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本章重点:特别程序是法院依法审理非民事争议案的程序。难点问题: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七大特点。本章教学时数:二学时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特点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这些非讼事件的突出特征是公民民事权利虽未发生争执但具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些潜在因素的持续存在不但会导致民事权利人的损失,而且会影响甚至阻滞社会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为避免今后发生可能的民事权利争执,疏通社会经济流转的管道,超前维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它又具有自身的诸多特点:(一)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
2、状态的确认。(二)没有原告或被告。(三)审理组织特殊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案件原则上采取独任制。只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事件才组成合议庭。(四)实行一审终审。(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六)不收诉讼费。(七)审结期限较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二、我国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一)适用的法院:从审理法院来说,法律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别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其职能所致,它们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二)适用的案件:从审理的事件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只包括宣告公民
3、失踪事件、宣告公民死亡事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事件。选民资格案件就本质上说不是民事事件而是政治事件,但我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故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归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之中。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概念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一)起诉 起诉人不一定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起诉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起诉前必须先向选委会申诉(申诉前置)。2、诉讼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起
4、。(二)管辖 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审理 受理后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参考案例1张丽为A选区的选民,A选区的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后,她发现明明自己有选民资格,却不在选民名单内,于是于2004年5月6日(选举日为2004年5月9日)向A选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选民资格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派两名审判员和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法院经过审理,于2004年5月10日做出判决,确认了张丽的选民资格。问: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问题。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
5、(一)申请 申请条件: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3、必须要有公民下落不明持续满两年的事实。(二)管辖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由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公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向社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个月。发布公告是受理法院的必经程序。(四)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民的确下落不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已满个月时,法院应制作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同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二、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失踪人如系在法院公告期间突然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系在判决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
6、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一)申请 申请条件:1、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的人是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要递交申请书。3、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公民下落不明满年的;第二,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满2年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二)管辖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该公民住所地的
7、基层人民法院。(三)公告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如该公民是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且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个月。(四)判决 公告期间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明,可推定该公民已经死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其死亡的事实。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效力。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该人死亡日期。二、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法院应依法撤销原判决。其撤销程序和手续是:被宣告死亡人本人或原利害关系人(可不依顺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根据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承认该公民生还的客观事实。新判决作出后,该公民仍享有其
8、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其财产关系:若其财产已被继承或由某组织接受,则生还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尚存的退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等量补偿。其人身关系:原配偶在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原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被宣告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如被他人收养,宣告死亡判决撤销之后,该公民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此为由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概述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9、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那些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人,从法律上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条件 1、须由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2、申请人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二)管辖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被认定对象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三)审理 受理后,要对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结论应在法庭上宣读。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人民
10、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判决确认。在判决中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条件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须要有人申请。凡是知道该案情况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管辖 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三)审查并发布公告 公告期间为一年。在公告期间,因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民法院可按照财产的
11、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四)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认领者,法院应制作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财产被判定为无主财产后,如果财产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并申请主张权利时,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应重新判决,明确所有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所有权,同时撤销原判。倘若原财产已被消耗,则由国家或集体按质论价,折价返还财产所有人。本章思考题 1.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审理程序的主要表现?2.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案的主要区别?3.试述财产无主案的审理程序参考案例海通科技开发公司与昌隆科技服务总公司各出资20万元联合开发一项新产品。因资金不足需追加
12、,昌隆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原先的20万元,双方发生争议。昌隆公司以不是出资而是借款将海通公司告上法庭,区法院经审理作出被告海通公司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一审判决,判决书于2001年4月16日送达被告。被告不服,于5月8日提出上诉。区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认为上诉已超过期限,并且原判决确有错误。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区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出资合同继续有效,资金不足部分由海通科技开发公司单方追加。本案分析提示:(1)某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什么?(2)某区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错在何处?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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