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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经费管理课件.ppt

1、浙江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缪兰娟2017年11月8日科研经费预算及管理一、一、重要的经费管理重要的经费管理文件文件二、二、预算预算编制编制三、三、经费管理经费管理 一、一、重要的经费管理文件重要的经费管理文件1.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财教财政部、科技部(财教 2011 434 号)号)2.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科技厅(浙财教省财政厅、科技厅(浙财教 2012 357 号)号)3.国务院关于改进加

2、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国发国务院(国发 2014 11 号)号)4.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浙政办发 2014 148 号号5.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中办发 2016 50 号号6.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 浙委办发浙委办发 2017 21 号号7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财科教2016113 8.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国科发资(2017)29.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财科教财科教201774号号10.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浙科发计(2017)146号号11.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浙科发计(浙科发计(2017)17212.中

4、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省委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丰富、细化了政策内容,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浙委办发浙委办发 2017 21 号号),共分为6大部分:1、改进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3、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及设备采购管理4、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

5、设项目管理5、规范管理,改进服务6、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一)改进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一)改进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1、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符合科目调剂方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符合科目调剂方向,由项目组申请调剂,项目承担单位批复。向,由项目组申请调剂,项目承担单位批复。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项目评审立项前移一年,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产生,当年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预拨一定比例项目资金(含自筹)作为科研启动资金,保证科研人员及时开展项目研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 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

6、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 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 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 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 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符合条件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印刷出版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拨回基本户。(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 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 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2、明、明 确劳务费开支范围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不 设比例限制。设比例限制。参与项 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 目聘用的研究

7、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 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 工 资水平,(国家统计局颁布的2015中国统计年鉴(2015年度颁布的为2014年度统计数据,),其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指标数据,浙江省约为90,368元根据其在项 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 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 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3、提提 高间接费用比重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加大绩 效激励力度。效激励力度。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等)中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

8、费用 由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组成。间接费用以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各购置费的 一 定比例核定:500万元(含)以 上的部分为1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 20%,200万 元以下的部分为 25%;社会科学、软科学、自然科学基金和软件类科研项 目按全额 30%;国 家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比例。间接费用中的水电等管理费用,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 目工作 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 工 资总额。项 目主管部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 目,可参照制定间接费用实

9、施规定。4、改、改 进结转结余资全留用处理方式。进结转结余资全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 目年度剩余资金在项 目实施计划期间可继续使用。项 目完成任务 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 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项 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5、自、自 主规范管理横向经主规范管理横向经 费。费。项 目承担单位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研发团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单位内部管理

10、办法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 目承担单位负责)(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将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 一 管理。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

11、,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 工 资总额。2、合合 理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理分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职务科技成果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得低于 70%,并鼓励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院所等拥有的专利,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 1年 未实施,且未与发明人(设 计人)签 订实施专利协议的,发明人(设 计人)可实施该项专利,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 计人)所 有。3、扩、扩 大人才科研大人才科研 自主权。自主权。推进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组织管理模式,让领衔科技专

12、家享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动权。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 理,高校和科研院所 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合作活动,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 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科(三)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1、改、改 进省属进省属 高校、科研高校、科研 院所教院所教 学科研学科研 人人 员差旅员差旅 费管理。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有权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

13、坐交通 工 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2、完、完 善省属高校、科研善省属高校、科研 院所会议院所会议 费管费管 理。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会 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 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 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

14、销。3、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咨询、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咨询 费管费管 理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需要制定科研类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具体 标准如下:会议形式,时间半天的,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两天以上的,前两天按上述标准,第三天减半;现场咨询,参考会议;通讯,按次计算,每次为上述标准的20%-50%。4、改、改 进

15、省属进省属 高校、科研高校、科研 院所政府采购管院所政府采购管 理。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各时,需 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可 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要优先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 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各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5、优、优 化进化进 口口 仪仪 器设备采购服务。器设备采购服务。采购进 口 科研仪 器设各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 自行选定参与

16、论证的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各查。已列入省财政厅统 一 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 口 产 品清单的,在清单有效期 内可以直接采购。认真落实进 口 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四)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管理目管理1、简、简 化省属化省属 高校、科研高校、科研 院所基本建设项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审批程序。目审批程序。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高校或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五年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 目,其 中总投资在 500万 元 以下的政府投资项 目,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多道

