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8讲 担保物权王 乐 兵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法律制度设计与融资制度担保在企业融资中的角色担保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8.1 担保物权概述 含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换言之,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直接支配他人财产的物权,便是担保物权。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债权人为担保权人,用以担保的物或权利为担保财产。价值权:交换价值 支配权: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和对物的处分行为的控制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受偿为目的的,故应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其成立以债权成立为前提,并因债权之移转而移转,因债
2、权之消灭而消灭,优先受偿的范围以担保物权实现时存在的担保债权为限。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不包含保证合同、定金合同、押金合同等)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无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德国的土地债务;将来债权 2、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称为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1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3、物
3、上代位性:担保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即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替代物行使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4.追及效力:不论担保物辗转流入何人之手,担保物权人均可追及至该担保物之所在,主张其担保物权。留置权为例外。担保法、物权法无体现,担保法解释有相关规定。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4、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第68条: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物保与人保:由物保优先人保到物人平等 人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连带债务等。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保的不确定性和物保的特定性。担保法28条: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担保法司法解释38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
6、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是指标的物虽然交付,但其所有权仍保留在出让人之手,待条件成就时该所有权才转移给受让人的制度。分期付款中应用最为广泛。约定成立,成本较低 适用领域有限 担保物权的社会经济功能 1.确保债权实现,促进融资,降低融资
7、成本;2.有利于刺激消费;如按揭、车贷等 4.有利于物尽其用。担保物权的取得(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设定:通过合同设定担保物权是社会生活中取得担保物权最为普通的方式。2、担保物权的让与:附随于主债权而被让与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担保物权 1、因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取得担保物权,如留置权;2、继承债权,同时获得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指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其范围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
8、保物权的消灭(一)主债权的全部消灭(二)因担保物权实现(三)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四)担保物权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8.2 抵押权 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不移转占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供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特征 1.附随性性:发生上的从属性(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内容上的从属性(担保范围);处分上的从属性;第192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
9、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移转占有 3.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个部分;抵押物的各个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 抵押物的转让或分割不影响抵押权;受抵押担保的债权分割或让与,也不影响抵押权。甲以A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担保乙的1000万元债权。如果甲将A地的一部分让与丙(登记为B地),乙则将其债权中的500万元让与丁。问:乙、丁的债权分别受哪一地块的使用权担保?4.物上代位性:指抵押权的标的物灭失时,抵押权转移至抵押物的代位物。案例:2008年5月21日,甲公司与乙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借给甲人民币50万元,还款期限2009年11月21日;同时合同还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有的
10、“奔弛”牌豪华轿车一辆作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1日,“奔弛”轿车被另一汽车追尾,造成汽车基本毁坏。乙信用社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查:甲公司的汽车损坏后,其保险赔偿金为45万元,乙信用社向保险公司要求代位受偿。抵押权的标的(一)可以作为抵押标的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上建筑物的关系 A.一般原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B如果
11、建筑物是设定抵押权之后才建造的,则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A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B银行贷款200万元,还款期为5年。其间A公司在该土地上修建办公楼一栋。5年后A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B银行申报债权,要求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办公楼,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建设用地使用权估价为150万元,办公楼估价160万元。问:B银行的200万元债权能否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三)禁止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12、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合同的订立:设定抵押权时,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当事人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抵押人是债务人或第三人。2、抵押登记 )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2007年5月10日,甲以其
13、汽车一辆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于同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6月14日,甲又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问题: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权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又于何时成立?2、甲与丙之间的抵押权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又于何时成立?3)浮动抵押的登记 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浮动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流押禁止 流押,指于设定抵押权时,或于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
14、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约款。抵押权的效力 1.对抵押人的效力 1)可以对抵押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2)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3)仍可出租、出借其抵押物。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甲与乙订立抵押合同,以自己的中巴车一辆设定抵押,向乙借款10万元,还款期为2年,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该车租给丙经营客运,租期3年。因甲不能按期还款,乙将中巴车卖给丁,丁要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问:丙能否继续租用中巴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抵押合同订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抵押财产是在抵押权设立后出
15、租的,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取决于抵押权有没有登记。如果抵押权进行了登记,就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抵押权未登记,则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4)转让其抵押物,但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民法通则意见:债权人不同意转让无效 担保法:不通知转让无效;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或提存 5)抵押人为第三人时,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2.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
16、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2)抵押权的处分权:让与、设定权利质权、抛弃;变更次序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1、抵押物外 2、从物与从权利 3、孳息:一般而言,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抵押物被查封后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但不得及于着手实行抵押权之前已与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抵押物被查封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4、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金: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是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这些财产。抵押权的实现 1.概念:指抵押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求优先受偿之实现,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权实现的方
17、法主要有三种:拍卖、折价、变卖。2.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实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均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受偿。抵押权次序的抛弃 (1)相对抛弃:是指同一抵押物的先次序抵押权人,为特定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这时,各抵押权的归属与次序并无变动,只是使抛弃抵押权次序的人与受抛弃次序利益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次序,将其所得受分配的金额共同合并计算后,按各债权额的比例分配。(2)绝对抛弃 绝对抛弃是指先次序抵押权人并非专为某一特定的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这时,后次序抵押权人的次序依次升进,而抛弃人退处于最后的地位。
