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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证据法学(第五版)》课件 - 副本 (5).ppt

1、第五章什么是司法证明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的法律行为。与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领域中的证明行为相比较,司法证明行为具有规范性、对抗性、时效性、相对性等诸多特点。司法证明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可以从分类的角度加以认识。完整意义上的一个司法证明行为需要具备主体、客体、标准、程序、规则、后果等多个结构要素,其中证明的客体是证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那些具有法律裁判的意义,因存在争议而需要当事人通过举证和质证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在构成要素和认定规则等方面是一致的

2、,但在具体内容上则是不同的,需要分别把握。引言引言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一)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一)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联系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切研究活动都是证明,都具有查明事实真相的属性。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联系起来了。2、区别、区别 证明的对象不同。科学证明属规律证明,而司法证明属现象证明,不过区分并不绝对。证明的方法不同。科学证明的方法中最有特色的是假设与试验;司法证明的方法中最有特色的是举证、质证与认证。证明的标准不同。科学证明的真实标准是自然自在的客观规律;司法证明的标准是人们通过法律预先设定的。证明的

3、程序不同。科学证明的程序表现为研究的思路或者路线,表现为试验的操作规程或者手册;司法证明的程序表现为当事人和法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二)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二)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联系 在日常生活证明中与司法证明联系密切的是经验证明和常识证明。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判断和常识判断虽然比较肤浅,也缺乏明确的规范性,但能够为法官进行理性判断提供宝贵的材料来源。2、区别、区别 生活证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凭借感性的经验所进行的一般证明活动,它与司法证明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规范性和专业性方面。司法证明是一种受法律调整、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证明的对

4、象、范围、方法、标准和后果等都由法律事先作明确的规定。生活证明本质上是感性的、体验性的,而司法证明本质上是理性的、规范性的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三)司法证明的特点(三)司法证明的特点1、规范性、规范性 除了主体、范围、方式、标准等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司法证明规范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后果与责任。2、对抗性、对抗性 当事人以诉讼对抗的方式阐明各自的事实主张,而法官正是在当事人争议和对抗的过程中逐步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形成有关的事实认定结论。3、时效性、时效性 是指有关的司法证明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限内实施,违反时限规定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时效性是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4、相

5、对性、相对性 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程度不可能完全符合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这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是有关司法证明的最为传统的分类。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证明对象 2、证明手段 3、证明程序 4、证明标准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前者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后者是指向他人证明。自向证明的典型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侦

6、查和调查,这是向自己证明(查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具有明确的职权性和单向性。后者的典型是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主要是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官证明特定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权利性和双向性。司法证明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从自向证明走向他向证明的过程。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三)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三)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 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与此相对应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正向证明和反向证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对象不同 2、适

7、用的范围不同 3、证明的方法不同 4、证明的标准不同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四)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 这是以司法证明所在的程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三大诉讼证明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2、证据的种类不同 3、证明标准不同 4、证明对象不同 5、证明程序不同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定义(一)证明对象的定义 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张。在理解这一定义时,要注意如下几点:1、证明对象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2、证

8、明对象与争议抗辩之间的关系 3、证明对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4、证明对象与证据方法之间的关系 5、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什么样的事实才能被纳入证明对象的范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1、法律事实 2、免证事实(自然科学定律;社会科学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3、程序法事实与证据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一)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事实(一)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9、事实 构成要件是指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学理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主体;三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四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学界的一种典型的做法是采取要素分解法,总结出了七个要素: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何种动机与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何时犯罪的时间,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何地犯罪的地点;何种手段犯罪方法,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何种行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何种危害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客观方面的要件。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二)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二)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10、有关量刑事实称为情节事实,分为法定情节事实和酌定情节事实两类。法定情节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点:1、从重处罚的事实。2、加重处罚的事实。3、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三)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 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完成的两大并重的任务。据此,不仅证明行为人有罪的事实应当全面查清,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也应当查清。1、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某些行为在外观上类似犯罪行为,但由于客观条件和支配这些行为的目的、动机等主观意志具有正当性,刑法明确否定这类行为

11、的犯罪性质。2、排除可罚性的事实。排除可罚性的事实。这类事实一经发生,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尽管已经构成,但也不产生相应的刑事处罚责任。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四)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四)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不正常的主观状态,行为人即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五)刑事诉讼程序事实(五)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六)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六)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 办理

