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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ppt

1、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 基本问题,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证券法意义上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其中最主要的是股票、债券。证券市场包括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已呈现出技术多样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特征。各国都注重对证券市场实施法律控制,以便发挥证券市场的正面功能,抑制证券市场的负面功能,使证券市场保持旺盛的活力。证券法的任务就是规范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公原则”乃证券法公认的最重要原则。,本章导语,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世界各国各具特色的证券法律体系,大致可分为三种:美国证券法体系、英国证券法体

2、系与法国证券法体系。证券法与各种专门商事的法律规范、行政的法律规范和刑事的法律规范有着割不断的联系。纵观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由于各国(地区)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不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也有所不同。,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章节目录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第三节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证券概述,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对证券

3、的分类进行了考察,探讨了证券市场及其结构,对证券市场的正面功能、负面功能以及法律控制进行了研究。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02.证券的分类 03.证券市场及其结构 04.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法律控制 本节关键词 证券;证券市场;金融市场;证券发行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市场的法律控制,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一、证券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证券的概念 (二)证券的法律特征 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 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二、证券的分类,(一)股票 股票的概念和分类

4、 股票的特点 (二)债券 债券的概念 债券的特点 (三)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收益的多少不同 风险的大小不同 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生的法律关系不同,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9,三、证券市场及其结构,(一)证券市场与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 金融市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金融市场的分类 (二)证券市场的法律特征 市场主体广泛 市场客体特殊 交易方式多样 交易过程较长,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0,(三)证券市场的内部结构 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 (四)国外证券市场的最新发展 融资技术的多样化 证券市场的现代化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1,四、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法律控制,(一)

5、证券市场的正面功能 证券市场是筹资和投资的重要渠道 证券市场是有效分配资金的重要手段 证券市场是传播经济信息的重要场所 (二)证券市场的负面功能 加剧投机欺诈 加剧社会矛盾 加剧经济波动,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2,(三)证券市场的法律控制 财政法律控制 货币法律控制 信贷法律控制 投资法律控制,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3,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4,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考察了证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分析了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探讨了证券法的体系与结构并对我国证券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梳理。 本节知识点 01.证

6、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02.证券法的原则 03.证券法的体系与结构 04.我国证券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本节关键词 证券法;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证券法的体系;证券法的结构,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5,一、证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证券的募集 证券的发行 证券的交易 证券的服务 证券的监督管理 (二)证券法的任务 (三)证券法的调整对象,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6,二、证券法的原则,(一)公开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活动须遵守的七项基本原

7、则,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7,三、证券法的体系与结构,(一)证券法体系的基本含义 (二)国外证券法体系 美国证券法体系 英国证券法体系 法国证券法体系 (三)我国证券法结构 (四)证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与公司法的关系 与行政法的关系 与刑法的关系,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8,四、我国证券立法的历史与现状,(一)旧中国证券立法的历史发展 从证券的出现到第一部证券交易所法的诞生 交易所时代 (二)新中国证券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建国初期的证券市场 证券制度在传统体制下的逐步取消 新时期的证券市场与立法现状,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19,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

8、节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0,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分析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性质,探讨了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本节知识点 01.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02.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0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0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05.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本节关键词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证券监管,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1,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一)证券监管的必要性 (二)证券监管性质分析 专业性 行政性 执法性,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2,

9、二、证券监督管理体制,(一)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概念分析 (二)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变迁,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3,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职责范围,(一)美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香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三)我国证券立法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制 (四)证券法授权监管机构,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4,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一)符合检查、调查程序要求的义务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忠于职守的义务 (四)办事公开的义务 (五)兼职禁止的义务,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5,五、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一)国际证券监管组织的现状 (二)国际监管的标

10、准 证券监管的目标 (1)保护投资者 (2)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 (3)减少系统风险 证券监管的原则 (三)国家间的监管合作,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6,证券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从大类来分,证券可分为有价证券与无价证券,有价证券又可分为价值证券和实物证券,而价值证券还可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证券是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所谓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这里,筹措长期资金是资金需求者的目的;拥有对一定收入的请求权是投资者的目的,证券则是为筹资者和投资者达到各自目的而设置的手段。,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