17、程序合并为 一 个环节,只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 500万 元-2000万 元的政府投资项 目,合 并编制项 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 究报告,只 审批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城 乡规划、用地 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 短审批周期。2、扩、扩 大省属大省属 高校、科研高校、科研 院所基本建设项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管目管 理权理权 限。限。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利用政府性资金 以外的 自有资金、不 申请政府投资建设 的项 目,由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各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 目

18、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五)规范管理(五)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改进服务1、强、强 化法人责任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项 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 一 致的要求,强化 自我约束和 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 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 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 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 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 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

19、等情况。2、加、加 强统强统 筹协调筹协调,精精 简检查评审。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省社科联、项 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科研项 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 负责的协同工 作机制。省科技厅、省社科联、项 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 目开展的备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 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 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3、创、创 新服务方式新服务方式,让科研让科研 人人 员潜心从事科员潜心从事科 学研学研 究。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 科研人员在项目

20、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 由项 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 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 内部科研、财务部 门和项 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 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 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 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 的报销问题。(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1、尽快出台相、尽快出台相 关实施关实施 细则。细则。201

21、7年 8月 1日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 出台横 向课题经费、设各购置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内部管理办法,各主管部门要加强 工 作指导和统筹。2017年11月 1日前,项 目主管部 门要制定 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 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 目资金 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 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2、加、加 强对强对政策政策措施落实情措施落实情 况的督查指导。况的督查指导。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省级科研类项 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可参照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 2017年1月 1日

22、以后新立项 的科研项 目和此前立项且尚在合同期内科研项 目的剩余资金。民口项目:民口项目:2018年1月1日起,重大专项资金不再设立特设账户管理,归垫资金已经不存在。三、三、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浙科发计(2017)146号号项目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依据: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期限:项目验收期限:应在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

23、通过处理。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延期必须申请,一般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项目经费审计和组织验收项目经费审计和组织验收:财政经费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批准,也可委托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24、,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验收。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委托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其中,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按绩效评分指标体系得分达到及格分且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合格,财政经费执行率达75%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

25、发计(浙科发计(2017)146号号 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用台帐进行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依托)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4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按绩效评分指标体系得分未达到及格分或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的;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

26、节严重的;6、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7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验收结题: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结余资金:结余资金:项目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

27、出;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同意终止实施的分期补助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退回财政。四、预算编制四、预算编制(一)预算编制的作用项目预算是确定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 的基础。经过评审后的项目预算,将作为合同签订、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而二预算的作用算的作用(二)预算编制的原则(1)项目(课题)收入预算由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其他来源资金预算构成,其他来源资金预算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因资金来源各有不同,在编报预算时要结合项目(课题)任务实际需要以及

28、资金来源方的要求编制预算,做到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填报,不得虚假承诺配套。(2)项目(课题)支出预算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政策相符性:政策相符性:项目(课题)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目标相关性:目标相关性:项目(课题)预算应以其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课题)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经济合理性:经济合理性:项目(课题)预算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相关产业行业特点等,与同类科研活动支出水平相匹配,

29、并结合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安排,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预算的作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三)(三)预算编报的依据预算编报的依据(1)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相关政策制度(四)(四)预算编报的要求预算编报的要求 对仪器设备购置、承担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承担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承担单位已形成的工作基础及科研条件等前期投入不得列入项目(课题)资金预算。在同

30、一支出科目中需要同时编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应在预算说明中分别就中央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在本科目中的具体用途予以说明。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负有法人责任,按照“谁申报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要求,如法人单位实际承担研究任务且管理使用资金,不应以上级单位的名义申报;如以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的,应由本单位组织任务实施并管理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转拨给其下级法人单位,如大学的附属医院、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全资或控制子公司、科研院及下属的研究所等。若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与课题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

31、,应予以披露。项目牵头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过程管理以及财务验收等工作中应重点予以审核、把关。课题预算应以课题为单元编报,无需再将课题预算拆分成参与单位或子任务进行编报。(五)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五)预算编报的主要内容 项目预算申报书包括:承诺书;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实施绩效目标;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预算说明书项目实施绩效目标约束性指标:开发新产品、新品种,生产样机、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情况提高精度、产量、成活率、降低能耗等各种关键技术指标建立示范点、示范生产线目标预期性指标:专利、论文数,引进、培养人才数,制定行业标准经济效益如新增产值、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税、出口创汇社会效益如预计增加就业、提高

32、产能、节能减排(1)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十个支出科目。设备费: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编制设备费预算应注意:1.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2.应对购置仪器设备重点予以说明,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

