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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四十一章海难救助.ppt

1、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本章导语,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海商法所指的海难救助是狭义上的海难救助。海难救助有特定的成立条件。海难救助分为纯救助、合同救助、雇佣救助等类型。海难救助合同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海难救助合同之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均须履行法定义务。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

2、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章节目录 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 第二节 海难救助合同 第三节 海难救助款项 第四节 海难救助国际公约,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海难救助 概述,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考察了海难救助的概念和特征、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以及海难救助的种类和性质,分析了纯救助、合同救助和雇佣救助等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后果。 本节知识点 01.海难救助的概念 02.

3、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03.海难救助的种类 本节关键词 海难救助;纯救助;合同救助;雇佣救助,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7,一、海难救助的概念,海难救助亦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 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海商法规定:“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可见,海商法所指的海难救助指的是狭义上的海难救助。,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8,二、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一)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 (二)海难救助只

4、能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 (三)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 (四)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五)救助必须获得效果,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9,三、海难救助的种类,(一)纯救助 (二)合同救助 (三)雇佣救助,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海难救助 合同,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1,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论述了海难救助合同,包括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和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等法律问题的立法规定和学理分析。 本节知识点 01.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02.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 03.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 本节关键词 海难救助合同;救助方;被救助

5、方,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2,一、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海难救助合同的概念 海难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订立的,由救助方对海上遇难财产进行救助,由被救助方给付报酬的协议。 (二)海难救助合同的特征 海难救助合同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因此,海难救助合同又称为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3,二、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一)海难求助合同的订立 (二)海难求助合同的变更,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4,三、海难救助合同的效力,(一)救助方的义务 (二)被救助方的义务,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5,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海难救助 款项,第四十一

6、章 海难救助,16,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讨论了海难救助款项,分别探讨了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海难救助报酬的例外以及海难救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等制度。 本节知识点 01.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 02.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 03.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 04.海难救助报酬的例外 05.海难救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本节关键词 海难救助报酬;救助款项;海难救助请求权,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7,一、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一)救助款项的概念 救助款项是指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救助款项是海难救助中的重要问题,海商法对救助款项的确定、担保、先

7、行支付、特别补偿等都作了规定 (二)确定救助报酬的综合因素 (三)被救助方向救助方支付救助报酬时,应遵守的规定,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8,二、救助款项的担保和先行支付,(一)救助款项的担保 (二)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19,三、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一)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的概念 特别补偿是指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了救助,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补偿。 (二)特别补偿的确定标准,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0,四、

8、海难救助报酬的例外,救助人命的救助方不得向获救人员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义务时,对被拖标的或服务对象进行救助的,不得请求救助报酬。 不顾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的救助的,不得请求救助报酬。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1,五、海难救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海商法第262条规定,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

9、起计算。 海难救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适用海商法关于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规定。,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3,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海难救助规制的国际公约包括救助公约和国际救助公约进行了评介,介绍了其立法概况、主要制度及其他问题。 本节知识点 01.救助公约 02.国际救助公约 本节关键词 救助公约;国际救助公约,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4,一、救助公约,(一)救助公约概述 全称为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1913年生效,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二)

10、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5,二、国际救助公约,(一)国际救助公约 (二)国际救助公约对救助公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 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 明确了船长在签订救助合同上的代理权。 规定了被救财产所有人提供担保和先行给付的义务。,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6,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不包括人命。因为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海商法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海难救助的财产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海船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

11、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艇;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资源勘探、开发或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不属于海难救助的对象。应当指出,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也可以成为彼此救助的对象。海商法规定:“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利适用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7,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及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对象,如果救助的对象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同时,救助方一般也应位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第四十一章 海

12、难救助,28,海难是救助的前提,救助是发生海难的后果,无海难则无救助。因此,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从海难救助的实践来看,发生海难的原因很多,如台风等自然灾害、触礁或者搁浅等意外事故、船员的驾驶和管理船舶的疏忽过失等。,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29,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不具有救助人资格。负有救助义务的救助包括法律约束的救助和合同约束的救助。法律约束的救助是救助人根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救助;合同约束的救助是在海难发生之前,救助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救助义务的救助。,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0,海

13、难救助的目的是使被救助标的脱离危险,如果救助没有获得任何效果,就失去了救助的意义,救助人就无权请求被救助方支付报酬。海商法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否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报酬。,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1,纯救助又称真正救助,是海难救助的早期表现形式。纯救助是指在船舶遇难后,在被救助方未曾请求外来援助的情况下,救助人自愿进行的救助。在纯救助中,救助如果获得效果,救助人就可以取得报酬。纯救助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二是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纯救助的不足之处在于:救助报酬的支付完全取决于被

14、救助人的自愿,有时可能少于救助人作出的牺牲,从而不利于鼓励人们进行海难救助。同时,在救助发生争议时,因没有合同依据,争议也不易得到解决。因此,随着现代航海事业的发展,人们已经很少采用纯救助的方式。但对被弃船舶自愿进行的救助以及少数双方同意不签订合同的救助,仍属于纯救助。,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2,合同救助是指在救助前或救助过程中签订救助合同,并依据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救助。海商法对合同救助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合同救助的优点在于:救助如果获得效果,救助人就可以依据合同获得合理报酬;如果救助发生争议,可以依据合同顺利地加以解决。合同救助适应了现代海难救助的需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是采