11、问题,27,证券代表了投资者的一定权利,如请求分配股息的权利,请求还本付息的权利等等。投资者的权利是通过证券记载的,证券是投资者权利的载体。因此,证券是一定投资权利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8,所谓可转让是指证券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在不同的主体间无偿或有偿地转让。通过转让,当事人可使自身权利随时得以实现。证券的可转让性是证券生命力之所在。,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29,证券在其票面上一般均标明特定的金额,同一种证券所标明的金额都是相等的。少数证券不标明金额,但它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仍然是相等的。面值均等,便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和计算利益,也便于流通。,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

12、问题,30,投资者可能因为证券行市的跌落而亏损,也可能因为证券发行者经营不善而不能得到预期收益,甚至可能因证券发行者破产而折本。当然,投资不同的证券,风险是不同的。,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1,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和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根据股东所享有权利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收益享有平等权利,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普通股分红多少随经营效益而定,承担的风险较大。 持有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比普通股优先的权利。优先权包括:优先取得股息的权利;当公司解散而清算时,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优先

13、股分红多少,预先规定,承担的风险较小。,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2,股票的特点: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任何经济组织均无权发行股票。证券经营机构,受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才可发行股票,发行股票后所筹资金仍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股票是股东权凭证。它代表股东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投资的份额,股东凭借所持股票享有股东权。股东权通常包括参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权和取得红利的权利等。股票反映了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一种较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每张有一定价值的股票在股东大会上有一个投票权,股票越多,掌握的投票权就越多。少数股东只要掌握一定数量的股票,对股份有限公司就有

14、控制权。,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3,(3)股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股东一旦投资购买某一公司股票,在一般情况下,他就不能在中途要求公司退股,抽回投资。由于股票具有流通性,股东欲收回投资,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将股票卖出而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当股东大量抛售某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使公司难以通过证券市场或银行筹措必要的资金而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4,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5,债权的特点: (1)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

15、,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企业。由国家发行的,并由国家财政负责其本息偿还的是国债;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并由地方财政负责其本息偿还的是地方债;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并负责其本息偿还的是金融债,由公司发行并负责其本息偿还的是公司债。 (2)债券是债权凭证。它对投资者来说是金融资产,对发行者来说是金融负债。债券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债券发行人是债券持有人的债务人。债券体现的是投资人和筹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约定条件具备,筹资人必须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3)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无论什么样的债券都有一定的偿还期限。偿还期限届满,发行人就应向持券人偿还本金。有的债券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未到期之

16、前,可开始部分偿还本金。,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6,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7,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说几乎没有风险。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

17、掉资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8,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39,证券市场是包括证券投资活动全过程在内的证券供求交易的网络和体系,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了解证券市场,首先应了解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是供给中长期资金的金融市场,它

18、通过买卖各种中长期债券、股票,满足政府或企业对中长期资金的需要。因所筹资金通常被用作固定资产投资,所以证券市场被称为“资本市场”,这种证券又称为“资本证券”。,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0,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运用资金工具进行各种金融交易活动的总和。 它的构成有三个要素: (1)市场主体,主要是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 (2)市场客体,即金融工具,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格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 (3)市场组织方式,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主要有证券交易所方式和柜台交易方式。,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1,依融资期限的长短,金融市场可分为供给一年以下短期资金的货币市场和供

19、给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的资本市场。 依交易对象的不同,金融市场可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等。 根据交易的目的不同,金融市场可分为即期买卖的现货市场和主要为保值、套利及投机的期货、期权市场等。,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2,在西方国家,证券发行市场又称“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发行市场是一个由发行者、投资者及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三者构成的市场,它为发行者筹集资金提供便利的条件。在美国,证券发行市场须有两个必要条件:其一,凡证券的出售,须有管理机构的许可;其二,证券公司包销或承购证券,须领有执照。这是为了防止商业上的欺诈和保护投资者。发行市场筹集的资金,除政府用于弥补开支外,主要用于

20、企业的创建、更新扩充生产设备及储存原料,它大体反映了社会资本的增量。投资者购入证券,其缴入的资金便成为生产中的真实资本,而与证券市场无关。投资者手中保有的证券成为权益凭证。,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3,在西方国家,证券交易市场又称“次级市场”或“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一个由证券出让者、交易场所、证券购买者三者构成的市场,它为投资者转让所持证券收回本金提供便利的条件。交易场所可以是证券交易所有组织的集中市场,也可以是以证券公司柜台为中心的店头市场,还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其他市场。不论在哪个市场上,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的中介均有使证券流通正常、价格形成公正合理的职责。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只代表现有证

