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9595年度營業大貨車職業年度營業大貨車職業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新 修 正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新 修 正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暨 汽 車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則暨 汽 車 運 輸 業 管 理 規 則之重點及相關規定之重點及相關規定 交交 通通 部部 公公 路路 總總 局局2目目 錄錄一、前言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四、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五、汽車運輸業事故理賠相關法令六、結論3一、前一、前 言言交通運輸肩負國家經濟發展,陸地運輸更仰賴
2、各位駕駛朋友努力辛勞的付出才得以暢通,而良好的行車秩序與交通安全,除代表國家形象及人民生活水準外,更是保障各位家庭幸福美滿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94年12月28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大幅度修正,而職業駕駛人應特別重視瞭解與自身關係密切的法規並遵守,才不會違規,並能增進行車安全。4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點摘要)(重點摘要)5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得逕行舉發:(第一項第六款)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摘要)6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
3、結案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7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8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 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3)9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
4、定位置懸掛。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 仍行駛。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 後仍不辦理而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2/3)10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3/3)11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一、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
5、換發或重新申請。二、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 隨車攜帶。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 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12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 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 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摘要)(1/2)13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n裝置高音量喇叭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並應沒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摘
6、要)(2/2)14n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n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15n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n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1/2)16n未依
7、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n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2/2)17n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18n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n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道路交通管理
8、處罰條例第20條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摘要)(1/3)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20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 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 ,駕駛聯結車。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 照駕車。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並吊 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摘要)(2/3)21n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
9、駕駛執照。n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摘要)(3/3)22n公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職業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罰鍰。n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摘要)23n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n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24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
10、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 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 險標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1/4)25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 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 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 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 全之規定。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2/4)26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 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n
11、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3/4)27n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4/4)28n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 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n前項專用車廂未合於規定或變更車廂 者,並處車廂打造或改裝業者新臺幣
12、四 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29n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n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摘要)(1/3)30n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另依超
13、載部份再加罰。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摘要)(2/3)超載重量以總超載部分加罰金額以總超載部分加罰金額超載十公噸以下者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以下者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超載逾三十公噸者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31n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n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
14、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摘要)(3/3)32n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汽車。n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時,其領有之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3(摘要)33n罐槽車之罐槽體屬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者,應經交通部許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發給檢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裝載危險物品。n註: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含空車)及其他 未經核准車輛禁止進入八卦山隧道 、雪山隧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4(摘要)34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15、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 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 線、時間行駛。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摘要)(1/2)35六、車廂以外載客。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 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 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摘要)(2/2)36n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
16、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摘要)37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 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摘要)(1/4)38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
17、費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摘要)(2/4)39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 使前車讓道。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n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摘要)(3/4)40n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n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如超速60公里以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摘要)(4/4
18、)41n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4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 管制藥品。註: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55mg/L者,警方會依刑法第185 條之3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1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摘要)(1/4)43n汽車駕駛人違反酒後駕車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摘要)(2/4)44n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n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酒精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
20、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摘要)(3/4)45n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摘要)(4/4)46n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n 註: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 路,而違反其規定者,另依本條例第33條處罰。n 註: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車速度,超 過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處新台幣六 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21、元以下罰鍰,並吊扣 車輛牌照三個月。47n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48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n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2)49n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n汽車駕駛人有
22、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2/2)50車輛有下列情形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 下。二、行近行人穿越道、學校、醫院,及未依標誌 、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摘要)51n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應說明與修正前不同之規定)。n汽車駕駛
23、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摘要)52n汽車駕駛人在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擅自迴轉,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9條(摘要)53n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n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54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24、: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 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 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 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55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 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 礙其他車輛通行。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 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 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
25、其他車輛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56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57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摘要)58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 定。(在判決確定前,得視
26、情形暫扣其駕駛 執照,禁止其駕駛。)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除吊銷駕駛執照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摘要)(1/2)59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除吊銷駕 駛執照外,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 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 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 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摘要)(2/2)60n汽車駕駛人
27、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n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摘要)(1/2)61n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n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n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
28、,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摘要)(2/2)62n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摘要)63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 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1/2)64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 其吊扣期間加倍
29、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 照或駕駛執照。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2/2)65n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66n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違反以上情形得連續舉發。n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摘要)6794年12月28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30、例重點內容條款內容摘要罰款備註號牌遺失未申請補發,舉發後繼續行駛(第12條)3,600元至10,800元新增貨車距離地磅一公里內未依規定行駛或不聽從指揮(第29之2條)10,000元,並強制過磅新增高速公路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塞車(第33條)6,000元至12,000元新增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第42條)1,200元至3,600元原罰600元至1,200元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第43條)6,000元至24,000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新增68條款內容摘要罰款備註行經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通行(第44條)1,200元至3,600元原罰600元至1800元轉彎車不讓直