12、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0年)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作了特别规定,其中的大多数条文都从不同的角度涉及证明对象。其中,能够反映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直接涉及证明对象的特殊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查明的要件事实和情节事实。2、应当查明的酌定情节事实。3、有关定罪的特殊案件事实。4、有关证据审查判断的证据事实。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七)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的认定(七)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的认定 就个案中的证明对象认定而言,还需要经过如下两个认识环节:1、证明对象的类型化、证明对象的类型化 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在证明对象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证明对象的类型化的主要标

13、准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但特定的证据事实争议也可能成为单独类型的证明对象。2、证明对象的个案化、证明对象的个案化 类型化的证明对象提供的是证明对象的具体分析框架,至于具体的证明对象内容,则只能在个案中结合具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来具体地认定。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目前学界提出了多种归类的方法。1、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2、按照诉的类型对证明对象进行归类。3、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将证明对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

14、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4、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确定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5、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研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一)有关法律规定的梳理(一)有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一般层面总体上可以分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关的事实、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有关的案件事实、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和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二)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二)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

15、实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以单方面命令的方式作出的行政决定和以双方或者多方合意的方式达成的行政协议。1、与被诉具体行政决定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2、有关行政协议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三)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三)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特定的人和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不包括行政规章和行政法规。与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构成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合法事实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合法性事实 3

16、、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修改程序的合法性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四)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有关的事实(四)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有关的事实 不同的行政争议在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争议发生过程、利益关系的内容和结构等方面不同,一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1、与关系人的权利义务配置和法律利益分配的公平性相关的事实 2、涉及行政裁判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互动统一的事实 3、涉及行政争议与相关民事争议一并协调解决的事实 4、与行政诉讼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有关的程序法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五)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五)与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 在

17、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中,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是主要的证明对象,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事实: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 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 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了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 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六)行政诉讼程序事实(六)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有关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与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是基本一致的,具体包括: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

18、;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等。第六章什么是司法证明司法证明的基本原则,又称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制定与证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时应该确立的原则和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它在证据法律规范和证据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证据制度运行机制的指导思想。其中,既有反映司法证明自身规律的公理性原则,如实事求是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也有反映法律价值取向和社会政策的政策性原则,如遵守法制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公平诚信原则等。司法人

19、员转变观念是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上述原则的保障。引言引言一、实事求是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容(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容 所谓实事求是,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实事求是原则高度地概括了司法证明活动的本质属性。(二)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二)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司法公正的内涵也具有多元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概念就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有些情况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甚至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应当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公正观。二、遵守法制原则(一)遵守

20、法制原则的内容(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容 遵守法制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遵守法制原则既是我国在刑事证据立法时要确立的重要原则,更是我国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原则。(二)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二)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 中国要建成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改变“人治”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决抵制以言代法和长官命令的干扰,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明确执法为公和执法为民的观念,树立以身护法、为法治献身的崇高精神。三、

21、人权保障原则(一)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容(一)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应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二)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二)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 司法人员应该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既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要考虑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权利,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既要考虑打击犯罪的需要,也要考虑保护人权的需要。四、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一)

22、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 所谓证据裁判,就是说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因此证据裁判原则又称为“证据为本原则”。(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证据为本”的原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都必须提高证据意识和证明意识。五、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又称为“直接审理原则”,是与间接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其要旨在于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直

23、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其要旨在于庭审调查过程中的举证和认证都必须以言词(即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二)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可以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办案,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六、公平诚信原则(一)公平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公平诚信原则的内容 公平诚信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实际上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公平原则;其二是诚信原则。(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

24、文明公正的执法观 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公正文明的执法观,就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恪守法律的准则,公正办案,文明办案,依法待人、以理服人。七、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内容(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内容 从证明的角度来说,证据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法定证明模式,即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法官采纳和审查每一种证据的具体标准;自由证明模式,即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良知去自由地使用证据。(二)从偏重证明效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证据能力的证据观(二)从偏重证明效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证据能力的证据观 所谓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所谓证明效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力量或价值。我国的证据法及其理论研究长期以来具有重视证明效力而忽视证据能力的倾向,当前我国的证据制度改革要加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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