18、抛弃后新成立的抵押权,其次序列于抛弃者之后。抵押权的次序的变更:是指同一抵押物的数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次序互相转换。抵押权的实现(一)含义: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为实现优先受偿而处分抵押物的行为。(二)条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3、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三)方法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2、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案例:甲因业务需要,将其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
19、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问题: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抵押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的实现 4.抵押权的抛弃 5.因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最高额抵押概念:概念: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特点:1)担保的是将来的、不特定债权;2)从属性要求放宽:设立、存在、消灭 3)主要适用于连续
20、性的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和连续的借贷关系。担保的债权确定后的效力 1)担保效力不及于继续发生的债权;2)实际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时,担保范围限于最高限额。A水泥公司向B建筑公司销售水泥。双方订立水泥连续供应合同,期限5年。为担保B公司清偿向A公司购买水泥的各笔货款,由C公司提供一栋大楼为A公司设定抵押,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水泥供应合同履行期届满时,B共欠A水泥款280万元。在A主张行使抵押权之前,又向B公司出售价值100万元的水泥。问:如A主张行使抵押权,其就拍卖大楼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金额是多少?集合动产抵押:浮动抵押 物权法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
21、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8.2 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供债权担保的财产称为质物、质押物或质押财产。特征:1、担保物权。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3、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某些权利。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
22、登记为设立要件的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设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5、质权属于兼具留置效力与优先受偿效力的担保物权。质权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质权人可以在主债权受清偿前留置物并拒绝质物所有人的返还请求;如果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质权人有权以质物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8.3.1 动产质权 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其债权担保的动产,可以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动产时生效。甲向乙借款10万元做生意,将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
23、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质权。问题: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动产质权的效力 1)对质权人的效力 A.占有并妥善保管质物;B.收取孳息:质物为质权人占有,由其收取孳息比较便利,且该孳息首先用于清偿债务,对出质人也没有损害,因此,原则上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孳息。注意:有权收取并非归其所有。应首先用于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偿还利息,最后偿还原债权。C.质权的保全:又称为质物变价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的危险或其价值显著减少,足以损害到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可以预行拍卖质物,以其卖得价金代充质物。200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5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
24、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问题:1、质押权生效时间是10月5日,还是10月8日?2、小牛应当归谁所有?D.转质权(参见物权法第217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只能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转质;必须经出质人同意;转质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 E.优先受偿 甲向乙借款3万元,甲以自己收藏的一幅国画设质,并移转占有。乙后来向丙购买一批价值5万元的钢材,经甲同意,乙将该画设质,以担保自己对丙的债务,并移转占有。现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期届满,甲、乙均不能履行债务,问:
25、谁的质权优先实现?如果国画拍卖所得价款为5万元,质权的实现情况如何?2)出质人的权利 A.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B.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C.作为出质人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动产质权的实现(一)含义 动产质权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为使债权优先受偿而处分质物的行为。(二)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消灭(一)因质物的
26、返还而消灭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动产质权的成立与存续要件,如果质权人返还质物给出质人,则质权消灭。(二)因权利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而消灭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动产质权得以存在的前提。若质权人丧失占有且不能请求返还的,则质权消灭。(三)因质物的消灭而消灭 物权可因物的消灭而消灭,动产质权为物权的一种,自可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但当标的物灭失但受有赔偿金时,质权人仍可就赔偿金受偿。8.3.2 权利质权 概念:以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3)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7、4)应收账款;(5)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3.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以及权利质权的性质。设立: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8.4 留置权 概念:是债权人对于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债权人于具备法定条件时当然享有的,故为法定担保物权。、于债权受清偿前得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占有、扣留他人动产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要
28、件,借此给债务人造成心理压迫,促使其清偿债务。、在法定条件下留置他人动产的担保物权、标的物是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取得的要件(一)须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案例】王二有高尔夫轿车一辆,因发生车祸,交由张三的汽车修理厂修理。问:在王二支付修理费用前,张三能否留置该车?如果高尔夫轿车系李四所有,借王二使用,张三能否取得留置权?(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三)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请求交付动产的权利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发生的。A.债权由于该动产本身而生,例如拾得遗失的宠物而
29、支出饲养费用;B.债权与该动产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基于承揽合同而修理名表;C.债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例如狼犬伤人而被留置。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占有的动产(2)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3)必要费用求偿权(4)实现留置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保管留置物,如其未以足够的注意保管留置物而造成留置物损失的,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2)返还留置物 在债务人履行了义务或者留置权因其他原因消灭时,留置权人应当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二)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留置物所有人的
30、权利(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2)催告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3)留置物所有人可以提供相当的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4)动产被留置后,其所有人对该动产仍然可以进行处分,但留置权不因此而受影响。2、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1)向留置权人偿还因其保管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2)因留置物隐有瑕疵致留置权人有损失时,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应与债务人就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进行约定。在此期间仍未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实现方式可以包
31、括三种: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值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的行使;2.债务得到清偿;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动产的占有;4.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留置权与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关系 A.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物权法239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B.动产上的质权和抵押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
32、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问: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应当如何排列?(1)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丙的质权。(2)同一动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和质权,原则上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确定清偿顺序,但存有例外。例外之一是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之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的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应劣后于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也劣后于丙的质权。乙(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三种担保物权的对比设立方式设立方式公示方式公示方式标的标的是否转移占有是否转移占有 抵押权抵押权一般基于法律行为(抵押合同)登记要件主义(如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如交通工具)不动产与动产否质权质权一般基于法律行为(质权合同)交付(动产和权利凭证)或登记(无凭证的权利)动产与权利是(部分权利质权除外)留置权留置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占有与主债权债务关系有关联的动产事先已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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