21、券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社会资本存量的增加。交易市场是各种证券保持其生命力的场所,证券在这里形成公认的价格,并被随时变现。各种投资者包括出让者和购买者均在交易市场上满足各自的要求。,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4,人们将闲散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将集中的资金投入企业生产过程,这种单一方式已不能满足企业对资金日益增长的需要。开拓证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集资渠道。人们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股票、债券,承担经营上的一定风险,同时也得到相应的收益,而企业则在证券市场上获得大量资金。国家财政由于先付后收等原因造成暂时周转的困难,也可通过发行公债、国库券等办法筹集到资金。,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5,

22、证券市场拥有复杂的价格机制、广泛的信息来源和众多的各类投资者,因而能使那些有前途的企业,获得价格合理的、充裕的资本供给,同时,使那些没有前途的企业逐渐减少资本供给直到关闭。资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流动,必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6,参与证券市场的主体来自于各方,从不同的角度对政治、经济、金融的动态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判断,于是证券市场自然成为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场所。这些信息不仅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决策参考,而且为政府实现宏观的调控奠定了决策基础。,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7,证券发行者不仅可通过股票价格总额和实际资本之间的差额来获取差

23、额利润,而且可利用资本掺水等手段侵占普通股东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上,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投机欺诈,也屡见不鲜。一些人在金钱的诱惑下,尔虞我诈、弱肉强食、内外勾结、伪造和传播谣言,故意哄抬或压低证券价格,制造混乱。,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8,证券市场在促进资本的集中的同时,也促进了资本走向垄断,加深了社会矛盾。一些金融机构、大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控制和支配小企业,排挤和兼并小企业,牟取更多的利益。而被控制的小企业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则可能赔光资本。一些人大发横财,另一些则倾家荡产,就会产生众多的不安定因素。,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49,证券市场的运行受政治、军事、经济

24、诸因素的影响很大。股市陡涨陡落,必然引起社会大众心理的恐慌,助长金融危机和经济的不稳定。 证券市场的负面功能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注意运用法律控制,加强管理和监督,负面功能就可以降到最低限度。,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0,国债的发行可弥补财政赤字,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格局。企业债券的发行可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为生产建设提供稳定、长期、低利的资金来源。企业股票的发行,也可减轻国家财政增拨流动资金的支出项目。这样,国家财政就有财力驾驭整体经济运行。同时,国家财政还要通过税收参与和调节证券市场的利益分配。,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1,证券市场的发展开拓了居民闲散资金储蓄以外的投资通道,这对

25、完善和优化金融结构起了重要作用。在没有证券市场的情况下,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节也比较简单机械,易产生负效应。在市场机制发育的条件下,中央银行实行货币调控,除了运用增减贷款手段,还可有吞吐证券的手段。证券市场的开放影响货币的流量,动荡的股市还会影响金融的稳定,货币政策与法律的良好运用,显得十分重要。,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2,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向与银行贷款的流向基本上是一致的,但通过银行贷款和通过证券市场集资,其成本是不一样的。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证券投资的流量。国家的信贷规模、流向、利率的调整,可使证券市场按照正常轨道运行。,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3,开放证券市场,改变了

26、长期以来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投资积极性,国家不再为投资机制僵化、资金缺口大、投资效益差而烦恼。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及关键性行业,国家可掌握绝对控股权;对一般重要企业,国家可掌握少数参股权。国家以投资法律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必将推动国民经济在良性循环中持续发展。,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4,证券的募集是资金需求者(发行人)设法从资金供给者(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的活动,它包括资金需求者进行资金筹措的可行性论证,制订招募章程或说明书,报请主管机构审核,备置证券及其认购书,公告招募认购等步骤。,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5,证券的发行是证券供给者直接或委托证券发行中介人代理

27、将证券出售,由证券需求者购买证券的活动。证券的发行与证券的募集是紧密相联系的。证券募集是证券发行的起因,证券发行是证券募集的结果;证券募集表示资金运动的过程,证券发行表示证券运动的过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6,证券的交易是持有证券的人在证券市场上出让证券,由其他投资者买受证券的活动。证券的交易与证券的发行也是紧密相联系的。证券发行是证券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最初交易;证券发行是证券交易的“源”,证券交易则是证券发行的“流”。,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7,证券的服务是为便于证券发行与交易而向有关方面提供的诸如资产评估、证券评级、咨询、登记、公证、清算服务

