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安全防护手册81目 录第一篇 施工现场1第一章 一般规定1第二章 高处作业1第一节 基本要求1第二节 脚手架3第三节 梯子5第四节 常用安全用具6第三章 安全用电6第一节 机电设备6第二节 电气装置7第二篇 防护用品10第一章 一般规定10第二章 主要的防护用品10第一节 安全帽10第二节 防尘口罩11第三节 防护鞋11第四节 防护服11第五节 防护手套11第六节 防坠落用品12第三篇 地下工程开挖与支护12第一章 一般规定12第二章 地下工程开挖作业安全13第一节 手风钻作业安全规定13第二节 爆破作业安全规定13第三节 撬挖作业安全规定15第四节 特殊部位施工安全15第三章 支护安全1
2、7第一节 锚喷支护安全17第二节 构架支撑18第三节 锚索施工18第四章 塌方预防及处理19第一节 塌方类型19第二节 塌方预防20第三节 塌方处理21第四节 塌方施工安全22第五章 防尘及其它23第一节 防尘措施23第二节 供电和照明24第四篇 混凝土工程24第一章 一般规定24第二章 模板24第一节 木模板24第二节 钢模板25第三章 钢 筋25第一节 钢筋加工及焊接25第二节 钢筋运输及绑扎26第四章 混凝土27第一节 混凝土拌和27第二节 混凝土运输27第三节 平仓、振捣28第四节 打毛、冲冼、养护29第五篇 基础处理工程29第一章 一般规定29第二章 钻孔灌浆30第一节 设备安装及拆
3、除30第二节 钻 进31第三节 升降钻具(灌具)32第四节 水泥灌浆32第五节 孔内事故处理32第三章 化学灌浆33第一节 备料要求33第二节 化学灌浆材料配制34第三节 灌浆施工34第四节 事故处理34第六篇 焊接作业安全35第一章 一般规定35第二章 电焊、气焊和气割的一般规定35第三章 手工电弧焊36第一节 焊接场地36第二节 焊接设备36第三节 焊接要求36第四章 气焊与气割37第一节 氧气的使用37第二节 乙炔的使用37第三节 氧气瓶的搬运与保管37第四节 溶解乙炔气瓶38第五节 减压器(氧气表)的使用39第六节 橡胶软管的使用39第七节 焊割炬的使用40第五章 特殊焊接作业安全40
4、第六章 焊接劳动卫生防护41第一节 焊接的有害因素41第二节 焊接卫生的防护措施41第七篇 钢结构制造与安装41第一章 总则42第二章 钢结构制作42第一节 制 作42第二节 焊接和焊接检验42第三节 涂 装43第三章 钢结构的安装43第一节 一般规定43第二节 基础和支承面44第三节 钢构件运输和存放44第四节 安 装44第五节 连接和固定45第四章 埋件安装46第五章 钢管安装46第六章 气喷镀锌层安全防护46第七章 附 则47第八篇 施工机械的使用与修理47第一章 总则47第二章 动力机械48第一节 空气压缩机48第二节 低压蒸汽锅炉49第三节 内燃机50第三章 起重机械52第一节 一般
5、规定52第二节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53第三节 卷扬机54第四章 土石方机械54第一节 一般规定54第二节 挖掘机54第三节 推土机55第四节 压路机56第五节 装载机57第六节 电动凿岩机(凿岩台车)57第五章 运输机械59第一节 汽车59第二节 油罐车62第六章 混凝土及砂浆机械63第一节 一般规定63第二节 混凝土搅拌机63第三节 砂浆搅拌机63第四节 灰浆输送泵64第五节 混凝土喷射机64第六节 混凝土泵送设备64第七章 机修作业安全规定65第一节 汽车修理作业安全规定65第二节 施工机械修理作业安全规定67第八章 附 则68第九篇 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69第一章 油漆作业安全69第一
6、节 一般规定69第二节 材料调制和油饰69第二章 爆破器材管理70第一节 储存70第二节 运 输71第三节 使 用72第十篇 其他有关知识73第一章 意外事故和火灾的应急处理73第一节 意外伤害者急救前的检查73第二节 中暑的应急处理73第三节 发生机械外伤的应急处理73第四节 严重出血的急救74第五节 骨折急救74第六节 触电急救74第七节 冒顶事故的应急处理75第二章 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76第一节 季节施工76第二节 安全度汛76第三节 防雷电措施77第三章 信号和告警知识77第一节 安全色与安全标识77第二节 爆破作业信号78第三节 起重吊装作业信号78第四节 一般告警知识80第一篇
7、施工现场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工作(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二条: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砸、防风及工业卫生等安全要求。 第三条: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材料,应做到场地安全可靠、存放整齐、通道完整,必要时设专人进行守护。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第五条: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专人指挥,危险地段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并须组织专人进行养护,保持排
8、水通畅。 第七条:严禁在公路、洞口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第八条: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熟知本职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生产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工作。 第九条:未经领导许可,不得任意将自已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份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第十一条:挖掘机工作时,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半径以内。 第十二条:搬运器材和使用工具时,必须时刻注意自身和四周人员
9、的安全。传送器材或工具时,不可投掷。 第十三条: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行走,听从交通安全人员指挥。乘坐车等交通工具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跳车、扒车或强行乘坐。 第十四条:严禁搭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各型现场施工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点燃开始前,除炮工外其它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线路包括照明、手持电动工具等应配装触电保护
10、器,以防止因潮湿漏电和绝缘损坏引起触电及设备事故。第二章 高处作业 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一条:高处作业的标准,统一划分规定如下: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和2米以上的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级别: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者低温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 降雪时进行高处
11、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 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 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抢救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9)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第二条: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三条: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应铺设固定脚手板和1米高的护身栏杆。 第四条:高处作业下面或附
12、近的煤气、烟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五条:从事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 第六条: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拴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第七条: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0.5米,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第八条:在带电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1-1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带电体电压(KV)项目
