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货币政策法第一节 货币政策概述一、货币政策的概念一、货币政策的概念货币政策又被称为金融政策,它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盛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在已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货币政策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货币政策是指一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作出的有关货币方面的所有规定和所采取的影响货币供给数量的一切措施。狭义的货币政策则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第一节 货币政策概述二、货币政策的特征二、货币政策的特征(一)货币政策是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二)货币政策主要采用间接调控的手段(三)货币政策具
2、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第一节 货币政策概述三、货币政策的运行机制三、货币政策的运行机制货币政策的运行机制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货币政策目标2、货币政策工具3、货币传导机制4、货币政策效应第二节 货币政策目标一、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一、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一)货币政策目标的概念货币政策目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金融调控所要达到的目的。(二)货币政策目标的种类根据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力和影响速度,通常把货币政策目标划分为三个层次,即: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第二节 货币政策目标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是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第三节 货币政策工具一、货币政策工具概述一、货币政策工具概述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有一个传导机制,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来影响操作目标,再由操作目标的变量影响中介目标,最后由中介目标的变量来实现最终目标。(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三)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第三节 货币政策工具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一)存款准备金制度(二)基准利率制度(三)再贴现制度(四)再贷款制度(五)公开市场操
4、作第十二章金融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概述一、金融监管法的定义一、金融监管法的定义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包括对金融机构以及它们在金融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约束和管制等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广义的金融监管则指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概述二、金融监管的原则二、金融监管的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二)适度监管原则(三)保障金融安全原则(四)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概述三、金融监管
5、体制三、金融监管体制(一)统一监管模式(二)分业监管模式(三)混业监管模式(四)多元多层监管模式第一节 金融监管法概述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1983年以前,统一监管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模式。1983年,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露端倪。20世纪90年代,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年年初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 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018年,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原来的“一行三会”变为“一行两会”,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
6、的特殊体制。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监管对象一、监管对象银行业监管的对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三类。二、监管机构二、监管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主体由中国银监会(2018年以后改为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担任,其中,中国银监会发挥主要的监管作用。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监管职责三、监管职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贷
7、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 法、稳健运行。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监管内容四、监管内容(一)市场准入监管(二)银行风险监管1、资本充足率监管2、资产流动性监管3、内部控制监管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四、监管内容四、监管内容(三)银行业务监管(四)市场退出监管1、存款保险制度2、最后贷款人制度3、市场退出制度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一、监管主体一、监管主体目前我国证券业监管主体是中国证监会,它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实行垂直管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多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二
8、、证券发行监管二、证券发行监管(一)证券发行条件监管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二、证券发行监管二、证券发行监管(二)证券发行注册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要求确立了证券发行制度,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公开发行证券除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
9、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二、证券发行监管二、证券发行监管(三)发行中的信息披露监管发行人应以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形式披露与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信息、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信 息、募股资金运用、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等。只要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投资人的知情权就可以基本得到保证。保荐人 应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监管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三、市场交易监管三、市场交易监管(一)一般
10、规定(二)内幕交易监管(三)证券交易中的持续信息披露第三节 证券业监督管理法四、机构监管四、机构监管(一)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二)组织机构(三)监管措施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一、监管主体及其职能一、监管主体及其职能中国银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业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我国保险市场的职能。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一)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第四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
11、险从业人员的监管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包括直接保险经纪和再保险经纪。保险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银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主要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第五节 其他金融业监督管理法一、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一、其他金融机构的范围除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外,我国还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经中 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五节 其他金融业监督管理法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二)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三)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管(四)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五)期货市场监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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