28、等辅助活动。,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8,证券的监督管理是国家根据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运用政权的力量对证券市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的活动。证券监督可分行政性监督和司法性监督,它们各自都包括了检查、告诉、处理等阶段。证券监督是证券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监督管理是指以监督为主的管理。,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59,证券法的任务就是规范上述的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0,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在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

29、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可统称为“证券关系”。 证券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个要素(1)证券及证券行为,这是证券法律关系的客体;(2)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这是证券法律关系的主体;(3)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这是证券法律关系的内容。,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1,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是一种相当繁杂的经济社会关系,它既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物质利益关系,又有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还有刑事司法机关运用强制力对证券犯罪进行处罚的刑事制裁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运用商法规范进行调整,因而属于商事证券关系;不平等

30、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运用行政法规范进行调整,因而属于行政证券关系;司法机关对犯罪者的制裁关系,运用刑法规范进行调整,因而属于刑事证券关系。证券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在证券领域,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综合调整,商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并用,这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2,公开原则亦称为信息公开制度。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证券不同于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没

31、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确立公开原则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信息公开通常是对发行证券的企业而言的。政府机构发行的证券,收益低,风险低,安全度高,人们一般不担心还本付息。要求政府机构公开财务信息是没有意义的。,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3,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做到: 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

32、得故意拖拉迟缓。 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获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述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4,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其具体含义包括: 1.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参加证券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 2.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对等。 3.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承担商事责任上要合理。 4.在仲裁、司法工作中,仲裁人员、司法人员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合情合理地处理商事纠纷。,第十四章

33、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5,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1.平等。当事人无论其身份、经济实力等存在何种差异,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应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2.自愿。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商事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商事活动。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商事活动中要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切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6,3.等价有偿。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或酬金。当事人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

34、损害他人利益。 4.诚实守信。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7,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人员应充分运用法律,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制止和查处,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它组织和人员做到: 1.反欺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仅要求信息得到充分公开,而且要求这些公开是真实的,严禁发行者或出售者制造或散布虚假的或使人迷误的信息,并严禁某些不正当的证券销售手段。,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8,2.反操纵。法律禁止一切使用直接或间接方法

35、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的行为。如连续抬价买入或压价卖出同一种证券,联手买卖证券等。 3.反内幕交易。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利用未公开的情报进行证券买卖以图获利或避免损失,或将秘密情报透露给他人,使他人据此进行证券买卖,就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律应对“内幕人士”从事证券买卖施以严格的限制。,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69,我国证券法总则从第3条至第9条规定了证券市场活动须遵守的七项基本原则。这七项原则概括起来是: 1. “三公原则” 2.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 “三禁原则” 4.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 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原则 6.

36、 自律原则 7. 国家审计监督原则,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0,证券法体系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认可规章、守则对证券行业进行制度化管理、调节、监督的有机整体。它包括对证券募集发行、交易和服务,证券经营机构的成立及活动,证券交易场所的组成与运行,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与行为规范,以及其他与证券业有关的组织或行为进行管理、控制、协调和监督的所有政府部门和自律性组织。这里既有硬件,即各种证券立法、执法、监督主体及其设施,又有软件,即各种证券法律制度和规范。正是这些硬件和软件的合理组织和运行,构成了一国的证券法体系。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还不长,证券法制

37、有待在实践中总结提高、发展完善。我国的证券法体系将在大胆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产生和完善。,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1,此体系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有专门法律,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这些法律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统一执行。在联邦政府监督下,美国各州有权制定证券法,证券商自律组织有权制定证券交易规则。实行专门证券管理机构体制或类似这种体制的国家,还有加拿大、日本、韩国等。,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2,此体系的证券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外加若干单行法规,如1958年防止诈欺(投资)法、1963年英国保护储户法、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等。英国的证

38、券管理体制传统上由证券交易所“自律”为主,政府并无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发行登记是由英国贸易部下属公司登记处兼管。英格兰银行只是根据金融政策的需要,对一定金额以上的证券发行行使审批权。证券交易所内部有严格的交易规则,有较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采取严格的自律制度和公开说明书制度。实行类似这种体制的国家,还有荷兰及英联邦成员。,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3,此体系的证券法律最初反映在商法典里,后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若干单行的法规对证券体制加以改革。目前,法国的证券管制主要有两个机构,即交易所活动委员会和证券经纪人公司。交易所活动委员会受法国财政部长的一般监督,并由其任命成员,但财政部长通常

