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師老師老師 製作製作製作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概論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3 3 31-1-1-3 3 3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壹、法律之意義壹、法律之意義一、實質意義之法律 實質的法律或稱廣義的法律,即以正義為基礎,而為維持社會秩序或解決紛爭,能以國家強制力實現之人類社會生活規範。(一)法律是社會生活規範(二)法律是為維持秩序或解決紛爭的規範(三)法律是以正義為基礎的規範(四)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實現的規範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
2、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4 4 41-1-1-4 4 4二、形式意義的法律二、形式意義的法律二、形式意義的法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公布之法律。公布之法律。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間的關係間的關係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
3、1-5 5 51-1-1-5 5 5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貳、法律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一、法律與道德一、法律與道德一、法律與道德(一一一)法律與道德之關係法律與道德之關係法律與道德之關係1.1.1.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法律是最低限度之道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法律是最低限度之道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法律是最低限度之道德,道德又是法律的基礎。德,道德又是法律的基礎。德,道德又是法律的基礎。2.2.2.法律與道德互為補充:法律與道德互為補充:法律與道德互為補充:(1)(1)(1)有些行為道德與法律均
4、加以禁止。有些行為道德與法律均加以禁止。有些行為道德與法律均加以禁止。(2)(2)(2)有些行為道德所禁止,但為法律所許可。有些行為道德所禁止,但為法律所許可。有些行為道德所禁止,但為法律所許可。(3)(3)(3)有些行為為道德所許可,但為法律所禁止。有些行為為道德所許可,但為法律所禁止。有些行為為道德所許可,但為法律所禁止。(4)(4)(4)有些行為道德所不許可,法律不禁止。有些行為道德所不許可,法律不禁止。有些行為道德所不許可,法律不禁止。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間的關係間的關係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5、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6 6 61-1-1-6 6 63.3.3.法律與道德具關連性:法律與道德具關連性:法律與道德具關連性:(1)(1)(1)道德有時直接形成了法律道德有時直接形成了法律道德有時直接形成了法律(2)(2)(2)道德觀念影響對法律的解釋道德觀念影響對法律的解釋道德觀念影響對法律的解釋(二二二)法律與道德之區別法律與道德之區別法律與道德之區別1.1.1.產生方法不同產生方法不同產生方法不同2.2.2.作用不同作用不同作用不同3.3.3.制裁不同制裁不同制裁不同4.4.4.觀念不同觀念不同觀念不同5.5.5.對象不同對象不同對象
6、不同6.6.6.內容不同內容不同內容不同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間的關係間的關係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7 7 71-1-1-7 7 7二、法律與宗教二、法律與宗教二、法律與宗教(一一一)法律與宗教之關係法律與宗教之關係法律與宗教之關係1.1.1.法律與宗教意識互為表裡法律與宗教意識互為表裡法律與宗教意識互為表裡2.2.2.以法律為推行宗教的工具以法律為推行宗教的工具以法律為推行宗教的工具3.3.3.以宗教為國教以宗教為國教以宗教為
7、國教(二二二)法律與宗教之區別法律與宗教之區別法律與宗教之區別1.1.1.產生方式不同產生方式不同產生方式不同2.2.2.效力不同效力不同效力不同3.3.3.對象不同對象不同對象不同4.4.4.內容不同內容不同內容不同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間的關係間的關係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8 8 81-1-1-8 8 85.5.5.關係不同關係不同關係不同6.6.6.作用不同作用不同作用不同三、法律與習慣三、法律與習慣三、法律與習慣 習慣是
8、法律之來源之一,原則上具有補充效力,習慣是法律之來源之一,原則上具有補充效力,習慣是法律之來源之一,原則上具有補充效力,例外,則具有優先效力,為一輔助性之法源。例外,則具有優先效力,為一輔助性之法源。例外,則具有優先效力,為一輔助性之法源。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第一節法律之意義及其與其他規範間的關係間的關係間的關係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9 9 91-1-1-9 9 9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一一一)國內法國內法國內法乃指凡法律由一國所
9、制定,且僅能在其領域乃指凡法律由一國所制定,且僅能在其領域乃指凡法律由一國所制定,且僅能在其領域內施行並發生效力者,稱之。內施行並發生效力者,稱之。內施行並發生效力者,稱之。(二二二)國際法國際法國際法乃指法律為國際社會團體所公認之法則,其乃指法律為國際社會團體所公認之法則,其乃指法律為國際社會團體所公認之法則,其施行區域不以一國之領域內為限,其效力及於國家施行區域不以一國之領域內為限,其效力及於國家施行區域不以一國之領域內為限,其效力及於國家與國家之間者,稱之。與國家之間者,稱之。與國家之間者,稱之。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10、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010101-1-1-101010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一一一)成文法成文法成文法係指凡由有立法權之機關製成文書,並經過係指凡由有立法權之機關製成文書,並經過係指凡由有立法權之機關製成文書,並經過一定手續公布之法律,謂成文法,亦稱制定法。一定手續公布之法律,謂成文法,亦稱制定法。一定手續公布之法律,謂成文法,亦稱制定法。(二二二)不成文法不成文法不成文法係指非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係指非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係指非經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制定,亦未經一定手續公布,而由