31、行車先行於設有行人穿越道轉彎未禮讓行人通行(第48條)600元至1,800元1,200元至3,600元紅燈右轉(第53條)600元至1800元新增擴大肇事逃逸認定標準,納入無人傷亡事故(第62條)未依規定處置罰1,000元至3,000元,逃逸者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新增94年12月28日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重點內容69n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70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重點摘要)71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摘錄部分條文)十一、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 型 車 附 掛 之 廂 式 拖 車 及 幼 童 專 用 車 應 備 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十四、
32、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 捲 入 裝置與後方之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合於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摘要)(1/2)72十八、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八公噸以上 之汽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並應 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 證明。二十一、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 車及半拖車,應裝設合於規定之 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摘要)(2/2)73汽 車 或 拖 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應 申 請實施臨時檢驗:一、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 變更調換者。二、汽車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者。三、汽車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公
33、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摘要)74n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摘要)75n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摘要)76n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合格後發還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摘要)(1/2)7
34、7n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摘要)(2/2)78汽車駕駛人除身心障礙者及年滿60歲職業駕駛者外,其體格檢查合格標準依下列規定:一、體格檢查:(一)視力:兩眼祼視力達0.6以上者,且每眼各 達0.5以上者,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0.8以 上,且每眼各達0.6以上者。(二)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者。(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1/3)79 (四)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五)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者。(六)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
35、 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七)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2/3)80二、體能測驗:(一)視野左右兩眼各達150度以上者。(二)夜視無夜盲症者。n前項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指定醫院為之。或由附設有檢查設備及檢定合格醫事人員之公路監理機關或指定之診所、團體為之,但申請學習駕駛證時已經體格檢查合格者,一年內免再檢查。n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之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3/3)81年滿60歲職業駕駛人,應每年至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其合格標準除依第六十四條規定外,並經醫師判定符合下列合格標準:一、血
36、壓:收縮壓未達160mmHg;舒張壓未 達100mmHg。二、胸部光大片檢查:合於健康標準。三、心電圖檢查:合於健康標準或輕微異常不影 響健康安全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1(1/3)82四、無下列任一疾病:(一)患有高血壓,經臨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 事故應變者。(二)患有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者。(三)患有冠狀動脈疾病及其他心臟疾病,經臨 床診斷不足以勝任緊急事故應變者。(四)患有癲癇、腦中風、眩暈症、重症肌無力 等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1(2/3)83(五)患有呼吸道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或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FVC)低於60之 預測值。
37、(六)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者,或有 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或有傷害行為 者。(七)患有慢性酒精中毒及藥物依賴成癮者。(八)其他:患有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或患有其 他疾病致不堪勝任工作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1(3/3)84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一、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 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摘要)(1/2)85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 過規定之人數。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
38、人員。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 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摘要)(2/2)86貨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一、裝載貨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行駛橋樑 規定之載重限制。二、裝載物必須在底板分配平均,不得前伸超過車 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三十,並應在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反光標識。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 得超出車廂以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1/2)87三、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四、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4公 尺,小型車不得超過
39、2.85公尺。五、以大貨車裝載貨櫃者,除應有聯鎖裝置外,不 得超出車身以外。六、不符合規定之傾卸框式大貨車不得裝載砂石、土方。n除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外,車身欄板應扣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2/2)88n貨車裝載整體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繪製裝載圖,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憑證行駛。一、裝載整體物品之長度、高度、寬度超過前條之規 定者。二、裝載整體物品之軸重、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超過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限制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1/3)89n前項裝載整體物品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汽車,其長度超過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重量超過前項第二
40、款規定,寬度超過3.25公尺,高度超過4.2公尺者,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先洽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後,始得核發通行證。n同一事業機構或公司行號,經常以同一汽車裝載同一性質規格之物品時,得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核發六個月以內之臨時通行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2/3)90n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應於車輛前後端懸掛危險標識;日間用三角紅旗,夜間用紅燈或紅色反光標識,紅旗每邊之長度,不得少於30公分。n如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該項物品之裝載行駛有特別規定者,應遵守其規定。n裝載第一項、第二項物品之汽車,行駛路線經過不同之省(市)時,其臨時通行證之核發,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經過高速公路時
41、,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3/3)91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 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 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 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責令 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二、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 得少於30公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摘要)(1/4)92三、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 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 要項應符合規定。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應以 反光材
42、料製作,運輸過程中並應不致產生變 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現象而能辨識清楚。四、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 規定檢驗合格,並隨車攜帶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摘要)(2/4)93五、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 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六、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 火器。七、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 防護裝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摘要)(3/4)94十六、裝載危險物品如發現外洩、滲漏或發生變 化,應即停車妥善處理,如發生事故或災 變並應迅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 與器材至事故災變現場處理,以及
43、通報相 關主管機關。並於車輛前後端各三十公尺 至一百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十七、行經高速公路時,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 止變換車道。n註:有關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規定共計 十七項,除上述表列外,其餘各項請自行 參閱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摘要)(4/4)95n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 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 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 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摘要)(1/2)96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五、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
44、全帶。六、汽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 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n行車紀錄卡應保存備查一年。n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摘要)(2/2)97二、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 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 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 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 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車或 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 行。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摘要)98n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
45、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99n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n92年10月14日鶯歌鐵路平交道因遊覽車與對向拖板車皆未保持平交道路口淨空,造成遊覽車於火車來時無法進退,而遭到火車撞擊,造成4死38傷之慘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摘要)100n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5條101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一、夜間應開亮頭燈。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 清時
46、,應開亮頭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1/2)102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 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 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 有車輛行駛,除超車外,應使用近光 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2/2)103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n彎道、狹路、陡坡、狹橋、圓環、隧道、鐵路平交道、單行道、快車道等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不得倒車。但因讓車、停車或起駛有倒車必要者,不在此限。n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n大型汽車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車
47、後有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104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 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 得臨時停車。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 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 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摘要)(1/2)105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n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摘要)(2/2)106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
48、停車。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 不得停車。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 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 前,不得停車。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摘要)(1/5)107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 車不得停放。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 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顯有妨害其他人、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十、不得併排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摘要)(2/5)108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
49、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 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 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n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5公尺至30公尺之路面上。n在行車時速逾40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之路面上。n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摘要)(3/5)109十三、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 依規定停
50、放,不得紊亂。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 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 依其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摘要)(4/5)110n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 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 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摘要)(5/5)11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摘要)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 過百分之0.05以上(開車前不應喝酒)。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 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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