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十二章 股东与股权,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股东与发起人涵义不同,资格限制也不同。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股东享有股东权与股东平等原则。股东的权利因公司的种类及股权的性质不同而不尽一致,但大同小异,学理上亦无较大分歧。股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股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要受到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严格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可以自由地转让其股份。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大多确认了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与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本章导语,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章节目录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2、股权,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股 东,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5,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首先论述了股东的概念、股东资格获取的方式和限制;其次对股东权、股东平等原则、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股东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股东概述 02.股东的法律地位 0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本节关键词 股东;资格限制;股东权;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6,一、股东概述,(一)股东的定义 (二)发起人与股东 (三)股东资格问题 (四)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发起人
3、。 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公司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最低人数。 关于对公司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限制。,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7,二、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股东的分类 (二)股东法律地位的主要表现 1. 股东享有股东权 2. 股东平等原则,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8,三、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 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 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股 权,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0,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首先界定了股权的法律概念,按照
4、不同的标准对自益权与共益权、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等股权分类进行论述;其次研究了股权的性质,介绍了学界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观点和本书的论点;最后对股权的行使问题展开了论述。 本节知识点 01.股权的概念和种类 02.股权的性质 03.股权的行使 04.股权的转让 本节关键词 股权;自益权;共益权;固有权;非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股权性质;股权行使,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1,一、股权的概念和种类,(一)股权的概念 (二)股权的种类 按股权内容不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按股权性质不同,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按股权行使方式不同,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
5、东权。,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2,二、股权的性质,(一)关于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 “股权所有权说” “股权债权说” “股权社员权说” “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 (二)股权性质评析 股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的依据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3,三、股权的行使,(一)代理行使股权 (二)股权行使与国家股权的运作模式,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4,四、股权的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5,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由于公司的类型不同、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不同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对股东的含义还可以
6、作不同的表述。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6,我国公司法在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实际上发起人与股东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公司的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是公司当然的股东。 发起人虽为公司的当然股东,但公司的股东却并不以发起人为限,发起人只是公司股东中的一小部分。除发起人外,任何
7、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发起人,除非公司在成立后又吸收新的股东,否则,股东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股东。,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7,就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及原因而论,股东资格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属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即为原始股东;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股份的,其股东资格均为继受取得,此类股东则为继受股东。原始股东主要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以及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即认购了股份的人;继受股东主要包
8、括受让原始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人,以及因其他事由继受他人的出资或股份的人。,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8,有的公司法规定,法人为发起人仅以公司为限,排除行政机关类法人,因该类法人的设立,原非以营利为目的。我国三令五申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自然也禁止党政机关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19,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一般没有上限(有限责任公司除外),但对发起人人数大都有下限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一般都规定不得少于2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的规定至少为7人,有的规定为5人以上(如德国股份法),有的规定为3人以上,有的规定发起人应为2人以上。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国家,规定公司的发起
9、人可为一人或数人。 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取消了下限的规定,但保留了上限的规定,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0,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都没有发起人必须具有所在国国籍的规定,但也有部分国家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我国,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为了界定产权关系,明确投资责任,公司法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在这种情况下,
10、实质上的股东虽仍为国家,但形式上的股东实际上是具体的代表国家投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1,就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动机而言,在理论上可将公司股东分为三类: 投资股东。投资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目的,在于投入资本赚取股息及红利等收益。 经营股东。经营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经营企业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其营利目的。 投机股东。投机股东一般都是短线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伺机牟取暴利。 尽管股东因出资动机不同,其股权内容有所差异,但各类股东的法律地位则一律平等。,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2,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成的法人
11、组织,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经营,即按其出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就是股东权。 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股东权的内容不尽一致,股东权与所有权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迥然有别,一般来说,无限公司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股东权与所有权的内容差异不大,二者的联系较为紧密,股东权中仍存有浓厚的所有权痕迹。,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3,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股东不再有直接支配其投入到公司的财产的权利,股东权的内容与传统所有权的权能有了较大的差异,二者的联系亦较为疏远,甚至使股东权成为与所有权迥然有别的一种新型权利。 然而,无论股东权的具体内容在不
12、同的公司类型中表现如何,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对价”,它是各种公司的股东所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正是在行使股东权时,表现着他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揭示着他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4,法律基于股东的资格,对其权利义务给予平等的对待,这就是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平等原则。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对任何股东予以歧视。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得以存在的基础,它对于维护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的专横和独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东平等原则并不排除股权内容的不同,也不是说所有的股东都只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股权不仅有普通股与优先股之分,股东所拥有的出
13、资额和所持有的股份也有多寡之别。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和持有不同股份的股东,不可能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决不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违背,更不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否定。因为在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从来都是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票表决权。而这一切,都是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这本身也是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5,就各国公司法共同确认的股东一般权利而言,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
14、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 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6,为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还赋予股东个人诉权,即当董事、监事或职员对公司应负责任而公司未予追究时,可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其责任的诉讼。 此外,当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其决议内容或方法违法或违反章程时,股东亦可就此提起诉讼。 对股东个人诉权的行使,有的国家公司法赋予任何股东;有的国家则只允许拥有一定股份(通常为持有公司股份的5%10%)的少数股东行使个人诉权。为防止滥
15、诉,当以后者规定为宜。,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7,该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向公司缴纳股款。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在认股人尚未履行这一义务前,他还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当他成为公司股东时,就表明他已经履行了缴纳股款的义务。因此,在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的情况下,该义务事实上只是认股人的义务,而非股东义务;在允许分期缴纳股款的情况下,认股人只要缴纳了首期出资,即取得了股东资格,他此后所负的出资义务,则为股东义务。,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8,无限公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不以股东的出资为限。有