39、不干预该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证券经纪人公司不直接受财政部管辖,但财政部长可发放、取消经纪人的执照,对经纪人进行惩罚,决定开设和关闭证券交易所,并制定适用于它们的规章。类似这种体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4,我国的证券法结构包括: 总则。规定我国证券及其市场活动与监督管理的根本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证券的发行。规定证券募集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和程序,证券承销,证券募集发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等。 证券的交易。规定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交易的形式,交易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交易活动程序和行为准则等。 证券经营机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证券经营机构

40、的种类,各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及活动准则和程序等。,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5,证券服务机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服务机构的种类,各种服务机构的职能、活动准则、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和活动原则,国家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等。 证券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权力范围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准则和程序等。 证券业协会。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国家对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等。 证券仲裁与诉讼。规定证券纠纷处理机构及其职权,证券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裁决的执行等。,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6,境外证券投资。规定境外证

41、券投资的种类,发行与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准据法及仲裁等。 我国的证券法结构,从表现形式来看,应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证券的商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证券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证券的法规规章;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章、守则等。,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7,公司法是规范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等活动的一种法律,其中关于证券募集和发行的活动准则,自然成为证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与证券法互有交叉,但法律调整的内容各有侧重。,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8

42、,证券法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它体现加强证券业管理的国家意志。内容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监督;有关具有行政管理权的政府部门对证券业的税费征管、协调、控制等。,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79,证券法有关刑事的法律规范是刑法的特别法。当然,它也可在刑法典中反映。证券市场秩序的建立仅靠商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是不够的,证券刑事法律规范是维护市场秩序必备的强有力工具。,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0,证券法与各种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是由证券法的特定调整对象与特殊的调整方法所决定的。证券关系既可以通过专门的证券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也可以通过上述各种相关法律部门加以

43、调整。我们之所以将这些分散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法规纳入证券法体系,完全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证券领域有其自身的运营规律,理论上将各种证券关系联系起来考察,有利于用系统的方法探寻其中的规律性,协调好各方的关系,避免法律法规间的矛盾和冲突。,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1,证券市场的健康运作对于促进资金流通、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很难想像,证券市场充满欺诈、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不正当行为,投资者仍然会有极大的投资热情。不对这些不正当行为加以国家干预,证券市场就不可能继续存在,通过资金的筹措和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就必然成为一句空话。中外证券市场的实践都证明,对证券市场施以监督管理是必要的。,第十四章

44、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专门针对证券市场设置的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市场,对这个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金融证券的专业知识。没有金融专业知识,监督管理就难以奏效。,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行政管理机构,它所从事的证券监督管理行为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行政干预行为,它以国家权力来查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证券法的执法机构,它享有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对证券违法事件,主动调查,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另一方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不能超越

45、法律法规越权行事。,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5,证券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一国范围内以证券法为基础而构成的证券监督管理体系、层次结构、功能模式以及运行机制的统一体。 纵观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 自律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 集中性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我国证券法确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属于集中型管理体制一类。,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6,我国证券法对国

46、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47、其他职责。,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7,为了保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证券法还授权监管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1)现场检查权。即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权。即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权。即调查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8,(4)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即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

48、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5)查询账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即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6)限制证券买卖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89,

49、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的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是一个常设的国际性组织。此组织的宗旨是帮助其成员:(1)加强合作,确保无论在国内范围还是国际范围,都能更好地监管证券市场,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2)交换信息,促进各成员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3)共同努力,制定国际证券交易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机制;(4)互相协助,通过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对违反者的有效处罚,确保证券交易的公正。 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7月加入证监会国际组织,是亚太地区委员会的正式会员。近年来,证监会国际组织对涉及国际会计标准、清算与结算、跨国证券与期货欺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等事项作出过一系列的决定。,第十四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90,投资者应受到保护,免受因误导、操纵或欺诈造成的损失。 要保护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需要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投资抉择的重要信息。这样,投资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披露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会计和审计的标准,且应是高水平、得到国际认可的标准。 只有正式获得执照或得到授权的人员才准许公开地提供投资服务, 要通过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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