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榆阳区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2014-08-08概述 榆阳区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有七章三十三条内容,于2011年11月25日由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发布。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是指根据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榆区政发200438号)有关规定建立的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品种为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油。第一章 总则办法的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确保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依据区级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和区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粮油应急
2、储备的作用: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区粮食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在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后,由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办法适用范围:从事和参与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出入库的标准:区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中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油,是指达到入库通知书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须计量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粮油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六
3、个条件: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2.有自有或租赁粮食仓容400吨以上,仓房设施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防潮、通风等性能;有自有油罐容量或桶装数量100吨以上,无渗漏,符合储存食用油要求。3.有大米、油脂生产加工(包装)等设备。大米日加工或销售经营能力达到50吨以上,月均经营量达到180吨以上,月库存量达到120吨以上;食用油日生产加工(包装)或销售经营能力达到8吨以上。4.配备必备的粮油检验设施及技术人员。自备困难的须有明确的委托方。5.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6.授有市区级颁发的当年“放心粮油”称
4、号的企业或经销商。粮油承储企业的责任: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管理企业)与粮油加工经营企业(承储企业)合作储备成品粮油的,根据全区粮食需求量,按照非农业人口“面粉5天,大米10天,食用油60天”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权利,明确粮食数量、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储存条件及监管办法等,确保成品粮油储备安全。当需要应急供应时,必须服从政府安排,按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成品粮油应急供应任务。2.承储企业须执行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应急指令,落实所承担区级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3.承储企业须建立健全区级成品储备
5、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和出库。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入库时,应附出入库质量检验报告。第三章 仓储管理基本原则:1.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2.专仓存放。3.专人保管。4.专账管理。仓房的要求:仓房必须保持设施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性能,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区级成品储备粮油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进行检查、维护。仓房必须悬挂区级储备粮油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区级成品储备粮油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对包装垛位的要求:1.储备粮
6、油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2.包装储存每垛不超过30吨,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3.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桶为5公升、10公升等。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第四章 轮换管理粮食质检机构职责:区粮食质检机构应加强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
7、粮食局。轮换的原则: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轮换基本要求: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小麦粉、大米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4次,食用油不少于1次。在成品粮油的轮换周期内,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后出、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向区粮食局提出轮换申请,审核同意后,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五章 运输管理基本规定: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将区级成品储备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第六章 处罚处罚规定: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取消承储资格,并追缴当年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费用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区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区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