13、 10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3.5 4.0 5.0 5.0 6.0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2 2.5 3.0 4.0 5.0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第九条: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准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第十条:在3米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在不牢固的物体(如箱子、铁桶、砖堆等)上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下方,应
14、设数人警戒,严禁人员通行或工作。否则,必须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掉物伤人。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精神要集中,不得打闹,不得麻痹大意,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架子、脚手板、马道、靠梯和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迁就使用。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严禁烤火取暖,使用喷灯、气焊注意火焰不要靠近脚手架或其它的燃物,焊接作业的下方或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消防器材和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电梯、吊栏、升降机等设备垂直上下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控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应随用随吊,用后及时清理,在脚手架或其它物架上,临时堆放物品
15、严禁超过允许负荷。 第十七条: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梯子,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爬。 第十八条: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坐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第十九条:特级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应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上施工进行修补、拆装工作等,必须拴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断而坠落伤人。 第二十一条:在电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扎扣,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
16、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应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围栏。 第二十三条: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四条:进行三级、特级和悬空高处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否则,不得施工。第二节 脚手架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了解所搭设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没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执行任务。 第二条:搭设架子,多系高处作业,从事架子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条:架子搭设前,必须了解所搭架子的用
17、途(人行马道、承重架子、走斗车架子、大跨度架子、贴山坡用的撬挖架子及喷锚用的架子等),根据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所绑的架子必须牢固安全。 第四条:搭设三级、特殊和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按施工设计施工,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在2m以上的搭设脚手架应戴安全帽和绑裹脚。所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 第六条:搭架子时,上、下层人员应相互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准随便往下扔。上层作业人员必须往下扔东西时,应通知下层人员。 第七条: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在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 第八条:在危险岩石处搭设架子,应先处理掉危石或设专人警戒。
18、第九条:禁止将承重架子搭设在虚渣或松土上。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它不稳定的对象之上。如无法避开,应将立杆埋在较坚实的基础上或加绑扫地杆,防止局部下沉。 第十条:脚手架的常规负荷量不得超过2.7Pa,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第十二条:钢管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长度以46.5m和2.12.8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 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
19、m的3#钢钢板,以长度1.4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能使用。 第十三条:木脚手架的材料与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杆应采用消皮杉木和其它各种坚韧硬木。腐蚀、损裂、枯节等易折木杆和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等一律不得使用。 2、 木脚手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大横杆、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68cm之间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3、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杉木或松木板,宽度2030cm,长度不超过6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的不得使用。板的两端8cm处应用铅丝
20、箍绕23圈或用铁皮钉牢。 第十四条: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第十五条: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绑扎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二、脚手架搭设第一条:各种材质的脚手架,其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1-2中的数值。脚手架类别 立杆 大横杆 小横杆钢脚手架 2.0 1.2 1.5木脚手架 1.5 1.2 1.0竹脚手架 1.3 1.2 0.75第二条: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搭设1m高的防护栏杆和钉18cm高的挡脚板或防护立网。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悬臂结构搭设挑架(外伸脚手
