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合同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一)当事人的意思(二)合同目的消灭(三)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二、合同终止的效力二、合同终止的效力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从权利义务终止2、负债字据的返还3、后合同义务的产生4、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节 清 偿一、清偿的概念一、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行为。民法典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履行是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观察的,而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消灭的角度着眼的。
2、第二节 清 偿二、清偿抵充二、清偿抵充(一)清偿抵充的概念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第二节 清 偿二、清偿抵充二、清偿抵充(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2、该数宗债务的种类必须相同。3、必须是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能够清偿其中至少一宗债务,否则债权 人可以拒绝其部分履行,而不发生清偿抵充的效果。第二节 清 偿二、清偿抵充二、清偿抵充(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第二节 清 偿三、代物清偿三、代物清偿“债权人一经受领他种
3、给付以代替履行,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这种债务清偿方式,在学 理上被称为代物清偿。第三节 抵 销一、抵销概述一、抵销概述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第三节 抵 销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第三节 抵 销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2、当事人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4、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第三节 抵 销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
4、(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得为抵销之时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第三节 抵 销三、合意抵销三、合意抵销(一)合意抵销的概念合意抵销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此合同通常称为抵销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抵销各自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民法典第56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三节 抵 销三、合意抵销三、合意抵销(二)合意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具有相同的效力,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合意抵销可以改变法定抵销的条件。在抵销合
5、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减轻或加重法定抵销的条件。第四节 提 存一、提存的概念一、提存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上,提存制度有一般的提存制度和特殊的提存制度。第四节 提 存二、提存的条件二、提存的条件(一)提存主体适格(二)据以提存的合同有效且已届履行期(三)提存原因合法(四)提存的标的物适当第四节 提 存三、提存的效力三、提存的效力(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第五节 免 除一、免除的概念和性质一、免除的概念和性质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可见,
6、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因此,免除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免除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其为合同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各国(地区)的立法及学理上的观点不一。第五节 免 除二、免除的成立条件二、免除的成立条件免除是一种法律行为,故应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此外,免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五节 免 除三、免除的效力三、免除的效力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关系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关系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从债务因免除而消灭
7、的,并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第六节 混 同一、混同的概念和性质一、混同的概念和性质民法典第57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事件。第六节 混 同二、混同的原因二、混同的原因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第六节 混 同三、混同的效力三、混同的效力原则上混同使债权债务归于绝对消灭,并且主债务消灭,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在例外情形下,如该债权的继续存在具有特别的经济意义或法律意义,则认为该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民法典第5
8、76条后段所规定的“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即指这种情况。第一,债权成为第三人的权利标的时该债权不消灭。第二,具有流通性的证券化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9、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违约责任的特征二、违约责任的特征(一)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二)违约责任主要是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三)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四)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三、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三、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一)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则和标准,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
10、要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的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很大。所谓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则与标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具有决定作用。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二、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过错推定原则第三节 违约行为样态一、违约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违约行为的概念与特征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成立未生效、生效后被撤销或被解除,合同无效,都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相比于其
11、他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1、从主体来看,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特定性。2、从违反对象来看,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3、从侵害权利的性质来看,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债权。第三节 违约行为样态二、违约行为的具体样态二、违约行为的具体样态(一)不履行(二)瑕疵履行(三)加害给付(四)部分履行(五)迟延履行(六)预期违约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一、继续履行一、继续履行(一)继续履行的概念所谓继续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继续履行的适用要件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二、采取补救措施二、采取补救措施
1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是指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退货。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三、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一)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三、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二)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1、须合同债务有效存在。2、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包括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迟延履 行、加害给付、瑕疵履行等。3、须受害人有损害发生。4、须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还要求合同债务人对于违约具有主观过错。6、违约方不存在违约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财物的自然损耗、
13、非违约方的过错等。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三、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584条第1款作出了与合同法一致的规定,只在个别文字上作了微调。这些规定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三、赔偿损失三、赔偿损失(四)赔偿损失的限制规则1、可预见规则2、减损规则3、损益相抵规则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四、支付违约金四、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概念与特点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务人
14、违约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四、支付违约金四、支付违约金(二)违约金的调整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调整规则。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五、定金责任五、定金责任(一)定金的概念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五、定金责任五、定金责任(二)定金的适用条件1、定金担保的债权有效存在。定金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生,具有从属性。债权无效,则定金约定也无效。2、定金合同或条款订立的时间在合同履行前,包括合同订立时等。3、定金合
15、同或条款不必采纳书面形式,口头也是可以的,但必须标明“定金”字样,或强调“定金”性质。4、定金约定有效。5、定金须交付。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五、定金责任五、定金责任(三)定金效力与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五、定金责任五、定金责任(四)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依据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的,对方只能请求支付定金或违约金,二
16、者不能并用。支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同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具有补偿性,允许同时请求支付定金和违约金会加重违约方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概念(二)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条件(三)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二、受害人的过错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三、免责条款三、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的概念(二)免责条款的构成要件(三)免责条款的效力第五节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四、其他四、其他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这种法定免责事由外,法律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特别规定的,如果当事人违约且符合该规定的,则发生免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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