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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版)》课件 - 副本 (15).pptx

1、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刑罚执行,是指有刑罚执行权的司法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将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如下特征。u(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u(二)刑罚执行的对象是被定罪判刑的罪犯u(三)刑罚执行的内容是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犯罪人执行刑罚u(四)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一、刑罚执行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教育性原则 刑罚执行的教育性

2、原则,是指从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出发,采用潜移默化或者善意劝导的方式,而不是单纯以强制压服的方法,使犯罪人的思想和行为逐渐良性化。(二)个别化原则 刑罚执行的个别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以及个人生活的需要等情况,给予不同的处遇和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的制度。(三)人道性原则 所谓人道性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应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罪犯的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四)社会化原则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

3、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二、刑罚执行的原则第二节减刑第二节减刑一、减刑的概念和意义u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u所谓减轻原判刑罚,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以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如将原判有期徒刑10年减为有期徒刑8年。u应当说明,这只是狭义上的减刑概念,广义上的减刑还包括: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其他主刑与附加刑的变更和特赦的减刑与免刑等。本节所阐述的减刑,是指刑法第78条规定的狭义

4、的减刑。第二节减刑第二节减刑二、减刑的条件u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也可以成为减刑的对象。(一一)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的对象条件u1.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u2.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二)减刑的实质条件减刑的实

5、质条件u对犯罪分子适用减刑的时候,必须遵守刑法规定的对减刑的限度条件,即减刑的幅度必须适当。减刑幅度过大或过少,均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1.减刑的幅度。2.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三三)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条件第二节减刑第二节减刑(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此种情况下,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在此种情况下,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u根据刑法第7

6、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u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四、减刑的程序四、减刑的程序第三节假释第三节假释一、假释的概念和意义u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u假释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罪犯实行的宽大处理政策,对于激励罪犯,特别是被判处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使

7、其积极向上,改恶从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三节假释第三节假释二、假释的条件u由于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部分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一)假释的对象条件假释的对象条件u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u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才能确切地掌握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会再危害社会,进而保证如适用假释不会出现差错。(二二)假释的刑期条件假释的刑期条件u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

8、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u只有符合这样的条件,才能适用假释,不具备这个实质条件,即使犯罪分子服刑的时间已经达到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要求,也不能适用假释。(三三)假释的实质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第三节假释第三节假释三、假释的考验期限p 在决定对某一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假释的时候,应当同时宣布假释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是10年。p 假释的考验期限,无论是有期徒刑犯还是无期徒刑犯,都一律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凡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假释之日起执行。按照刑法第84条的规定,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

9、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第三节假释第三节假释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法律后果。u(一)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u(二)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原判决前还有没被判决的罪u(三)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u(四)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四、假释的法律后果第三节假释第三节假释五、假释的程序p根据刑法第79条、第8

10、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制度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定原因或者事实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的某项内容归于消灭。就国家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追诉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的消灭;就犯罪分子而言,刑罚消灭预示着刑事责任的终结。二、刑罚消灭的特征(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2)刑罚消灭的实质是国家对犯罪人

11、行使刑罚权的某一项内容之消灭。(3)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或事实原因。0102第二节时效第二节时效一、时效的概念p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请求权或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据此,刑法中的时效可以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p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刑时效,则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p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而不包括行刑时效。我国刑法设立时效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而且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时效制度不仅不会放纵犯罪,而且可以更为有效

12、地惩罚犯罪;不仅不会削弱法律的严肃性,而且能够增强法律的严肃性。第二节时效第二节时效二、追诉时效(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一一)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u(1)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u(2)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

13、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u(3)对于去台湾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的罪行,分别按照上述两项的规定办理。(二二)对去台人员所犯之罪是否追诉应分情况办理对去台人员所犯之罪是否追诉应分情况办理第二节时效第二节时效三、追诉期限的起算p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

14、终了之日起计算。p关于追诉时效,还需要关注的便是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的问题。所谓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第三节赦免第三节赦免一、赦免的概念p赦免,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p所谓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一概予以赦免的制度。p所谓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依照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

15、80条之规定,特赦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颁布实施。第三节赦免第三节赦免二、大赦和特赦的区别p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p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p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p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第三节赦免第三节赦免三、我国的特赦制度p(1)特赦的对象具有特定性。1975年以前的7次特赦,除1959年第一次特赦适用的对象包括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6次都是对战争罪犯实行的。p(2)特赦的适用有其前提条件。即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有确已改恶从善的表现或者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p(3)特赦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而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决定特赦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其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p(4)特赦的适用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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