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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ppt

1、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十章 公司的 资本制度,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专指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为保护债权和交易安全,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普遍确认了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公司最低资本额也是公司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则要求不严,甚至无任何强制性要求。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究竟采取的是何种公司资本制,理论界观点并不统一,本编编者持法定资本制说。,本章导语,第十章 公司的资

2、本制度,3,在不同的公司类型中,其资本的构成也不尽一致。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构成。公司资本由出资构成,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与差额补足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还须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公司的资本处于变动之中,随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公司的资本也相应地增加或减少,由此构成公司的增资与减资制度。,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章节目录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 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 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商 法 COMM

3、ERCIAL LAW,第一节 公司资本 制度概述,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从公司制本制度的概念入手,列举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重点分析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 本节知识点 01.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02.公司资本的原则 03.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04.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本节关键词 公司资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二)正确理解公司资本的含义 必须搞清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的关系。 要正确认

4、识公司资本的含义,还必须把它放到特定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加以考察。 要搞清公司资本的含义,还必须将它与公司的具体类型相联系,作出具体的分析。 (三)公司资本的意义,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8,二、公司资本的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的概念 资本确定原则的作用 (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 (三)资本不变原则,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9,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公司自身的正常发展。尽管顺应经济关系和经营方式的变化,公司资本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公司资本的三原则仍为许

5、多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产生着重大的影响。,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0,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一)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司法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二)各国公司法对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定的比较 (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1,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一)法定资本制 (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的概念 授权资本制的形态 (三)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比较 (四)折衷资本制 折衷资本制的界定 折衷资本制立法例 我国的做法,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2,商 法 COM

6、MERCIAL LAW,第二节 公司资本 的构成,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3,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类探讨了公司资本的构成问题,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财产出资的概念、性质以及各国立法规定等方面。 本节知识点 01.现金 02.实物 03.无形财产 04.股东的出资范围 本节关键词 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财产出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4,一、现金,(一)现金(货币)出资的界定 (二)各国立法对现金出资比例的规定 (三)现金资本的性质,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5,二、实物,(一)实物出资的概念 (二)实物出资的条件 (三)我国对实物出资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6,三、无形

7、财产,(一)专利权出资 (二)商标权出资 (三)专有技术出资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五)商誉出资 (六)无形资产出资的立法规制 (七)信用出资和劳务出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7,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只要是法律允许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并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这不仅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且明确了股东出资范围的边界,便于实际操作,亦可化解因股东出资范围所产生的纠纷。,四、股东的出资范围,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

8、度,1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股东的出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19,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首先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问题;其次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转让进行了论述。 本节知识点 01.股东出资的方式 02.股东出资的缴纳 0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04.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本节关键词 出资;出资平等制;出资不平等制;基本出资制;出资转让,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0,一、股东出资的方式,(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出资平等主义 (2)出资不平等主义 (3)基本出资制 (二)股

9、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1,二、股东出资的缴纳,(一)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二)我国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2,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下列责任: 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差额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3,四

10、、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 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一)虚报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增资与减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5,本节内容概要 公司资本在一定情况下会出现资本的变动,本节考察的就是资本的增加和减少问题。首先对增加资本的概念、性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资本增加上的不同做法进行了考察;其次论述了减少资本的概念、性质,从立法出发,讨论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减少资本方面的做法。 本节知识点 01.增加资本 02.减少资本 本节关键词 增资;减资;公司资本三原则,第十章 公司的资

11、本制度,26,一、增加资本,(一)增加资本的法律概念 (二)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程序 (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程序 (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式 (五)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7,二、减少资本,(一)减少资本的法律概念 (二)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程序 (三)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程序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8,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股份与股票,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29,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股份和股票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股票的发行问题,并对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介。 本节知识点 01.股份 02.股票 本节关键词 股份

12、;股票,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0,一、股份,(一)股份的概念与特点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均等性。 (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1,(二)股份的种类 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 (1)普通股 (2)优先股(概念、特点、分类) 依据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 (1)额面股 (2)无额面股 依是否在股票

13、上记载股东的姓名 (1)记名股 (2)无记名股 依股份有无表决权 (1)表决权股 (2)无表决权股 我国的股票分类,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2,二、股票,(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 (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3,(二)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的种类 (1)设立发行 (2)新股发行(是在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 增资的发行与非增资的发行 通常的发行与特别的发行 不公开发行与公

