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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基础》课件项目九保险市场.pptx

1、项目九项目九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很多明星和专业人士动不动给自己的某个身体部位买个巨额保险,应该说这些人的保险意识是非常强烈的,作为我们普通小老百姓,没多少钱,买保险有没有任何意义?要知道风险无处不在,而风险是不认人的,不管你是男人还是女人,老人还是小孩,穷人还是富人,风险都不会额外眷顾于谁,每个人的生命和健康都是无价的,也正因如此,我们每个人都要时时刻刻为自己和家人作好面对各种风险的准备。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学习目标】【学习目标】本项目主要讲授保险概述(基本理论、含义特征、历史进程、经济作用);保险通行的原则(最大诚信、可保利益、损害补偿、代位求偿、重复分摊、近因原则);国际保险通行的运作方式

2、(一般原则、各主要险种基本运作方法);日常业务运行程序(营运目标、运行程序)。重点介绍了保险的业务经营过程。通过学习,学生应该掌握保险的经营原则,理解保险的风险补偿效应,学会今后如何科学地选择保险业务,享受保险服务的能力。【重点难点】1.保险的经营原则;2.保险的主要业务;任务一 保险概述一、基本理论、含义特征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具有如下特征:(一)互助性(二)法律性 (

3、三)经济性(五)科学性二、保险业务的发展进程1自然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2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发展3物质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二、保险业务的发展进程1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分摊制度2海上保险的雏形船货抵押借款制度3近代海上保险的发展意大利和英国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三)我国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1.旧中国的保险业22.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1分散风险2经济补偿或给付。3促进社会安定。三、保险的效应与经济作用基本职能保险保障功能1派生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2派生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三、保险的效应与经济作用保险的派生职能任务二 保险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一)涵义 最大诚信原则(Princ

4、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具体含义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二)内容1.告知告知(Representations)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1)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和方式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有限告知,目前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无限告知

5、。我国采用的是有限告知.(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和方式告知的方式有明确列明和确说明两种。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当双方违反告知都将承担法律后果。2.保证(1)含义保证(Warranty)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条款为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保证强调守信,恪守合同承诺,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

6、出于良好的状态之中。(2)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也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3.弃权与禁止反言(1)弃权弃权(Waiver)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2)禁止反言(Estoppels)禁止反言(Estoppels)是

7、指保险人知悉其有解除契约权或抗辩权,但是保险人没有行使其权利,反而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明示或默示契约仍然有效,以致投保人或受益人不知契约可被解除或保险人有抗辩权,因而履行了契约,保险人便不得再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保险人既已做出弃权的行为后,而后不得再以投保方先前的违约行为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主要是为了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二、可保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性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首先要明确保险标的,即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保险

8、标的是保险合同必须载明的内容,但是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才具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所指的对特定对象存在的利害得失关系,一般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已经有形成的条件,签订合同旨在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的来源(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还可分为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

9、合同利益(3)保险利益的时效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例外情况: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具有一定灵活性。海上保险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得到赔偿。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往往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

10、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2)保险利益的类型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此保险利益不容置疑。亲密的血缘关系。主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但不能扩展为较疏远的家族关系,如叔侄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等。只要在同一家庭中生活的近亲属,一般认为相互存在保险利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具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得权利义务放,如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债权人与债务

11、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单位与其职工之间,以职工为被保险人投保的,经过职工的同意,即可取得保险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与其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如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权利方对义务方的信用存

12、在保险利益;当权利方担心义务方是否履约、守信,可能采取不签约不成交的行为,使权利方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利益,义务方因权利方对义务方信誉怀疑存在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1.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赌博行为。(2)防范道德风险。(3)限制赔付金额。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保险的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受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有额外的利益获得。(五)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保

13、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主要是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应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2、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仍然具有保险利益则并不要求。三、损失补偿原则(一)定义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14、,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方式获得保险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1.现金赔付。现金赔付方式是保险人最常用的一种方式。2.修理。汽车保险中,保险人广泛使用的方式。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部分零部件残损时,可以由保险人委托有关维修部门对被保险标的物予以修复,修复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更换。更换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方式,在个别情况下也是有效的。当受损标的物的零部

15、件因保险事故而受损无法修复时,可以由保险人采用替换方法即以新代旧的方式进行赔偿。4.重置。保险人一般不采取的补偿方式。当标的物损毁或灭失时,保险人可以重新购置与原标的物等价的标的,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的本来面目。选择何种实现方式,应根据受损标的性质和受损程度而定。(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1.人身保险例外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2.定值保险例外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