15、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形式。,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3,雇佣救助也称实际费用救助,是指以救助人实际花费的人力、物力,按时计付报酬的合同救助。雇佣救助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雇佣救助是在危险程度不大,救助较容易获得效果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救助形式,救助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务,被救助人按劳付酬,具有劳务供给的性质,这也正是称为雇佣救助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雇佣救助毕竟是一种海难救助,并以合同来约束救助行为,所以也具有合同救助的性质。但雇佣救助更多地体现为海上雇佣劳务的性质。因此,现代海商法已不把雇佣救助列为海难救助的范畴,而是划归海上服务合同。,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4,海商法第175条规定,救助方和被救

16、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合同成立。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海难救助合同可以在救助前、救助过程中订立,也可以在救助完成后订立。,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5,在救助前或救助过程中订立的海难救助合同大多是在紧急情况下订立,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海难救助合同。 海商法第176条规定,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下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6,根据海商法第1

17、77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的援助; 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应接受这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7,根据海商法第178条的规定,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8,1.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2

18、. 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 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4. 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5. 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 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8. 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9. 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10.救助设备的使用情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39,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所谓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

19、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但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根据海商法第183条的规定,救助报酬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0,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不影响规定的情况下,获救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之前,未经救助方的同意,获救方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

20、点移走。 根据海商法第190条规定,对于获救满90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险和拍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后,依照海商法的规定支付救助款项;剩余的金额,退还被救助方;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1年又无认领的,上缴国库;不足的金额,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1,1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海商法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

21、至少相当于所付出的救助费用的补偿。所谓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2救助方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规定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可以判决或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2,3在任何情况下,救助方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法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

22、部分。 4如果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5海商法关于特别补偿的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3,1适用范围 救助公约第1条规定,救助服务适用于海上航行,也适用于内河航行,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第14条)。 2“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救助公约第2条规定,凡已取得有益成果的每一项救助活动,都有权获得公平的报酬;如果所提供的服务并未产生有益的成果,便不应付与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所付报酬的金额都不得超过获救财物的价值。 3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排除 救助公约第3条规定,经被救

23、船舶明白、合理地拒绝,仍参与救助活动的人,无权要求任何报酬;第4条规定,拖轮对于被拖船舶或该船所载货物的救助,无权要求报酬,除非它已提供不能被认为是履行拖带合同的特殊服务。,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4,4报酬金额 救助公约第6条规定,报酬金额根据当事人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救助人之间分配报酬的比例,也同样处理。救助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长和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报酬的分配,依船旗国法处理; 第8条规定,确定救助报酬以下列各项为依据,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获得效果的程度; (2)救助人的努力与劳绩; (3)被救助方面临危险的程度; (4)救助工作所用时间、所耗费用及所受损失; (5

24、)救助人所冒责任上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6)被救助财产的价值。,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5,5救助人命不得索取报酬 救助公约第9条规定,不得向获救人员索取报酬,但这不影响国内法有这方面的规定。 6诉讼时效 救助公约第10条规定,救助报酬请求权时间为2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时起算。,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6,国际救助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89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的,我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同时对公约第30条第1款(a)、(b)、(d)三项提出了保留。 这几项保留主要是针对法律的适用范围问题:(a)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涉及的所有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b)救助作业发

25、生在内陆水域,而且不涉及船舶;(d)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7,适用范围的扩大表现两个方面: (1)救助公约只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为缔约国的救助,而国际救助公约则规定只要是在缔约国提起的有关救助的诉讼或仲裁均可适用该公约。 (2)救助公约规定的适用水域是“海和与海相通的水域”,而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的适用水域是“可航水域或任何其他水域”。这里的“任何其他水域”是指不与海相通的内陆水域。 显然,国际救助公约所指的救助,不再限于海上救助。,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8,救助公约将船舶限定在海船和内河船,而国际救助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是指任何船只

26、、艇筏或任何能够航行的构造物。对于救助的财产,救助公约仅限于“船上财产”,而国际救助公约所规定的救助的财产“系指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49,这是国际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对遇险油轮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船舶或货物的救助,实行“无效果,也给予补偿”的特殊补偿原则。,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50,根据国际救助公约第6条的规定,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也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第四十一章 海难救助,51,国际救助公约第21条规定,被救助人对于救助人的索赔,包括救助人的利息和诉讼费用,应提供满意的担保。获救船舶的所有人也应尽最大努力使货主提供担保。如获救财产的所有人未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人对获救财产享有留置权。 第22条规定,对救助人的索赔,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有权根据案情,以公正合理的条件,通过临时裁定或裁决,责令被救助人向救助人先付公正合理的金额,包括适当的担保。如被救助人已进行了先行给付,则其所提供的担保应作相应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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