14、开发行 股票发行的条件,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4,公司资本是公司法中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范畴,专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5,公司的资本与公司的资金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公司的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资产的价值,它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向银行的贷款等。尽管通过发行公司债和贷款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可供公司支配,但这些资金实质上是公司的债务,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是以“债”来表示的。只有公司股东的出资,才是公司的自有资本。由此可见,公司资金是一个外延比公司资本更加宽泛的概念,公司资本只是公

15、司资金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法对这两个概念都加以严格的区分,且大都对公司资本作出明确的定义。区分资本与资金,在公司设立阶段尤为重要,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要求资合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金,更不允许以贷款和公司债充作公司的资本。,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6,我国长期以来,回避使用资本的概念,笼统称之为注册资金。此种现象近十年来已逐渐被纠正,在公司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中已恢复使用注册资本的概念,表明对这两个概念区别的认可。,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7,经过长期的实践,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确认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

16、衷资本制。由于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中,公司资本的具体含义迥然有别,这就决定了要在具体的公司资本制度中来认识和分析公司资本的概念。,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8,尽管任何公司都必须有一定的资本,但因公司的类型不同,在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中,资本的作用不尽一致,资本的构成也有所不同。例如,资合公司较之人合公司更看重资本,无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用信用、劳务作为出资,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则无此成分。,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39,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资本作为公司的“血液”,犹如人的血液,人无血即无法生存,公司无资本则不能成立,更无法存续。同时,由于

17、资合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便成为了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超出债务则无法受到清偿。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就必须确定和维持一定数额的公司资本,并将其公之于众,以便使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相对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资本状况,决定其交易的范围和条件。正是由于公司资本有着如此重要的意义,各国公司法都把公司资本作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以其对公司资本各具特色的规定,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0,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资本确定

18、原则为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原则,其含义有二: (1)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之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 (2)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确定的公司资本数额是公司资本实力的直接标志,也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定范围。,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1,无限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虽不以其所认缴的资本额为限,但将确定的资本数额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股东,却是无限责任股东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或比例的重要依据。从各国公司法都规定注册资本为章程必要记载事项的角度来认识,可以说资本确定原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能

19、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的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盈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成为一个变数。当公司的财产价值高于公司资本时,其偿债能力亦随之增强,一般不成其为问题。但当公司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资本时,就必然使公司无法按其资本数额来承担财产责任。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

20、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3,(1)不得抽回出资 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59条对此种犯罪作出了具体的刑罚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4,(2)亏损必先弥补 依据我国公司

21、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5,(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

22、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股东,当然也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公司法规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因公司合并或因对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6,(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 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

23、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资本不变并非绝对不能改变,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的增资或减资,不仅为法所允许,且与资本不变原则亦不相悖,因为资本不变只是指不得随意改变,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应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不能随意增减。,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8,就立法意图而言,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基

24、本一致,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这表现在前者是对后者内容的延伸和细化。因为如果没有资本不变原则的限制,资本维持原则即失去了其维持的依据;如果公司可随意增减资本,资本维持原则也就没有了实际意义。有人认为,资本维持原则维持的是公司资本的实质,资本不变原则维持的则是公司资本的形式,此种认识不无道理。,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49,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采取法定资本制,出于同一立法目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一般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立法的共性是: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

25、及其多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现实,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高;而对具有资合性特点并可成为大企业形态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均规定有大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0,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则要求不严,甚至法无明文。美国标准公司法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也取消了一些相类似的规定。目前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内,从理论上讲,公司可以以一分钱的资本开业,公司设立的资本条件极为宽松。尽管如此,在美国仍有一些州的法律保留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在这些州内,董事在未筹足法定最低资本额之前,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要承担个人责任。换言之,法律不承认此

26、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1,比较各国公司法对公司最低资本额的不同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凡是规定有公司最低资本额的公司法,都是基于权利与义务一致和利益与风险并存原则的考虑,因此,要求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作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由于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须在营业执照中明示,作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虽无从知悉公司的实际资产,但从明示的注册资本中亦可推测公司的实力,故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交易安全的判断并非全无意义。加之在实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下,公司的赔偿能力和股东责任的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多少,因此依法确

27、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就成为使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达到一定程度的外在保证。基于上述考虑,规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显然是完全必要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2,英美公司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完全为便利投资人考虑,而置债权保障与公司经营能力于不顾,不作公司最低资本额的限定,但实际上对公司投资人的行为却有着另一种微妙的否定措施,即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当法院判定投资人(发起人)的行为是在滥用公司形式时,即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责令公司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这无疑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债权保障措施。特别是美国自在阿诺(Arnold)案件的判决中,确认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后,即以此原则来衡量公司资本充实

