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测绘法律法规第三章第三章 测绘项目承发包测绘项目承发包3.1 承包发包与招标投标承包发包与招标投标3.2 测绘合同测绘合同3.3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2测绘法律法规3.1 承包发包与招标投标承包发包与招标投标3.1.1 概念概念(1)测绘项目发包 发包是指将工程项目、加工生产项目等生产经营项目交给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来完成。发包的方式包括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3测绘法律法规(2)测绘项目承包 承包是指接受工程、加工、订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并且负责完成。4测绘法律法规(3)招标 招标是发包的一种方式,招标发包是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招标分为公开招
2、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5测绘法律法规(4)投标 投标是有意承包项目的单位响应招标,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提供的项目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与项目竞争。6测绘法律法规3.1.2 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测绘法的有关规定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 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 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7测绘法律法规3.2 测绘合同测绘合同3.2.1 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8测绘法律法规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效力9测绘法律法规3.2.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1)合同当事人的资格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10测绘法律法规(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1测绘法律法规(3)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12测绘法律法规(4)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
4、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3测绘法律法规(5)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4测绘法律法规(6)当事人保密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15测绘法律法规3.2.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说的合同的法律效力。16测绘法律法规(1
5、)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17测绘法律法规(2)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18测绘法律法规(3)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9测绘法律法规3.3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3.3.1 市场交易的基
6、本原则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20测绘法律法规3.3.2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1测绘法律法规第四章第四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4.1 测绘基准测绘基准4.2 测绘系统测绘系统4.3 测量标志测量标志22测绘法律法规4.1 测绘基准测绘基准4.1.1 测绘基准的概念和特征测绘基准的概念和特征(1)测绘基准的概念 测绘基准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个测绘
7、的起算依据和各种测绘系统的基础,测绘基准包括所选用的各种大地测量参数、统一的起算面、起算基准点、起算方位以及有关的地点、设施和名称等。23测绘法律法规 大地基准 大地基准是建立大地坐标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点位的大地坐标的基本依据。1980西安坐标系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24测绘法律法规 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是建立高程系统和测量空间点高程的基本依据。1985国家高程基准25测绘法律法规 重力基准 重力基准是建立重力测量系统和测量空间点的重力值的基本依据。2000国家重力基准26测绘法律法规 深度基准 深度基准是海洋深度测量和海图上图载水深的基本依据。理论最低潮面 最低水位、平均低水位或设计水位27测
8、绘法律法规(2)测绘基准的特征 科学性 统一性 法定性 稳定性28测绘法律法规4.1.2 测绘基准管理测绘基准管理 测绘法对测绘基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家规定测绘基准 2.国家要求使用统一的测绘基准29测绘法律法规4.2 测绘系统测绘系统4.2.1 测绘系统的概念测绘系统的概念 测绘系统是指由测绘基准延伸,在一定范围内布设的各种测量控制网,它们是各类测绘成果的依据。30测绘法律法规 大地坐标系统 大地坐标系统是用来描述地球点的位置的一种地球坐标系统。1954年北京坐标系 1980西安坐标系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31测绘法律法规 平面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是指确定地面点的平面
9、位置所采用的一种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平面直角坐标系32测绘法律法规 高程系统 高程系统是以传算全国高程测量控制网中各点高程所采用的统一系统。正常高系统33测绘法律法规 地心坐标系统 地心坐标系统是以坐标原点与地球质心重合的大地坐标系统,或空间直角坐标系统。我国目前采用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即是全球地心坐标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其原点为包括海洋和大气的整个地球的质量中心。34测绘法律法规 重力测量系统 重力测量系统是指重力测量施测与计算所依据的重力测量基准和计算重力异常所采用的正常重力公式的总称。57重力测量系统 85重力测量系统 2000重力测量系统35测绘法律法规4.2.2 测绘系统管理测
10、绘系统管理 从事测绘活动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系统。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 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 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采用国家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 系统要依法经过批准。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 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测绘法律法规4.2.3 国际坐标系统国际坐标系统(1)国际坐标系统的概念 国际坐标系统是指全球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国际区域性的坐标系统,或者其他国家建立的坐标系统。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37测绘法律
11、法规(2)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条件 三个原则:一是在我国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以不 妨碍国家安全为原则。二是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以确有必要 为原则。三是必须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为原则。38测绘法律法规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采用国 际坐标系统的。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 提供的。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其他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39测绘法律法规4.2.4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1)相对独立
12、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概念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是指为满足在局部地区进行大比例尺测图和工程测量的需要,以任意点和方向起算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在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基础上,进行中央子午线投影变换以及平移、旋转等而建立的平面坐标系统。40测绘法律法规(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原则 必须是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 需要。确实需要建立。必须经过批准。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41测绘法律法规(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是 一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一个城市只能建设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 坐标系统。2007年颁布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 标系统管理办法。4
13、2测绘法律法规4.3 测量标志测量标志4.3.1 测量标志的概念测量标志的概念 测量标志是指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43测绘法律法规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设有固定标志物以供测量标志使用单位长期使用的需要永久保存的测量标志。包括国家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等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44测绘法律法规 临时性测量标志是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临时设立和使用的,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和标记。包括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
14、标志、描绘在地面或者建筑物上的标记等。45测绘法律法规4.3.2 测量标志保管与维护测量标志保管与维护(1)测量标志保管 设立明显标记。实行委托保管制度。工程建设要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要经过批准,并支付拆迁 费用。使用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 测量标志的完好。定期组织开展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46测绘法律法规(2)测量标志维护 开展测量标志普查 制定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和计划 按照测量标志维修规程进行维修47测绘法律法规4.3.3 测量标志的使用测量标志的使用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 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测绘人员根据测绘项目开展情况建立永久性 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执 行,并设立明显的标记。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测 量标志保管人员的查询。依法交纳测绘基础设施使用费。积极宣传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政策。48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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