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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ppt

1、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2,破产管理人是总管破产预防和清算事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建立一套健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制度的有效运作,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公正有效保护,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和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及职权职责、报酬支取及责任承担、必要的监督及职位替代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显得至关重要。本章重点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本章导语,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3,章节目录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概说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

2、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概说,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概念、立法规定,从学理层面对破产管理人的性质进行了比较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02.破产管理人的性质 本节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6,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

3、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顺利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7,二、破产管理人的性质,(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破产财团代表说,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9,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法律概念、立法规定以及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的法律规定。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02.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本节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选任方式,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

4、人,10,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1,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

5、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 职责与监督,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3,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对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法律概念、立法规定进行了阐述,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的法定内容,并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02.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 0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本节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职责;义务;报酬;监督,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4,

6、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二)其他相关规定,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5,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6,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一)破产管理人的一般监督 (二)债权人委员会,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7,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关涉着破产法上的诸多制度设计,比如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权的

7、行使等。对此,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等多种主张。 应当承认,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各种学说均有其各自不同的合理之处,但相互间又存在明显的差异。其原因,除了立法缺少对破产管理人的性质的直接描述外,也在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8,所谓破产财团代表说,是指债务人财产因破产程序的开始或者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而成为以破产预防或破产清算为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这些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 该说既能使破产管理人在利害关系上独立于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保证破产程序公正合理地进行,又能使诸如破产财产的主体归属、破产宣告前债权债务关

8、系的承接以及破产宣告后新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受、撤销权的主张对象、企业能否因原组织机构管理职能的丧失而获得或者丧失独立存在的价值等方面的理论难题迎刃而解,便于其最大限度地收集法定的破产财产,维护破产财团的各项权利,保持破产财产合理的价值构成,从而满足债权人尽多比例的清偿要求。,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19,我国企业破产法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主要包括: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9、止债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20,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二十一

10、章 破产管理人,21,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一般监督,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该法第61条还把“监督管理人”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22,为更有效地实现对管理人以及破产管理事务的监督,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按照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并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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