16、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3.重置价值保险例外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四)影响保险赔偿的因素1.实际损失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3.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4.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损失补偿额有影响,使被保险人

17、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五)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等。在人身保险中,主要有比例给付制、人体图示验照给付、分级累进给付、渡边给付等方式。(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原则(1)含义代位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则向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就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来行使这两项权利。(2)代位求偿原则的前提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

18、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3)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的取得方式法定方式权益的取得无需经过任何人的确认;约定方式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4)代为求偿原则的内容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权力代位和物上代位。(6)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

19、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一般不对自己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是故意行为)第二,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发生了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支付了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以后,即可取得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或部分的所有权。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1)方式委付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物上代位的例证。物上代位在海上保险中通常以委付方式进行,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委

20、付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委付成立以后,委付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开始全部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与权益相关的义务也须同时履行。(2)条件委付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如果标的物全部灭失,就没有权益可转让,保险人应赔偿全部损失,无委付可言。3.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从保险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原则。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着。为了防止出现被保险人因多处投保而获得重复赔偿,海上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1)含义 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将保险标的的损失

21、赔偿责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以避免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原则。(2)损失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Prorate Contribution),是指各保险人按照各自保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我国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独立责任分摊方式 独立责任分摊方式(Independent Liability Method),又称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与各保险人单独责任之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根据各保险

22、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此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计算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假定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四、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含义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凡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

23、偿责任。(二)近因原则的判定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危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有两种基本方法:一种是顺推法。第二种方法是逆推法。案例某人投保意外伤害险。一天,他打猎时不慎摔成重伤,因伤势较重无法行走,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结果由于受凉而感冒高烧,后又并发了肺炎,最终因肺炎致死,请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任务三 保险业务一、人身保险(一)含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1.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以人的健康、生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等状态存在的。2.保险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3.给付条件人身保险

24、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时间,并由此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二)特征1.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2.标的的特殊性。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5.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定额给付性合同。6.保险合同的储蓄性。7.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三)分类1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致残、致死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

25、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及因疾病导致收入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二、财产保险(一)含义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二)财产保险的特征1.财产风险的特殊性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产生于人与物的关系;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且仅限于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利益的时效是全过程都存在。4.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投保人实际需要并参照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与其损失

26、确定其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5.保险期限的特殊性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6.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赔偿。(三)财产保险1.财产损失保险以有形的实物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体又分为:(1)企业财产保险(2)家庭财产保险(3)火灾保险(4)货物运输保险(5)工程保险(6)运输工具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任务四 保险日常业务运行程序一、保险日常业务的营运特点与原则(一)保险业务经营的特点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具有特殊性4保险经营过程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二)保险业务经营的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2风险选择原则3风险分散原则

27、(三)保险经营的组织机构经营保险的组织,有各种不同的形态:就经营的主体而言,有公营保险和民营保险之分;就经营的目的而言,有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之别。1.公营保险公营保险即政府或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的保险。2.民营保险(1)个人组织。保险由个人组织的历史非常久远,最早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而其中,最著名的当数劳埃德组织(Lloyds of London)。(2)公司组织。营利保险组织最常见的就是股份保险公司形式(Capital stock company)。非营利组织,指的是各种相互保险组织,如相互保险社、交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合作社。(1)相互保险社(Mutual)组织的原始形态,但是在

28、当今欧洲、美国,此种相互保险社的组织仍然相当普遍。(2)交互保险社(Reciprocal or interinsurance exchange)。这种比较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最先创利于1881年的美国。交互保险社的业务,由各社员以委托方式委托代理人经营,在所收取的保险费当中,以一部分保险费(35左右)为酬劳及其他费用。(3)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特有的一种公司组织形态。在公司成立之初,由社员分别缴纳资金,建立基金,用来支付创立费用以及作为业务费用和担保资金。(4)保险合作社(Co-operation insurance societ

29、y)。保险合作社是相互保险之中另外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世界上最早的合作保险组织,应追溯至1867年英国的合作保险公司(Cooperation Insurance Company),后来逐渐发展,相比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在加入保险合作社之初时,需缴纳一定金额作为股本。保险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业相对比较稳定,社员在缴纳了股本之后,即使不再利用合作社的服务,仍然与合作社保持合作关系。在保费收取方式上,保险合作社征收确定保险费。【关键名词】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承保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讨论与思考】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有什么样的关系?2.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是什么?3.简述保险理赔的原则。4.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有哪些?5.人身保险的一般分类有哪些?6.试述财产保险的分类。THANKSLorem ipsumAuthor:YourNameblog:Your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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