28、所需的最低资本,将具有充足的公司资本作为承认公司法人人格并赋予股东有限责任的先决条件。凡在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不相符合的情况下,公司创办人都负有充实资本的义务,他所投入的资金(包括以贷款形式对公司的投入)均为公司的资本,而不得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尽管此种方法在具体适用时,可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但仍不失为一种比较有效的补救措施。,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3,我国原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最低资本额要求偏高,人为地抬高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于公司的设立。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大幅度地降低了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

29、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4,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5,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

30、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因未认定部分系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故再行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履行增资程序。,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6,(1)注册资本,又称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因此,授权资本制下的注册资本与法定资本制下的注册资本虽概念同一,其含义却迥然有别,绝不能混为一谈。 (2)发行资本,是指公司

31、已经招募并由股东认购的股本总数。发行资本是发起人或股东同意认购的股金总额,却并非股东实缴的资本。鉴于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一般都允许股东在认足全部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现金出资,因此,授权资本制下的发行资本基本上等同于允许分期缴纳股本的法定资本制下的注册资本。,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7,(3)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通过催缴分派已经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4)储备资本,是指在正常营业限度内始终不得催缴的发行资本保留部分。储备资本只有在公司歇业时才能依股东会特别决议催缴,故又称为“储备债权”。,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8,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的法定资本制,因其强调公司资本的确

32、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就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显然具有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和交易安全等优点,故至今仍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同时,由于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需履行股东会决议、变更章程、变更登记等繁琐程序。因此,实行法定资本制的诸多不便也是显而易见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59,为英、美公司法所创立的授权资本制,因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认定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见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的优点。特别是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无须变更章程,亦不必

33、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故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迅速、高效的客观要求。然而,由于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且注册资本的相当部分未能落实到人,加之资本内容复杂,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此外,将发行新股的权利完全赋予董事会,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有失周全。,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0,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折衷资本制的产生是由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一些国家的公司立法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作出了趋利除弊的选择。,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1,(1)对公司资本的含

34、义加以特别的限定。例如,日本于1950年修正商法后,虽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对授权股份数不称之为资本,另行规定:“公司的资本,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是指已发行面额股份的股款总额及已发行无面额股份的发行价格的总额。”日本商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公司资本限定为发行资本,而非注册资本。在这一点上,与法定资本制无异,可避免实行纯粹的授权资本制易使相对人对公司资本产生误解的弊端。 (2)对授权发行的期限加以限定。即在公司设立时,虽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但此种发行权限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德国规定为5年),并且首期发行数额不得少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如1/2(法国)或3/4(日本)。,第

35、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2,(3)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加以特别的限定。例如,卢森堡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必须予以发行。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存在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际上是在公司设立和成立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这种折衷的处理方式,亦可收到避免实行纯粹的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弊端之功效。有的国家在基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对授权资本制也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如奥地利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包括增资)必须全部认购和发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有所例外,即附条件增资和授权增资时,允许采取授权资本制。,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实践表

36、明,原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更不适应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应当适时地对我国原公司资本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改。根据新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确认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这是因为: 第一,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缴或认购(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并不存在所谓的授权资本,因而新公司法采用的并非授权资本制。 第二,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完全符合法定资本制的一般做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不允许分期交付的规定,因而新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并非原公司法的沿用。 第三,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

37、的国情,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4,现金或货币是资本最基本的构成,任何公司类型都离不开现金出资,因为现金是商品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公司要进行交易,现金则必不可少。以现金出资不仅价值量准确,无须重新作价,且运用自如,不受限制。,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5,为了保证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用以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对现金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出资应占公司总资本的25%以上,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至少有25%的现金,意大利规定现金出资为公司资本的30%,瑞士、卢森堡规定为20

38、%。毫无疑问,对现金出资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加以限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如对现金出资的比例要求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增加公司设立的难度,造成公司资金的积压或沉淀。因此,对现金出资数额的限制,原则上应以是否达到了启动公司经营为准。如果具备了这一条件,则无须对现金出资作出高比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6,股东对公司的现金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不仅必须实际履行,如实缴纳,而且不得撤回。否则,即属抽逃资本,构成对注册机关的欺诈和交易安全的威胁,依法应受制裁。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不仅可能导致公司解体,而且

39、还须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资本中的现金,并不是不得动用的金额,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即可以此为营业的资本,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7,实物,也叫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如前所述,现金出资确有诸多好处,但因种种原因,股东或发起人不可能都以现金作为出资或股份的对价。事实上,有的实物又是公司运营所必不可少的,如果股东都以现金出资,为满足公司设立的条件,还必须再以现金购置公司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实物,这势必增加公司设立的成本。因此,当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有条件为公司提供其所需的实物时,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都允许以实物作为投资或股份的对价,我国公司法

