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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新编(第四版)》课件(下)11-21章.ppt

1、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本章要点】期间的种类 送达方式与送达效力 财产保全的条件和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强制措施的性质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先予执行的条件2第一节第一节 期间期间n一、期间的含义n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n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n所谓指定期间,是

2、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3二、期间的计算n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n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n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n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如

3、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4三、实践中期间的耽误n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n期间耽误的法律后果:(1)由于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了期间的耽误,其直接后果是,当事人失去了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某种权利的机会。(2)如果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了期间的耽误,法律上则给予补救的机会。5n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n(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n(二)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n

4、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n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在当时的条件下,当事人无法预测,也不可能避免的事实和理由。n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了客观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之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其他客观情况。n 应当注意,顺延期限是指把耽误了的诉讼期间如实补上去,不是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6四、民事诉讼中不计入期间的情形n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下期间不计入审限或执行期限内:n(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

5、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n(2)民事案件公告、鉴定和当事人和解的期间;n(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n(4)民事审判及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n(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n(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n(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n(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7五、期日n期日,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期日有庭审日、调解日、宣判日、证据

6、交换日等。8第二节第二节 送达送达n一、送达的含义n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行为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9二、送达的方式n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以下七种:n(一)直接送达n直接送达,是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面交受送达人。n1、送达对象n2、送达日期n3、送达地点10n(二)留置送达n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n1、留置送达的条件n

7、2、留置送达的方法n3、留置送达的对象n4、留置送达的法律效力n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11n(三)委托送达n委托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时,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12n(四)邮寄送达n邮寄送达,是指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

8、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13n(五)转交送达n转交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交受送达人。n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14n(六)公告送达n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内容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

9、n(1)公告送达的条件n(2)公告送达的方式n(3)公告期为60日 n(4)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15n(七)简易送达n简易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n简易送达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n(1)简易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n(2)简易送达的范围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n(3)简易送达的送达日期为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

10、为准。16三、送达回证与送达效力n(一)送达回证n送达回证,是指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并返回法院的凭证。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n法院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行为完成后,送达回证返回法院附卷备查。送达回证既是对法院送达行为的证明,是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完成送达行为的凭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17n(二)送达效力n送达效力,是指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总体而言,送达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n1.程序效力。程序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对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

11、后果,具体表现为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影响作用。n2.实体效力。实体效力是指诉讼文书送达后在实体上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在对当事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影响作用。18第三节保全制度n一、保全概述n保全制度在各国的民事诉讼中都有规定,但是各国的称谓又有所不同,称为“临时性救济措施”、“禁令”、“假处分”、“假扣押”等,而我国称为“保全”。无论称谓如何,其所包含的意义和内容都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两方面: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19(一)财产保全的含义n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执行开始前,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保护利害关系人

12、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失。20(二)行为保全n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因具备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申请,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责令一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n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称之为“诉前行为保全”。

13、21(三)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n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既然是一个制度的两个方面内容,那么两者之间必然有一系列的相同之处,在以下的内容中都有介绍,在此我们主要分析其不同之处,包括:(1)申请的目的不同: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顺利实现债权,从而制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行为保全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给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从而责令一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2)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而行为保全适用于所有的诉讼类型,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3)执行的对象不同:财产保全的措施都是针对

14、财产的;行为保全则是针对行为的。(4)执行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保全的措施为责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2二、财产保全的种类n财产保全有:n诉前财产保全n诉讼财产保全n执行前保全23(一)诉讼财产保全n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n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n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或者抽逃资金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n所谓“其他原因”,是指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客观自

15、然因素,如物品变质腐烂。n诉讼财产保全的时间是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作出判决以前。24(二)诉前财产保全n所谓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尚未起诉,为了及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对争议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n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n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n第三,必须提供担保。25(三)执行前的保全n执行前的保全是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而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n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条件:n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

16、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n第二,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期间,可能因义务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n第三,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交付的标的物。n第四,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n第五,该院对该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管辖权;n第六,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26n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n第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n第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

17、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n第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n第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n第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n第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n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

18、定解除保全措施。27(四)诉讼前保全、诉讼中保全与执行前保全的区别n1.申请的主体不同n2.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同n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n4.解除的条件不同28三、保全的范围n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n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范围以申请人的请求为限。申请人的保全请求应限定在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n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争议标的物或者与争议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例如,请求返还木材价款之诉,被告已将木材加工为家具,家具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但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29四、财产保全的措施n(一)查封n查封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

19、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或者易地封存的一种措施。查封的本意是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法院对财产查封后,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法院都不得动用该项财产。30(二)扣押n扣押是指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转移到一定场所予以扣留,使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占有和动用的一种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扣押也可就地进行,例如对船舶、飞机予以就地扣留。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也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31(三)冻结n冻结是指法院通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存款或其他款项阻止流动、变动的一种措施。法院裁定冻结

20、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款项的权利人。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撤销冻结。32(四)其他方法n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买,保存价款。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

21、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33五、法院的义务n(一)法院的通知义务。民诉法第10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由于保全措施有一定的秘密性,为了及时的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若被保全人认为保全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议,认为执行措施不当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n(二)禁止重复扣押、冻结。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都不得在相同的时间对同一标的物进行再次查封、冻结,否则后来的查封、冻结行为无效。n(三)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34六、财产保全的程序n(一)财产保全的开始。n诉讼财产保全

22、,一般根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n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开始。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申请保全的理由。口头申请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n执行前保全,是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开始。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原件交法院核对)及生效证明;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35(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n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

23、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n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n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n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n根据民诉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36(三)财产保全的