21、架)斜面与墙面一般不大于30,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墙内大横杆两端都必须伸过门窗洞两侧不小于25cm。挑架所有受力点都要绑双扣,同时要绑防护杆。 第三条: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 cm。 第四条:木、竹立杆和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在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两根,再绑第三根,不得一扣绑三根。 第五条: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伸入墙内不得小于24 cm;伸出大横杆外不得小于10 cm,通过门窗口和通道时,小横杆的间距大于1m应绑吊杆;间距
22、大于2m时吊杆下需加设顶撑。 第六条:18cm厚的砖墙、空斗墙和砂浆标号在10号以下的砖墙,不得用单排脚手架。 第七条:井架、门架和烟囱 、水塔等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m加设一组。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缆风绳与地面角度应为4560,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拴调节松紧,调节时必须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禁止拴在树木或电杆等物上。 第八条:钢管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 mm,长度46m和2.83.1m为宜,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 2、 扣件
23、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变形、滑丝的不得使用。 3、 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拴,不得用铁丝绑扎。 4、 三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附近有配电线路时,应予以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 钢制脚手板应采用厚23mm的3号钢钢板,以长度1.53.6m,宽度2325cm,肋高5cm为宜,两端应有联接装置,板面有防滑孔,凡是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第九条: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竹、木脚手架的立杆应埋入地下3050cm,杆坑底部夯实并垫以砖石。如遇松土
24、或无法挖坑时,应绑扫地杆。 第十条:挑式脚手架的斜撑上端必须连接牢固,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 第十一条: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得少于50cm,横杆和剪刀撑应同时安装,滑轨必须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mm。 第十二条:悬吊式脚手架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脚手架的全部悬吊系统应经设计,在开始使用前,应进行一次为设计荷重两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 任何情况下禁止超负荷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结构、挂钩和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全部悬吊系统(包括吊车)所用钢材应为3号钢一级品,
25、各种挂钩应用套环箍紧,以免使用过程中脱开。 4、 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重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应用双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4倍,使用过程中应防止与构筑物棱角相摩擦。 5、 为避免晃动,应使其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6、 使用钢管搭设时,为防止节点滑落,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杆的上下两端还需加设扣件保险,立杆伸出搭杆的部分不得短于20cm。 第十三条: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应不大于60,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
26、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脚手架必须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 第十四条: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脚手板应铺满,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 2、 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 3、 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得大于20cm,不得在跨度间搭接。 4、 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5、 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不得用砖石。三、脚手架的拆除第一条:拆除架子前,必须将电气设备和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 第二条:拆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的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的进行。 第三条:拆
27、下的材料,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来,集中放在指定地点。 第四条:拆脚手架时,严禁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第五条:三级、特级及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拆除时,必须事先订出安全可靠的措施才能进行拆除。 第六条: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第七条:架子搭成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改变脚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子。第三节 梯子第一条:移动式梯子用于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平时的制作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修。第二条:梯子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轻便、坚固,并用优质材料制成。 2、 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
28、携带工具攀登的总重量。 3、 横档应用榫头嵌入,间距不大于30cm,不得缺档,梯子底宽应不小于50cm。 4、 两端立柱间,应用铁螺丝拧紧或铁丝捆牢;长度超过3m时,中间应加一道紧固螺丝。 5、 人字梯须有坚固的为限制开度用的拉链。 第三条:梯子使用安全规定: 1、 工作前必须把梯子安放稳定。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为宜,顶端应与建筑物靠牢。 2、 在光滑坚硬的地面上使用梯子时,梯脚应套上橡皮套或地面上垫防滑物(如橡胶布、麻袋)。 3、 梯子必须安放在固定的基础上,禁止架设在不稳定的建筑物上或悬吊在脚手架上。 4、 在梯子上工作时要注意身体的平稳,一般不准两人或数人同时站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5、
29、 上下梯子不可手持重物。工具、材料等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得上下抛掷。 6、 使用梯子要避开机械转动有效工作范围、起重、交通要道等危险场所,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7、 梯子应有足够的长度,最上两挡不得站人工作,梯子不得接长或垫高使用,必须接长时,须采用铁夹子或绳索切实卡住和绑牢。 8、 梯子不能放稳时,应设人扶持或用绳索绑牢在固定建筑物上,并防止落物打伤扶持人员。 第四条:绳梯的使用安全规定: 1、 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2、 绳索的吊点应固定在牢固的承载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 3、 绳梯应由使用者或指定专人负责架设。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 4、 一般情况下,绳梯每半年进行一
