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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课件-新编经济法教程.ppt

1、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节第四节 与经济法有关的民法基础理论与经济法有关的民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只调整众多的经济关系中的一部分,即只调整在国家干预、协调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具体包括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

2、场监管关系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法的特征 (一一)权力性权力性-国家对社会经济依经济法进行宏观调国家对社会经济依经济法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控和管理 (二二)经济性经济性-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直接规定为法律 (三三)综合性综合性(四四)分散性分散性-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大量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大量的规

3、范或以单行法律法规为存在形式的规范或以单行法律法规为存在形式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济执法和经济司法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运用价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值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一一)权力干预适度原则权力干预适度原则 (二)社会本位原则(二)社会本位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经济公平原则(四)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或协定

4、(二)法律解释(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通过国家经济立法活动形成的,调整不同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一)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一)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二)市场管理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二)市场管理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三)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三)社会保障方面的经济法律规范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国家在干预、协调社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国家在干预、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

5、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第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第二,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第二,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法律规范的保护。并受经济法律规范的保护。第三,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的经济活动之第三,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的经济活动之中。中。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和特点(一)概念和特点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定经济权利经济法律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定经济权利(权力权力)、承担一定经济义务承担一定经

6、济义务(职责职责)的主体。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的显著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的显著特征。(二)类型(二)类型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定经济权利经济法律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一定经济权利(权力权力)、承担一定经济义务承担一定经济义务(职责职责)的主体。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的显著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的显著特征。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构或下属单位。4、个体

7、户与承包户。、个体户与承包户。5、自然人。、自然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一)经济权利(一)经济权利(二)经济义务(二)经济义务(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1、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 3、国有资产管理权 4、企业经营管理权 5请求权(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1、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2、正当行使经济权利 3服从合法干预和管理

8、4、依法缴纳税费四、客体(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1、客观性。2、广泛性。(二)理论分类(二)理论分类 1、物 2、行为 3、非物质财富五、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终止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法律事实的一般特征。(一)事件(一)事件 事件又称法律事件,可以区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大类。(二)行为(二)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以下种类:(1)经济管理行为(2)市场经营行为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

9、)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二)法律责任的特征(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的规定性。2、国家的强制性。3、义务的违反性。4、因果关系性。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征(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 3、从责任形式来看三、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0、的当事人。(二二)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人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过错程度。(三三)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四四)损害事实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五五)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一)经济责任(一)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1、。(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法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第四节 与经济法有关的民法基础理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二、代理 三、物权三、物权 四、债权四、债权 五、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 六、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六、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 所谓“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二)分类(二)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2、单

12、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4、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5、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6、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7、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三)有效要件(三)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要件:指法定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五)无效民事行为(五)无效民事行为(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

13、征(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能够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三)代理的种类(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四)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的行使(五)代理权的终止(五)代理权的终止(六)代理中的民事责任(六)代理中的民事责任三、物权(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直接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二)物权的种类(二)物权的种类 1、

14、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三)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力。2、物权的优先力。3、物权的请求权力。4、物权的追及力。四、债权(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债的发生根据(二)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五、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期间(二)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诉讼时效期间是

15、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六、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一)仲裁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二二)诉讼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一、个人独资企业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

16、,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2.设立登记。3.变更

17、登记。4.分支机构的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自己管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2.委托管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经营权、组织机构设置权、工资制度决定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识产权、贷款申请权、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主要有:(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这一点不同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

18、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投资者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2、通知(或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4、

19、清偿债务。5、办理注销登记。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依合伙企业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和适用范围(三)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依法纳税原则 4.守法原则。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二、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 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二)普通合

20、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设立程序(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

21、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有严格限制。4.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三种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2)各合伙人分

22、别执行合伙事务;(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

23、利平等权。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表决权。合伙人有权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参与合伙事务的表决。(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有四点:合伙人不得自

24、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主要有三种:(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25、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

26、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当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并存时,我国合伙企业法采用了“双重优先”的处理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优先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优先使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能清偿时,才会使用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1)入伙的方式。(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3)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2.退伙(1)退伙的条件和程序由于合伙人退伙的原因不同,其条件和程序也有不同。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27、。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主动退出合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被动地退出合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两类。(2)退伙的法律效力退伙结算。(2)债务和亏损的分担。(3)财产继承。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仅限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

28、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的不允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责任形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执业风险防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

29、职业保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适用上述规定外,其他的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适用(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

30、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四)合伙人的竞业禁止

31、义务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特殊规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

32、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八)有限合伙企业入伙、退伙及资格承继的特殊规定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

33、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资格承继。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

34、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九)合伙人身份转变的特殊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条件(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

35、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程序 1.确定清算人。2.清算的通知和公告及债权申报。3.财产分配。4.办理注销登记。5.注销后的债务清偿。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

36、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

37、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

38、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亏损。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

39、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严重亏损。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40、乙、丙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并说明理由。(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第三章 公司法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学会运用公司法的规定解决公司实践中的问题。教学内容 本章主要论述了公司和、公司的特征、分类、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41、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的规定、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以及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等。本章重点 主要是公司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1、社团性。2、营利性。3、规范性。4、法人性。二、公司的分类以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以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控制公司被

42、控制公司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合公司以公司的组织隶属关系为标准总公司分公司三、公司法及其性质 1、公司法的立法。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两次小规模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又对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重新颁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公司法的性质(1)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2)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结合。(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四、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一)公司的权利-法人财产权 所谓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

43、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了保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防止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对该权利的侵犯,公司法规定:(1)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44、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此处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此处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45、行为的人。此处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公司的义务 1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3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46、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4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股权 1股东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股东权利,即股东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股权行使根据股权行使的目的为标准的目的为标准自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新股认购优先权

47、。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共益权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管理参与权。主要包括:u 表决权。u 知情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u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主持权。u 提案权。u 质询权。u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u 强制解散请求权。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48、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2股东权利的保护诉讼保护机制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因自身权益遭受公司、董事及控制股东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公司出资人的身份而提起的诉讼。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49、讼。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权利的限制 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

50、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此即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为目标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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