11、國家認許之事項,具有法律之一定手續公布,而由國家認許之事項,具有法律之一定手續公布,而由國家認許之事項,具有法律之效力者,亦稱非制定法。效力者,亦稱非制定法。效力者,亦稱非制定法。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111111-1-1-111111三、普通法與特別法三、普通法與特別法三、普通法與特別法(一一一)普通法普通法普通法(二二二)特別法特別法特別法1.1.1.以人為其區別標準以人為其區別標準以人為其區別標準2.2.2.以地為其區別標準以地為其區別標準以地為其
12、區別標準3.3.3.以事為其區別標準以事為其區別標準以事為其區別標準4.4.4.以時為標準以時為標準以時為標準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212121-1-1-121212四、強行法與任意法四、強行法與任意法四、強行法與任意法(一一一)強行法強行法強行法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不得自由選擇變更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不得自由選擇變更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不得自由選擇變更適用,須強行適用之法律。適用,須強行適用之法律。適用,須強行適用之法律。(二二二)任意法任意法任
13、意法法律適用與否,在私法自治的範疇內,任由法律適用與否,在私法自治的範疇內,任由法律適用與否,在私法自治的範疇內,任由當事人自由選擇變更之。當事人自由選擇變更之。當事人自由選擇變更之。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313131-1-1-131313五、公法與私法五、公法與私法五、公法與私法(一一一)主體說主體說主體說(二二二)利益說利益說利益說(三三三)權力說權力說權力說(四四四)法律主體說法律主體說法律主體說(五五五)修正之法律主體說修正之法律主體說修正之法律
14、主體說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414141-1-1-141414六、實體法與程序法六、實體法與程序法六、實體法與程序法(一一一)實體法實體法實體法乃規定權利義務之具體內容的法律。乃規定權利義務之具體內容的法律。乃規定權利義務之具體內容的法律。(二二二)程序法程序法程序法則是關於實現權利與義務之手續的規定,亦則是關於實現權利與義務之手續的規定,亦則是關於實現權利與義務之手續的規定,亦即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時如何解決之方法。即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時如何解決之方法。
15、即當權利義務發生問題時如何解決之方法。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第二節法律的分類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515151-1-1-151515第三節法律之淵源第三節法律之淵源第三節法律之淵源壹、直接法源壹、直接法源壹、直接法源壹、直接法源壹、直接法源壹、直接法源(成文法源成文法源成文法源成文法源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一、憲法一、憲法一、憲法二、法律二、法律二、法律三、命令三、命令三、命令四、地方自治法規四、地方自治法規四、地方自治法規五、條約五、條約五、條約六、行政協定六、行政協定六、行政協定法律與生活法
16、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616161-1-1-161616第三節法律之淵源第三節法律之淵源第三節法律之淵源貳、間接法源貳、間接法源貳、間接法源貳、間接法源貳、間接法源貳、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不成文法源)一、習慣法一、習慣法一、習慣法二、判例二、判例二、判例三、法理三、法理三、法理四、學說四、學說四、學說五、解釋五、解釋五、解釋六、外國法六、外國法六、外國法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717
17、171-1-1-171717第四節法律之效力第四節法律之效力第四節法律之效力壹、時之效力壹、時之效力壹、時之效力壹、時之效力壹、時之效力壹、時之效力一、法律經公布施行而發生效力一、法律經公布施行而發生效力一、法律經公布施行而發生效力二、法律因廢止而失效二、法律因廢止而失效二、法律因廢止而失效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四、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四、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四、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但
18、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亦有例外。但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亦有例外。但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亦有例外。(一一一)從輕原則從輕原則從輕原則(二二二)新普通法不得變更舊特別法新普通法不得變更舊特別法新普通法不得變更舊特別法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818181-1-1-181818第四節法律之效力第四節法律之效力第四節法律之效力貳、人的效力貳、人的效力貳、人的效力貳、人的效力貳、人的效力貳、人的效力一、屬地主義一、屬地主義一、屬地主義二、屬人主義二、屬人主義二、屬人主義三、折衷主義三、折衷主義三、折衷主義參、地之效力參、地之效力
19、參、地之效力參、地之效力參、地之效力參、地之效力(一一一)因在領域外行使本國法之例外因在領域外行使本國法之例外因在領域外行使本國法之例外(二二二)在領域內本國法只行使一部份地區而生之例在領域內本國法只行使一部份地區而生之例在領域內本國法只行使一部份地區而生之例外外外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法律與生活Law and LifeLaw and LifeLaw and Life1-1-1-1919191-1-1-191919第四節法律之效力第四節法律之效力第四節法律之效力肆、事的效力肆、事的效力肆、事的效力肆、事的效力肆、事的效力肆、事的效力(一一一)一事不再理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二二二)一事不二罰一事不二罰一事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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