16、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则仅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股款为限,此外,不负其他财产责任。,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29,股权,亦即股东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股权是任何公司类型中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股东之所以向公司出资,归根结底,无非是借此取得股权,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因此,股权实为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0,这是公司法理对股权所作出的最基本的分类,也是在公司实践中最常见的股权分类。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
17、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以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 就自益权与共益权的性质而论,前者主要是财产权,后者则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股东所享有的完整股权。,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1,固有权又称不可剥夺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可剥夺权,是指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剥夺或限制
18、的权利。 共益权多属固有权,而自益权则多属非固有权。 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的意义,在于让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明确哪些权利是可依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哪些权利是不得以章程或决议予以限制的,从而增强其权利意识。凡对固有权加以限制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股东可依法主张其权利,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2,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等。此种权利只要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每一股东都可依自己的意志单独行使。 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公
19、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即为少数股东权。设少数股东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多数取决原则的滥用,就其性质而言,应属共益权。,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3,“股权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 他们认为,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公司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使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及处分权。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规则,也并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的丧失。,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4,“股权债权说”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 他们认为,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
20、体。此时,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这一转化的完成,使股份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公司的财产,而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也只关心到期股息、红利能否兑现,无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参与决策。 在20世纪后期,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决裂,股东的所有权逐渐被削弱,主要表现为处分权基本上丧失殆尽。股票已纯粹变成了反映债的关系,成为债的凭证。就发展趋势看,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也正在缩小,股东的收益权已成为一种债务请求权。,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5,“股权社员权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所谓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
21、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它是解决社团法人内部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股东转移财产所有权,以形成独立的法人所有权,同时,股东也相应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以解决其物质利益的法律问题。股东享有社员权是作为产权交换的代价。,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6,“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认为股权不同于社员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 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的特征,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股权是由特定的法律行为创设的,即分别由出资合同行为及转让行为
22、等创设,创设行为是产生股权的法律事实。 股权与公司财产所有权是相伴而生的。只有股权独立化才可能产生公司所有权,而公司所有权的产生必然要求股权同时独立化。股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分化又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商品经济长期孕育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标志。,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7,(1)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众所周知,财产权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也包括以商标权、专利权等为内容的无形财产权,甚至还应当包括由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总之,一切可以给公司带来财产收益的权利都是公司的财产权。从这个意义上理解财产权的概念,可见我国
23、的公司法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公司法人所有权。在业已承认了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就不产生在同一物上存在双重所有权的问题,更不能再将股权的性质解释为所有权。否则,必将形成与“一物一权”定理的悖论。,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8,(2)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股东出资而形成的公司资本属公司本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股权的产生与形成,表现了股东出资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变过程。股权是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权益,它不再强调对实物财产的直接占有,而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利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股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其客体不是任何特定之物,而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
24、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 (3)股东和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亦非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39,(4)所有权的权能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股权的内容是自益权与共益权,二者的权利内容判然有别。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而股权是不同于所有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实行公司制度,必须树立起权利转换的观念,把传统的所有权行使方式适时地转变为股权的行使方式。这一权利行使方式的转变,对于国家股东而言,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对于公司而言,则是法人人格的完全实现。,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0,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已经明确地
25、放弃了 “双重所有权”,取消了原公司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分别确认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和股东股权,这既是对股权本质的复归,也是对我国国有股权理论的深化和完善,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划时代的理论进步。,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1,股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股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股权,这在一般情况下并无问题。需要探讨的只是对代理行使股权应否有所限制,是否允许招揽代理权。对此,我国公司法未作规定,我们主张应对代理行使股
26、权有所限制,每个代理人代为行使的股权总数以不超过股本总额的3为宜;对于招揽代理权的行为应予禁止。主要理由是:与其让小股东通过招揽代理权的方式来抗衡大股东,决定公司的命运,还不如让大股东直接主宰公司的前途。因为按照出资多少与风险大小相一致的原则,大股东一般会比小股东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和前途,更加关注自己的投资能否盈利。,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2,在我国,要正确行使股权,不仅要注意解决西方国家在公司实践中出现的股权代理行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设计出完善的国家股权的运作模式。 国家股权运作模式的设计,直接关系着政企能否真正分开,“两权”能否真正分离,是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成败的关键所在。 进入2
27、1世纪后,随着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的设立,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采取了一种新的模式,即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股权。此种体制实施时间不长,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在实践中加以解决。,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3,总之,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实践,迫切要求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进一步完善国家股权的运作模式。这实质上是在公司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自我完善,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伟大变革和实践,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与此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和健全国家股权的委托代理制度,完善对国家股权代表(出资人及由出资
28、人委派在公司中的董事等)的约束机制、责任制度及权利义务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基本上是无先例可循的,必须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和探讨,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否则,任何传统公司的运作模式都难以矫正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既可能强化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与操纵,更可能导致“内部人控制”,造成对国有股份的失控。,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4,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容易产生公司原有股东对新股东是否信任的问题。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29、,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 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5,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30、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6,虽出现上述情形,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公司法对股权继承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鉴于实践中此类情况屡有发生,新公司法作出了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该条规定也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赋予了章程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效力,这同样是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酝酿并预作约定的问题。,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7,我国股份有限公
31、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32、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十一章 股东与股权,49,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公司原理相悖,因为公司不能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法对因上述情形而出现的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都规定了具体的注销或转让期限。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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