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 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法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4、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节 法人制度二、法人的分类二、法人的分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第一节 法人制度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
2、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依法以自己的行为,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范围往往是一致的。第一节 法人制度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法人的组织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终止。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旨在确定、变更和终止某种经济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经济法律行为与其
3、他社会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经济法律行为必须是以主体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2、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经济法律行为是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种类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种类(一)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把内在意思表达出来所采取的方式。用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叫作法定形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形式,叫作意定形式。我国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种类二、经济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种类(二)经济法律
4、行为的种类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经济法律行为分为以下若干种类:1、双方经济法律行为和多方经济法律行为2、有偿经济法律行为和无偿经济法律行为3、诺成性经济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经济法律行为4、要式经济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经济法律行为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经济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体必须适格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内容必须合法4、形式必须合法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四、无效经济法律行为及其处理四、无效经济法律行为及其处理无效经济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经济
5、法律效果的行为。无效经济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行为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四、无效经济法律行为及其处理四、无效经济法律行为及其处理对于无效经济法律行为,可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撤销2、经济制裁。除了按上述方式进行处理之外,还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
6、,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有如下特征:1、代理行为必须是实施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依自己的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发挥他作为代理人应有的作用。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三节 代理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已被广泛采用,它的适用范围很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进行法律行为。2、代理进行诉讼活动。3、代理履行某些法定义务,如代办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向税务机关
7、申报纳税等。第三节 代理三、代理的种类三、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规定的代理。第三节 代理四、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四、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为。2、代理人同时以双方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去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第三节 代理四、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四、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代理
8、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有以下三种情况:1、未经授权,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2、已经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3、曾经授权,但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第三节 代理五、代理关系的消灭五、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关系因一定情况的出现或变化,使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由于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引起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也有所不同。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三节 代理五、代理关系的消灭五
9、、代理关系的消灭法定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代理六、代理责任六、代理责任为了正确地执行代理制度,我国民法典对代理关系各方的代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 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
10、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节 代理六、代理责任六、代理责任4、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6、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财产所有权
11、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的权利。2、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3、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一)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称为财产所有权人,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中所包含的具体权利。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四项权能:1、占有,是
12、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2、使用,是指依据财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运用和利用,以满足一定的经济需要。3、收益,是指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经济利益。4、处分,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置财产的权利。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三)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按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1、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3、种类物和特定物。4、主物和从物。5、原物和孳息。6、动产与不动产。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三、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三、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一)财产所有权的产生1、原始取得凡所有人取得
13、物的所有权是最初的,不是从原所有人那里转移来的,即不是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根据的,就称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这是指新的所有人对财产取得所有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又叫传来取得。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三、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三、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财产所有权的消灭,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使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再继续存在。财产所有权消灭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有物消灭2、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3、因国家的行政命令或法院的判决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四、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四、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我国通过民事方法对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的主
14、要做法如下:1、确认产权2、恢复原状3、返还原物4、排除妨碍5、赔偿损失6、返还不当得利第五节 债权一、债的概念和本质一、债的概念和本质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和所有权一样,是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所有权调整的是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财产关系,而债权所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的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第五节 债权二、债权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二、债权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一)主体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各为一个人,也可以是数
15、人。(二)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三)客体债的客体,即债的标的,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对象。第五节 债权三、债的发生三、债的发生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民事法律规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债的法律事实是很多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合同(二)侵权行为(三)不当得利(四)无因管理第五节 债权四、债的分类四、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二)单一主体之债和多数主体之债(三)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第五节 债权五、债的消灭五、债的消灭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在法学上这称为债的消灭,又叫债的
16、终止。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债的履行(二)抵销(三)混同(四)提存(五)免除(六)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七)法人撤销第六节 诉讼时效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特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另一种是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第六节 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及具体内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及具体内容(一)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二)特殊诉讼时效特
17、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第六节 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 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
18、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第六节 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二)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诉讼时效的延长在正常情况下,权利人于时效期满后向法院要求保护其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能行使权利,如确
19、有不包括上述法定事由的正当原因,严格适用诉讼时效将造成不公。因此,法律特别设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予以平衡。至于是否构成必须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特殊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第六节 诉讼时效四、期限四、期限期限,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等。期日是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不发生计算问题。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期间为一定的时间段。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一)概述1、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此即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
20、愿将所发生的纠纷交由第三者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制度。2、仲裁法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二)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行使仲裁权、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约定。2、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将所发生的纠纷请求仲裁机构裁
21、决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仲裁请求的依据。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发生纠纷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四)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2、仲裁庭的组成3、开庭和裁决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五)申请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前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22、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六)执行仲裁裁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执行。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一、经济仲裁一、经济仲裁(七)涉外经济仲裁涉外经济仲裁,是指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经济交往中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
23、其他仲裁机构,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法律形式。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一)概述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济案件被视为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由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域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三)经济诉讼
24、当事人经济诉讼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四)审判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2、第一审简易程序3、第二审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五)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1、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关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进行审理,并基于债权人的请求,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特殊程序。2、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第七节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二、经济诉讼(六)执行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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