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少年相關法令介紹壹、少年相關法令介紹 貳、少年網路犯罪貳、少年網路犯罪 參、校園霸凌參、校園霸凌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一、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人,七歲以上至十二歲,七歲以上至十二歲兒童兒童之之觸法行觸法行為為亦得準用之。亦得準用之。)依據少年偏差行為)依據少年偏差行為之輕重程度不同,分類為少年觸法行之輕重程度不同,分類為少年觸法行為、少年虞犯行為、少年不良行為。為、少年虞犯行為、少年不良行為。(一)、少年不良行為:(一)、少年不良行為:即少年較輕微之偏差行為,需予以予查察、即少年較輕微之偏差行為,需予以予查察、勸導、登記、制止。少
2、年不良行為包括:勸導、登記、制止。少年不良行為包括:1深夜遊蕩深夜遊蕩、2逃學逃家逃學逃家、3出入少年不當進出入少年不當進出之場所出之場所、4吸煙、嚼檳榔、飲酒吸煙、嚼檳榔、飲酒、5對父母對父母師長態度傲慢舉止粗暴師長態度傲慢舉止粗暴、6在公共場所高聲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喧嘩、7無照駕駛汽機車無照駕駛汽機車、8滋擾住戶公共場滋擾住戶公共場所、所、9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10加暴行於人加暴行於人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或互相鬥毆未至傷害、11持有猥褻物品、持有猥褻物品、12以猥褻之言語舉動調戲他人、以猥褻之言語舉動調戲他人、13於非公共場於非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所賭博財物、14無正當理
3、由攜帶刀械或其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危險物品、15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等等。等等。(二)、少年虞犯行為:(二)、少年虞犯行為:少年之行為少年之行為尚未構成觸法行為尚未構成觸法行為,惟將來有,惟將來有可能會觸法,可能會觸法,為防範於未然為防範於未然,少年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少年虞犯行為,應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少年虞犯行為,應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少移送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少年法庭得裁定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勞動年法庭得裁定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服務、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處分。少年虞犯行為
4、行為包括:處分。少年虞犯行為行為包括:1經常逃學逃家經常逃學逃家 2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 3參加不良組織參加不良組織 4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其他迷幻物品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其他迷幻物品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三)、少年觸法行為:即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三)、少年觸法行為:即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 為常見之案件類型:為常見之案件類型:吸食搖頭丸、吸食搖頭丸、k他命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
5、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第20條、少年事件處理法,勒戒處分或保護條、少年事件處理法,勒戒處分或保護處分。處分。竊盜機車竊盜機車刑法第刑法第320條,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刑法第刑法第346條,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刑法第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條之強制性交罪,3年年以上有以上有 期徒刑。刑法第期徒刑。刑法第227條與未滿條與未滿16歲男女性歲男女性交或猥褻交或猥褻 罪,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及重傷害傷害及重傷害刑法第刑法第277條、第條、第278條,傷害條,傷害罪需告訴乃論。罪需告訴乃論。飆車飆車刑法
6、第刑法第185條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條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竊盜或詐欺或散布毀謗言論或猥褻照片網路竊盜或詐欺或散布毀謗言論或猥褻照片刑法第刑法第320條或刑法第條或刑法第339條,刑法第條,刑法第310條毀謗條毀謗罪,刑法第罪,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聚眾鬥毆聚眾鬥毆刑法第刑法第382條之在場助勢者,條之在場助勢者,3年以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期徒刑。搶奪財物搶奪財物刑法第刑法第325條,條,5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損他人財物故意毀損他人財物刑法第刑法第354條,條,2年以下年以下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其他保護
7、少年法令(即為保護少二、其他保護少年法令(即為保護少年正常發展,對於妨害少年身心健康年正常發展,對於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人或場所或行為加以處罰之法令)之人或場所或行為加以處罰之法令)常見案類在法令上之處罰:常見案類在法令上之處罰:(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第: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處罰。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二百二十七條處罰。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引誘、容留、媒介
8、、協助、或以他法,使: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常徒刑。意圖營利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常業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者,業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9、,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常業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收受、藏匿、或使之刑。常業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收受、藏匿、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隱避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以他法