24、裁定n1、保全裁定n2、保全标的物的变更37(四)财产保全的结束n保全程序的结束有两种情况:正常结束和提前解除。n正常结束。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维持到生效的判决执行,保全裁定效力因此自然终结,使财产保全程序在正常状态下结束。38n提前解除。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进行,及时作出裁定提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n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n2.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措施的有效性,以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为条件,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n3.有解除财产

25、保全其他情形的。如,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原告申请撤诉等。n财产保全结束时,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予赔偿。因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依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39n2、保全解除的决定: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n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40(五)保全的救济n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

26、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n保全结束时,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予赔偿。因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法院依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41第四节第四节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n一、先予执行概述n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制度。n(一)先予执行的条件n先予执行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n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先予执行实质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中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n第二,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

27、产经营确实困难,迫切需要先予执行,否则就会影响其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n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先予执行要求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客观上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为基础。如果被申请人没有给付能力,即使裁定先予执行,也没有实际意义。n(二)先予执行的范围n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42二、先予执行的程序n(一)先予执行的开始。先予执行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n(二)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

28、院收到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可以责令”的含义是,提供担保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责令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43n(三)先予执行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n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n对于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判决执行止,判决发生确定效力后,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自行终止。法院应将先予执行的内容在判决主文中载明。n先予执行裁定错

29、误的,法院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申请人应当将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还应当赔偿损失。44三、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n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45第五节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施n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n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n(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

30、下四个构成要件:n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n2、妨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n3、妨害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n4、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46(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n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宏观上大致可以分作三大种类:一是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二是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三是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或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47n具体而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含以下情形:n1、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n(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n(2)

31、违反法庭规则的。n(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n(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n(5)有义务协助调查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48n2、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n(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n(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n(3)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n(4)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

32、、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位”,是指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单位。n(5)其他拒绝履行或者协助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49n3、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n(1).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n(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书记

33、员、司法警察等50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n(一)强制措施的概念n所谓强制措施,或者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n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51(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n拘传的适用n由此可见,适用拘传必须符合三个条件:n(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或到场的被告或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n(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n(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n适用拘传措施,首先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然后填写

34、拘传票,交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在拘传前应令其立即随票到庭或到场,并说明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法律后果。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随票到庭或到场的,司法警察可强制其到庭或到场。522.训诫的适用n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以口头方式当庭宣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n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533.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n在开庭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

35、口头宣布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并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544.罚款的适用n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罚款应用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被罚款人的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罚款的原因和数额。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n被罚款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上级人民法院

36、经过复议,如果认为采取的罚款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n适用罚款措施时应注意,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处以罚款。555.拘留的适用n(1)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n(2)拘留必须使用决定书。n(3)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n(4)适用拘留,应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n(5)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n(6)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

37、留不得连续适用。n(7)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56第六节第六节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n一、诉讼费用概述n(一)诉讼费用的含义n从狭义上讲,诉讼费用,又称为裁判费用或审判费用,是指当事人因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57(二)诉讼费用的种类n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申请费和执行费用。n1、案件受理费n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n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包括n(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n(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n(3)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8下列案件不征收案件受理费n(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

38、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n(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n(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n(4)行政赔偿案件。n(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59n但是,下列情形除外:na、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nb、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60n2、其他诉讼费用n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

39、支付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第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费用。第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第四,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第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61n3、申请费 n下列案件由申请人缴纳申请费:n(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3)申请支付令;(4)申请公示催告;(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

40、力;(6)申请破产;(7)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62n4、执行费用n执行费用,是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所应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63二、诉讼费用的负担n(一)诉讼费用的预交n1、案件受理费的预交。n2、申请费的预交。n3、诉讼费用预交的特殊情况n第一,移送。n第二,在经济案件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而全案移送有关部门的。n

41、第三,诉讼中止的。n第四,诉讼终结的,64(二)诉讼费用负担的确定n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n根据收费办法规定,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n(1)败诉人负担。n(2)按比例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n(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n(4)原告负担:撤诉案件,减半收取n(5)协商负担:调节结案n(6)自行负担:当事人不当行为支出n(7)申请人负担。适用于四种情况:第一,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其所需要的实际成本费应由申请人负担;第二,在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第三,在督促程序中,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

42、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第四,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652.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n(1)当事人一方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说明上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败诉,因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n(2)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n(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之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应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的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66n(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

43、在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当然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一并协商解决负担问题;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n(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重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重审结果,依照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上注明。67三、诉讼费用的计算n(一)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n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收费办法的规定,对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按依率递减的原则加以收取的。n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具体

44、收费标准是:n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将各段结果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数额。68n(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 n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n(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n(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5、69n(三)其它案件的收费n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n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n3、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n(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n4、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70n5、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n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n7、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n8、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

46、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n9、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71n(四)申请费的计算n申请费收费规则如下:n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n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标准交纳。72n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n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n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

47、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n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n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标准交纳。73n(五)其他诉讼费用的计算n第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n第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n第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n第四,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n第五,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n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

48、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金额。74四、司法救助制度n司法救助,是指国家或者法院根据当事人收入和经济状况,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者给予全额或者部分司法援助,或决定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措施,以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免除其经济负担之忧的一种制度。n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75(一)司法救助的条件n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n(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n(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n(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

49、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n(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n(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76(二)诉讼费的减交n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n(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n(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n(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修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n(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n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77(三)诉讼费的缓交n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

50、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n(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n(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n(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n(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78(四)法院的审查n当事人申请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缓交、减交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或免交的决定。n另外,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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