竣工,还为用户提供了方便。不少单位已经这么做了,为什么这儿(指甲方单位)行不通呢?甲方代表:工程变更不能补签,装饰仍按原计划进行。延长工期15天的要求无正
7、当理由。【案例评析】本案所发生的问题,在许多单位也有类似情况。新的合同条件虽全面执行了,但过去那种工作方法和思想意识仍没有全部转变。对合同的重要作用没有真正地认识。本案中,该局领导确实说过改原设计为初装修的话,后来在局内会议上讨论此事时,因意见不一致而没有决定下来,当然也就不会通知本方代表(甲方)去签办工程变更。乙方在没有得到工程变更手续情况下,改变了施工内容是一种违约行为。还有什么理由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呢?乙方进行施工的依据是工程设计图纸和双方签认的洽商,这是较普通的常识,从管理的角度讲,实在是需要加强和提高。索赔事件发生索赔事件发生索赔申请索赔申请提交索赔报告及资料提交索赔报告及资料工程师
8、审核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不同意承包人不同意谈判和协调谈判和协调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同意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28天内28天内28天内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如谈判不成功,工程师有权单方面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通知承包人。案例:某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分析 某教学楼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教学楼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建设单位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夯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然而,开工后,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槽)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
9、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础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主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问题: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2.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础开挖要加深加大。为此,承包商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格和展延工期的要求。请问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点评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问题1:第一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
10、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第二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价款和工期顺延的要求。甲方如确认,则调整合同;如不同意,应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通知乙方就变更价格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式解决。问题2: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因为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属于业主风险。基础开挖加深加大必然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问题3: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2)甲方确认的时间;(3)双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办法和时间。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