33、,对项目(课题)研究的作用,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置仪器设备的选型应在能够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好的仪器设备。购置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3.试制设备费是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项目(课题)检测、实验、验证或示范等研究任务需要而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设备安装调试、燃料动力等费用构成。当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即为完成项目(课题)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含直接

34、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应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试制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应成本清单;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即项目(课题)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时,应当分别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科目编列测算。4.应区分设备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不得为提高间接费用水平将设备购置费列入试制设备费。5.设备改造费是指因项目(课题)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

35、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编列,应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6.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租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租赁费主要包括设备的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赁费可在设备租赁费中编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说明。不得编列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7.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生产性设备的购置费、基建设施的建造费、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以及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并严格控制常规或通用仪器设备的购置。注:注:原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经费专项经费要严格控

36、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财科教财科教2016113号号新的资金管理办法统一要求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编制材料费预算应注意:1.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2.材料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主要是指采购材料时必须发生的物流运输、材料装卸、整理等费用。

37、编报材料费预算应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无需单独编列测算。3.应避免与试制设备费中的材料重复编列。4.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用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5.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可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可纳入材料费预算。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应注意:1.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

38、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披露双方利益关联情况。2.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可结合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分类说明。3.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单位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按照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测算。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5.按照研究任务分工,需由承担单位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相关费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应

39、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和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编列。6.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2016年的113号文件不再要求单独计量)编制燃料动力费预算应注意:1.详细说明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在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中的作用。2.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在测算过程中还应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3.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应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

40、费用中解决。4.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费中编列。燃料、水电等耗费总量合理,高燃料动力耗费项目应作具体说明。2.经济合理性 应以完成本项目研究任务所运行实际时间,以及即期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为测算依据出版出版/文献文献/信息传播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应注意:1.出版费: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2.资料费:主要包括项目(

41、课题)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对于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资料购买费用,应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3.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专用软件为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4.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软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如项目(课题)主要任务目标为软

42、件开发,不应将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通过定制软件的方式外包,其研发软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应科目中,不计入本科目。5.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6.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课题)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该专利在项目(课题)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和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会议会议/差旅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

43、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编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应注意:1.本科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对预算内容和资金安排进行说明,更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2.本科目预算超过直接费用10%的,应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分类分别进行测算。(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可按照会议类别(如学术交流研讨、咨询座谈、验收等)对会议次数、规模、开支标准等进行说明,无需对每次会议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

44、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会议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可按照差旅类别(如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对出差次数、人数、人均出差费用等进行分类说明,无需对每一次出差事项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预算中若涉及到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差旅费的相关开支标准

45、进行测算。(3)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应根据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如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进行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等,海外专家来华进行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等,分别说明相关活动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和外国专家来华应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在编报预算时应合理考虑出国(境)目的地、外国专家主要工作内容、出国(境)或来华的天数、出国(境)批次数和出国(境)团组人数等。出国(境)费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报。3

46、.参加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注册费,以及因项目(课题)研究任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签证费等可列入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目编列。劳务费:劳务费:113号文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如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等。编制劳务费预算应注意: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科研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进行说明。2.承担单位应有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办法,对访问学者、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有细化的管理要求。在

47、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应明确访问学者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程序、归口管理部门及公开公示等内容,并制定岗位设立、工作协议、日常管理、发放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3.编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综合考虑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人月数、本单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4.编列访问学者劳务费用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以及费用标准予以重点说明。访问学者的资格应符合承担单位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并经承担单位审批或备案程序确认。课题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名义在项目下各课题中编列劳务费。5.编列项目(

48、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劳务费时,应对其承担研究任务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时间的合理性等予以重点说明。项目(课题)聘用研究人员应当为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为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 6.编列项目(课题)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时,应对参与相关工作的必要性、投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进行测算说明。项目(课题)聘用的科研辅助人员包括:与项目(课题)科研工作相关的操作员、实验员等辅助工作人员;项目(课题)组因研究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如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临时用工、农业季节性用工等;以及为项目(课题)组提供服务的科研助理、科研财务助理等。7.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49、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项目(课题)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上述人员可在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列支。8.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结合其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工作情况,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当地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编列,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可参考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地区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9.劳务费的发放应符合本单位统一的薪酬体系规定,不得重复发放。专家咨询

50、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1.咨询专家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临时聘请为项目(课题)研发活动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2.专家咨询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列。3.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编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可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4.访问学者和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应在劳务费中编列,不应在本科目中编列。5.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课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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