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oImage主讲人:毕文涛工作部门:审计二部2017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学习与应用1.NoImage01.准则修订的背景02.修订的主要内容03.新准则执行时间0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07.合同成本08.收入的列报和披露09.新旧准则的衔接目录Contents2.NoImageo1准则修订的背景3.01准则修订的背景 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06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
2、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呼声也越来越大。4.01准则修订的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准则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为解决现行准则实施中存
3、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形成了新收入准则5.NoImageo2修订的主要内容6.02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7.02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
4、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8.02修订的主要内容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9.02修订的主要内容三、对
5、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10.02修订的主要内容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
6、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11.NoImageo3新准则的执行时间12.03新准则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本准则的,不再执行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对应的应用指南。2018年1月1日起2018
7、年1月1日起2020年1月1日起2021年1月1日起允许提前执行起13.03新准则的执行时间企业集团执行时间不同步的处理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提前执行 可以直接合并或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子公司提前执行 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权益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14.NoImageo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15.0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原则,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分五步走。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合并合同变
8、更不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时的收入确认2、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的识别单独履约义务的判断3、确定交易价格可变对价的估计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4、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的方法单独售价的确定合同折扣的处理5、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判断标准 控制权转移时点的判断要素16.NoImageo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17.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控制权转移”后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2、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具体内容3、合同合并的处理4、合同变更的处理5、不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时的收入确认问题
9、18.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1、客户和合同的定义19.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10、;(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客户信用状况严重恶化,乐视)。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具体内容20.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七条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
11、一揽子交易。(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3、合同合并的处理21.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商品买卖合同新增货物)。(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
12、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例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主体的设计等进行调整)。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4、合同变更的处理22.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六条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
13、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无需退还的预收款在满足条件时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5、不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时的收入确认问题23.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履约义务的定义2、履约义务的识别3、单项履约义务的判断24.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
14、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履约义务的定义25.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
15、,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2、履约义务的识别26.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可明确区分的条件):(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不可单独区分的情形):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
16、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单项履约义务的判断27.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层面的价格确定)1、交易价格的定义2、确定交易价格的基本原则3、可变对价的估计和处理4、重大融资成分的处理5、非现金对价的处理6、应付客户对价的处理28.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非预计最终收回的金额)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
17、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1、交易价格的定义29.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2、确定交易价格的基本原则30.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
18、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重新分摊计算)。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3、可变对价的估计和处理31.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七条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例外情形)。例如:公司生产的大型设备现销的价格为
19、1000万元,与客户约定分五年付款,每年付款300万元,累计付款1500万元。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4、重大融资成分的处理32.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例如:公司向客户销售一批存货,客户以一项固定资产作为支付的对价,给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为500万元,存货单独售价的金额为480万
20、元。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5、非现金对价的处理(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部分内容)33.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单独作为采购处理)。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
21、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6、应付客户对价的处理34.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层面的价格确定)1、分摊的总体原则2、可比单独售价的确定3、合同折扣的处理4、可变对价及其变动的分摊5、合同变更后可变对价及其变动的处理35.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例如:乙公司是一家提供定制化软件开发和软件运营维护服务的软件企业,在与A客户签
22、订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了提供定制开发和3年的运营维护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未约定单项业务的价格。乙公司对外提供同类、同工作量的软件开发业务的单独售价为80万元,对外提供的同种软件且软件运行环境类似的运营维护服务价格为10万元/年。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1、分摊的总体原则36.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为了保
23、证可比性,尽可能多的考虑不同合同外部条件),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本公司未对外单独销售该产品,但市场上有)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2、可比单独售价的确定37.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
24、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限定了余值法的使用条件)。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2、可比单独售价的确定38.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第四步
25、: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3、合同折扣的处理39.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例如:丙公司与客户Z签订了水质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营维护合同,合同中约定共有A、B、C三个站点。其中,A站点建设价款100万元、B站点建设价款120万元、C站点建设价款200万元。建成后需提供三年的运营维护服务,约定A站点三年运营维护价款30万元、B站点三年运营维护价款36万元、C站点三年运营维护价款60万元。以上合同总价款546万元,同时约定给予C站点建设和运营维护价款46万元的折扣,折扣后总价款为500万元。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3、合同折扣的处理40.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
26、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按照前述原则重新计算分摊)。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不需要追溯调整)(注意,必须是之前的可变对价估计是基于当时的情况的合理估计,如果前期估计明显不合理的(例如为了调节收入或利润的人为估计偏差),是需要追溯调整的)。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4、可变对价及其变动的分摊41.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
27、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分摊(与变更前相关的,在变动当期调整收入),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本条(一)、(二)规定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已履行
28、的履约义务确认的收入无需调整)。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合同变更后可变对价及其变动的处理42.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八条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商品买卖合同新增货物)。(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
29、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例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主体的设计等进行调整)。第四步: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合同变更后可变对价及其变动的处理43.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第五步: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1、收入确认的总原则2、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3、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4、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44.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四条 企业应当
30、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第五步: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1、收入确认的总原则45.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例如运营维护服务)。(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例如建造服务)。(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
31、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例如定制化的软件开发服务(要分情况处理)、建造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步: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2、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46.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
32、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依据成本比例)。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第五步: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3、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47.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三条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
33、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第五步: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4、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48.NoImageo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49.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5、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6、售后回购交易7、向客户预收销售商
34、品款项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3、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4、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8、无需退回的初始费50.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预计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发出商品),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
35、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 收入: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1、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51.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
36、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2、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新增)52.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
37、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3、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新增)A、区分的总原则53.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3、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新增)B、转让前能够控制的判断标准54.0
38、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既不是要求仅满足某一项,也不是要求同时满足,可以用一票否决法)(例如:无运输工具的承运合同(要区分情况,分直接转包、还是直接租车运输)、车配龙集仓业务)3、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新增)B、转让前能够控制的判断标准55.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附有客
39、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类似于提供给客户一项期权),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例
40、外原则)。4、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新增)56.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例如授予其他第三方、申请专利权、二次开发等);(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
41、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5、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新增)57.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下列两项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例如按照客户使用该知识产权生产产品的销售量):(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二)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5、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新增)58.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 收入: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
42、,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原销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销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6、售后回购交易(修订)59.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对应融资交易)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
43、(对应租赁)的(主动权主要在企业),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视同客户租赁一定期间使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6、售后回购交易(修订)60.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二)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主动权主要在客户方),应当在合同开始日
44、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可以确认收入,但要估计退回金额)。6、售后回购交易(修订)61.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
45、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7、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新增)62.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第四十条 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
46、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8、无需退回的初始费用(新增)63.06特定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企业收取了无需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例如建造工程,工程承包方进行的前期工程调研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8、无需退回
47、的初始费用(新增)64.NoImageo7合同成本65.07合同成本1、合同成本资本化的条件2、合同成本与其他成本或费用的区分3、增量成本的处理4、合同成本的结转5、合同成本的减值66.07合同成本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有效的损耗,无效的支出不得计入成本);(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1、合同成本
48、资本化的条件67.07合同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管理费用。(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四)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体现谨慎性原则、避免虚增资产)。1、合同成本与其他成本或费用的区分68.07合同成本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
49、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3、增量成本的处理69.07合同成本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收入和成本相匹配)。4、合同成本的结转70.07合同成本 第三十条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之和)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
50、对价;(二)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一)减(二)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在原减值范围内转回)。5、合同成本的减值71.07合同成本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首先对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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