30、次荷重试验。试验时以500kg的重量挂在绳索上,经5min,若无变形或损坏,即认为合格。试验结果应作记录,由试验者签章,过期未作试验的禁止使用。 第五条:在坚井或4m以上高度,使用梯子(爬梯)时,应用钢筋制成。钢筋直径应通过计算,但不得小于12mm。横档与立柱的连接必须焊接牢固,梯身设护栏,每隔4m设安全平台一个。 第四节 常用安全用具 第一条:常用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有关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应有鉴定合格证书,否则不准采购和使用。第二条:安全带的挂钩,应挂在牢固的物体上或可靠的安全绳上。 第三条:拴安全带用的安全绳,不得过长,一般不应超过3m。 第四条:安全用具
31、,严禁作其他工具使用,并注意保管,安全带、安全帽应放在空气流通、干燥处,以免受潮。第三章 安全用电第一节 机电设备第一条: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架设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执行本手册的有关规定。第二条:机电设备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 第三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基础砌筑、灌浆、钢结构的制造及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并应分别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
32、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第五条:机电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和带病工作。 第六条:各型机械的安装,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 第七条:安装机械时,不得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得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 第八条:各种机械监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 第九条: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带电的裸线必须装于不能被触及的处所。 第十条: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高台周围应装栅栏
33、,栅栏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廊的距离不低于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第十一条:埋设的电缆应埋深0.51.0m,车辆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设置明显标示。架空敷设的电缆,应支绑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 第十二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 第十三条: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第十四条: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孤氙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须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 第十五条: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
34、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或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皮电缆,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动设备。 第十六条:电动机械设备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和部件,否则必须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的路径需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 线路交叉架设时,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1-3中的规定。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中的规定。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最小垂直距离(m) 1 2线路电压最小距离(m)区 域 1KV以下 110KV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 5.5极偏僻区 4 -4.5公 路 6- 7.0铁路轨顶
35、7.5 -7.5建筑物顶部2.5 -3.0第十八条:机电设备安装完工,要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作试运转。第二节 电气装置 一、 一般规定二、 第一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 三、 1、 接地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保护接至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2、 接零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 第二条: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第三条: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隔1km处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
36、和起重机轨道,均应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 第四条:电气设备每个接地点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挡几个接地点。 第五条:在低压线路装置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第六条:保护零线上不得串接(串联)熔断器或断路设备。 第七条: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取得当地供电部门颁发的电工合格证)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八条: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第九条: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
37、排除故障后再进行合闸。 第十条:各种电闸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任何东西,并配备安全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运行正常。保护整定值不得随意更动。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 第十三条:清洗电动机械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 第十四条: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二、变压器(一)运行前的注意事项 第一条:首次或停用半年以上的变压器投运时,应先测量其绝缘电阻和作绝缘油的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条:变
38、压器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产品出厂试验数值的70%。35KV及以下的变压器,在1030的吸收比应不小于1.2。 第三条:电压为10KV,容量为8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一次侧可选用熔断器保护。变压器容量为100KVA及以上时,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150200%;在100KVA以下的,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200300%。二次侧的控制和保护应配备可移式成套低压配电柜。 第四条:电压在10KV及以下,容量不超过320KVA的变压器,可以用隔离开关作空载投入或切除;带荷变压器的投入或切除必须使用油开关或负荷开关。 第五条:注入变压器的同牌号的绝缘油应做简化试验,不同牌号必须做混油试验,合