40、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8,并非任何实物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这是实物作为股东出资的先决条件。股东对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并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人都不得以租赁物或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虽为自己所有但已设立担保的实物作为出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69,对于以实物出资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必须一次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移转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综观各国的公司实践,对实物出资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作价困难,特别是由于实物在运营中的

41、耗损及物价指数的变动,使实物价值的确定更加困难。这就要求有较权威的评估机构和较科学的计算方法。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了收益现值法、重置资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资产评估方法。实践证明,这些评估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由于对实物价值的评估,直接涉及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因此,评估结果还必须得到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认可。否则,被评估的实物资产也难以成为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为确保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实物的作价。其中用国有资产出资的,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0,专利

42、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专利权的主体包括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非职务发明人本人,也可以是职务发明人的工作单位或雇主,还可以是合法受让人。他们都有权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专利作为向公司的出资,并以此为对价取得公司的股份。,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1,商标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者对于依照法定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商标起着表示和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商品质量同商标信誉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商标和商品质量的这一联系,通过市场竞争实际上起

43、到促进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商标作为商品的附着物和标记,有着其自身的价值,特别是为法律保护并取得专用权的驰名商标,更是商标权人的一笔无形资产。商标权人不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商标权,而且还可以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商标权折价作为向公司的出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2,专有技术(know-how)又称技术秘密,是指生产所必需的、不享有专利保护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主要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如生产、装配、维修和经营的秘密及其他技术知识和经验)、商业专有技术(如原材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报、广告经营等)、管理专有技术(指组织生产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行业之间的合作等)。专有技术的法律特

44、征是非专利性(未获得专利法保护)、秘密性(未被公开)、实用性(可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随着近现代社会的“技术商品化”,技术从一般的工匠技艺演变成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形式,技术商品的价值为人们所公认,专有技术被广泛地用于向公司的出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3,土地使用权是指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非土地所有人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设立公司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45、批准后,作为核定的土地资产金额。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由改组或新设的公司享有,原土地使用权人持有与其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等值的股份。,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4,商誉(Good Will)是某行业拥有的一种优良品质,源于该企业的名誉,与顾客以及使与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持的环境有关。它与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尤其取决于企业所有人或经理的人格或个人素质,也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或者取决于二者。一般来说,商誉包括未登记的商标和商业名称。商誉是企业的一种资产,是一个企业长期妥善经营、精心管理的成果,享有商誉的企业,无疑是经营有方的老字号,它既非一日之功,亦非一举所致,而是企业素质、业务兴衰、整体形象等多种

46、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久负盛名的商誉,其本身就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5,我国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一般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估其价值;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估其价值;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评估其价值。尽管如此,因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难以预测,对其价值的确定仍是一件颇为复杂的事情。 为了保证现金和实物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我国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于这

47、种规定,在公司法实施之初就有不同的看法,许多人认为应当鼓励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高新技术出资,不应作出限制。在公司法修订时,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6,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还允许无限责任股东以信用和劳务作为出资。 信用出资,是指股东将其个人的信用,由公司进行营利性的使用,并以此抵作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身体上的劳务抵充出资。 应当指出的是:信用并不等于商誉,劳务也并不等于专有技术。一般说来,商誉是企业的声誉,而这里所说的信用,则仅指作为无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个人的信用;专有技术是具有一定秘密性并具有获利能力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而这里所说的劳务,则仅指

48、一般意义上的服务。,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7,正因为信用与商誉、专有技术与劳务判然有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明文规定,信用和劳务仅能作为无限责任股东向无限公司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不得以信用和劳务出资,却可以用商誉和专有技术向公司折价入股。我国公司法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虽允许以劳务作为向公司的投资,但同时限定这些劳务必须是“实际上为公司完成了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8,以无形财产作价出资的,在进行价值评估之后,即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是,仅限于那些含有无限责任股东的公司类型,即

49、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79,出资平等主义,亦称复数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数份。日本有限公司法与法国公司法都采用出资平等主义原则,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每股出资应归一律,并不得少于1000日元。尽管这种复数主义的出资,在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但在实质上仍有明显区别,如证明此种出资的权利证书为股单(日本称之为“持份”),而非股票(日本称之为“株式”),股单不可流通等。因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将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提并论,更不能因此而抹煞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第十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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