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章第十章 证明证明2本章概要本章概要l 第一节 证明概述l 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 第三节 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3第一节第一节 证明概述证明概述l 一、证明的概念l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l 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l 广义上的证明是指司法人员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4第一节第一节 证明概述
2、证明概述l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要有以下特征:l 1.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l 2.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l 3.刑事诉讼证明必须依法进行,才具有诉讼上的有效性。l 4.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包括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刑事诉讼的证明方法上主要是事实推断与逻辑推断相结合。5第一节第一节 证明概述证明概述l 二、证明对象l(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和意义l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问题,既包括需要证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包括需要证明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l 研究确定证明对象,对于司法人员明确具体案件需要证明的各种问题,有目的、有重点、有计划地调查收集证据,及时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是有重要意义的。6第一节第一节 证明概述证明概述l(二)证明对象的范围l 1.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发生l 2.谁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者在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l 3.依法应当从重或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l 4.解决刑事诉讼程序问题需要证明的事实l 5.其他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7第一节第一节 证明概述证明概述l 三、证明要求l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是指
4、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的程度。l(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l(二)疑案从无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疑案从无”的处理原则8第一节第一节 证明概述证明概述l 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l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收集依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l举证责任是指控辩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自己诉讼主张的同时,应当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使法官确信其举出的证据事实,能够证明其诉
5、讼主张的确实性。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就要遭受败诉的法律后果。l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的责任。9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 一、收集证据l收集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依法通过侦查、审讯和调查工作,来发现和收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l收集证据的特殊要求:1.合法性2.及时性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相结合,是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4.客观全面5.深入细致10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 二、审查判断证据l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
6、据有无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l 在审查判断时主要注意以下几点:l1.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l2.审查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l3.审查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l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11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 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l(一)物证的收集、审查判断 1.物证的收集 (1)通过勘查现场收集物证。(2)通过搜查收集物证。(3)通过向知情人与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物证。(4)通过对诉讼当事人的讯问与询问,了解物证隐匿处 所,便于收集物证。12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
7、2.对物证的审查判断l(1)通过鉴定、辨认、实验、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物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有受损或改变,有无伪造或其他原因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2)审查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3)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与原物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4)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
8、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是否全面收集。13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二)书证的收集、审查判断 1.书证的收集 2.对书证的审查判断l(1)通过鉴定、比对、印证等方法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对书证的笔迹、印章要仔细核对或者鉴定,查明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l(2)通过上述方法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与法规,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无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哪些问题。l(3)通过上述方法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
9、法。l(4)通过上述方法审查书证本身是公文书证还是非公文书证,是报道性书证还是处分性书证,是否经过公证。l(5)审查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等等。14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三)证人证言的收集、审查判断 1.证人证言的收集l(1)通过询问证人的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并应当出庭作证,必要时可以要证人书写证言,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在法庭上必须宣读。l(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人证言应当保密。l(3)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经签名附卷保存。15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2.对证人证言
10、的审查判断l(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l(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l(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l(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l(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l(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l(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l(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16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
11、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四)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审查判断 1.被害人陈述的收集 (1)通过询问、辨认等方法收集被害人陈述。(2)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基本上适用收集证人证言的规定,但应注意被害人陈述的特点。17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2.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基本上适用审查证人证言的规定,但应注意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如何形成与收集的;(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是否相识,有无利害关系;(3)审查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有无错觉或失真;(4)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
12、,有无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18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审查判断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1)只有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才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的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2)对已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应当于拘捕后的24小时之内在羁押场所进行。(3)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
13、与外国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4)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许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不得强制其自证其罪,不准指名问供。(5)讯问时应当让他自然陈述,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讯问人对提问应当如实回答。(6)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后,应当签名。19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l(1)审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l(2)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
14、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l(3)审查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l(4)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5)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l(6)审查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l(7)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20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六)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鉴定意见要注意的几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2.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15、;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21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六)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鉴定意见要注意的几点: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
16、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22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七)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判断l1.勘验、检查笔录:l(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l(2)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
17、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l(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因,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23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七)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判断l2.辨认笔录:l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尤其要注意,辨认时是否依程序让辨认主体进行单独辨认和混杂辨认,辨认笔录是否有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盖章。l3.侦查实验笔录:l应当着重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以及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特别要关注,侦查实验是否经过审批,是否有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24第二节第
18、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收集的职责和权力,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提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司法机关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法与收集物证、书证的方法基本相同,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和向知情人调查等方法来发现和收集。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活动过程进行秘密录音、录像,除此以外,原则上严格禁止非法录制音像作为证据使用。2.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25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 四、运用证据认定案情l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9、进行审查核实以后,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l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应当掌握以下几点:l1.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l2.严禁刑讯逼供l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l4.案件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l5.必须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26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据的收集与运用l 五、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的规则l(一)间接证据的特点l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l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l(二)运用间接证据的基本规则l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l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
20、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同时,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l3.必须审查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l4.必须审查间接证据有无反证的可能性27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l 一、非法证据的认定l(一)非法证据的概念l 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指运用非法手段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或取得的证据,并不包括证据内容非法的证据。l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
21、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28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l(二)非法证据的种类l 1.根据非法证据侵害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证据、一般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证据和没有侵害法益的非法证据。l 2.根据非法证据的证据形式,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l 3.根据非法证据是否是直接获取的,可以将非法证据分为原始的非法证据和衍生的非法证据。29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l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l(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与意义l 证据的排除是指由司法机关将那些不具有可采性或证据能力
22、的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包括对传闻证据的排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等。l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上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l 第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遏制非法取证行为。l 第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l 第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人权。30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l(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l 1.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l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
23、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l 2.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l(1)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l(2)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l(3)排除非法证据的审判过程31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l 3.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l(1)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l(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l(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2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第三节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l 4.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l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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