10、供人觀覽第二十七條之拍攝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覽第二十七條之拍攝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九條:刊登足以引誘、媒介、第二十九條: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 息者,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網路援交網路援交)。(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吸煙、飲酒、第二十六條: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吸煙、飲酒、嚼檳榔之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物品予嚼檳榔之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第五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者,處新台幣三第五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六條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
11、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2)社會秩序維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第七十七條: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或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縱容兒童或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或勒令歇業。中輟生之定義與處理程序中輟生之定義與處理程序(一一)中輟生之定義中輟生之定義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中輟生通報相關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中輟生通報相關辦法 1三天未到校上
12、課三天未到校上課 2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經請假、不明原因 3含轉出未轉入者含轉出未轉入者 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及第九條:對於六至十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及第九條:對於六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強迫入學,其父母或監護人未五歲之國民應強迫入學,其父母或監護人未依規定送入學者。得由強迫入學委員會處一依規定送入學者。得由強迫入學委員會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百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入學。(二二)中輟生處理流程中輟生處理流程 1學校通報協尋學校通報協尋 (1)非失蹤學生非失蹤學生-學校協尋學校協尋(警察協助警察協助)(2)失蹤學生失蹤學生-警察協尋警察協尋 2尋獲後之處置尋獲後之處置 (1)非失蹤非失蹤-由學校輔導由學
13、校輔導 (2)失蹤失蹤-通知學校辦理復學、追蹤復學通知學校辦理復學、追蹤復學情況、警察調查有無不法情況、警察調查有無不法-對經常逃學逃對經常逃學逃家或涉及其他不法者移送少年法庭、對家家或涉及其他不法者移送少年法庭、對家長罰錢長罰錢(每日每日150元、可連續處罰元、可連續處罰)。三、中輟可能造成的後果三、中輟可能造成的後果 1學校課業跟不上、將來無法升高中學校課業跟不上、將來無法升高中 2可能被利用去犯罪可能被利用去犯罪(如販賣盜版光碟、販賣毒品、如販賣盜版光碟、販賣毒品、性交易、偷竊把風、參加不良組織擔任小弟打手性交易、偷竊把風、參加不良組織擔任小弟打手)3自己也可能因為交往複雜或缺錢而犯罪自
14、己也可能因為交往複雜或缺錢而犯罪 以上行為導致以上行為導致-父母師長傷心、自己受害後父母師長傷心、自己受害後悔終身悔終身不法行為態樣觸犯法律1霸凌、毆打同學致成傷、在場助勢者刑法(重)傷害罪(教唆、幫助、共犯)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2側錄性侵害、性猥褻影音上傳網路散布、在場助勢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教唆、幫助、共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18歲)3上網公開漫罵毀損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校園霸凌(bully)專指孩子們之間惡意欺負的情形,例如: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被暴露於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或是該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而成為
15、受凌學童的情形。(一)肢體的霸凌肢體的霸凌: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二)言語的霸凌言語的霸凌:包括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 同儕、恐嚇威脅等。(三)關係的霸凌關係的霸凌: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 人等。(四)性霸凌性霸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 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五)反擊型霸凌反擊型霸凌:這是受霸凌學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 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 以回擊;有部分受霸凌學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 人。1、校園毒品防制:配合少年隊、校外會、教育處 春暉專案對於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呈現陽性 反應者進行調查,追究毒品來源依法查處。2、中輟生、失蹤少年之協尋 3、校園霸凌行為之防制 4、少年易聚集滋事場所之查察:對於少年易聚集滋 事場所之場所(網咖撞球場電子遊藝場KTV)加 強查察保護少年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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