39、格后方可注入。 第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变压器安装在高于地面0.5m以上的基础,周围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安全护栏,四周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的醒目警告牌。 (二)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变压器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内为额定电压的5%以内,其额定容量不变。 第八条:变压器周围温度在35时最大温升不得超过60,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 第九条:变压器应在额定载荷以下运行,允许事故过载的数值和时间,应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的执行。 第十条:变压器外部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间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项目有: 1、 瓷套管应清洁,无裂纹与放电痕迹以及其它异常现象; 2、 各部位无渗油、漏油现象; 3、 油位
40、在规定指示线内,油温正常,油色透明; 4、 接地良好,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5、 运行中无异响。 第十一条:变压器在运行中发现下列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变压器运行,并报告有关部门。 1、 强烈而不均匀的噪音和内部有火花爆炸声; 2、 上层油温超过85,并继续升高; 3、 从油枕向外漏油; 4、 防爆管破裂、喷油; 5、 油色骤然剧变; 6、 瓷套管上发现大裂纹或有闪络现象; 7、 油面降至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变压器着火时,应迅速拉开所有开关,同时打开放油门将油放入油池,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十三条:变压器投入或退出运行时应遵守下列操作程序:先投入变
41、压器两侧的隔离开关然后投入高压侧油开关,向变压器充电;再投入低压侧油开关或负荷开关,向低压母线供电。退出时顺序相反。三、10KV以下的配电装置第一条: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少于二人。 (一)高压配电装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作业时应按照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油开关经修理或停用后,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并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三次,其
42、动作应正确可靠。 第五条:隔离开关每季应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无松动;刀型开关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等。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 第六条: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接地线是否完好。 (二)低压配电装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第七条:临时电源和携带式手持电动工具或在高温施工地区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触(漏)电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完整无损,动作灵敏。使用前必须按试验按钮,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 第九条: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
43、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灰尘和潮湿地区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第十条:各种熔断器的熔点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代替。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必须有专门的防雨设施,门、锁齐全。配电箱底边离地不得小于1.5m。 第十二条:电动机械必须一机一闸控制。电源控制开关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处。 第十三条: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或临时电源)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俗称橡皮软线)其中必须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电源导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第十四条: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及电压损失的要求,钽铜线不得小于6mm2;铝线不得
44、小于16mm2。导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4.5m,与脚手架或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3m。 第十五条:移动式照明的电源的导线应采用橡皮铜芯软电缆,绝缘良好并不得有接头。灯具高度离地不得低于2.5m。 第十六条:照明使用电压等级要求: 1、 一般现场为220V。 2、 工作手灯、危险场所以及无防触措施的移动或局部照明灯,必须采用36V。 3、 在危险场所如工作面窄或特别潮湿或在金属容器内进行作业时,照明电压不得高于12V。 4、 行灯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式变压器。 第十七条: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
45、2、 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3、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 4、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 5、 现场(临时或永久)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米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米。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8、 在脚手架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
46、设木横担。 9、 电源线路不得破损,严禁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10、 严禁将电源线芯变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 11、 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 12、 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 13、 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米以上的适当处。 14、 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厘米,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 15、 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工地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总开关不得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起动,如用刀型开关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型开关出线侧加装瓷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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