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一、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三、 重
2、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四、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六、 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为预防、控制盒消除重大动物疫情的传播和扩散,确保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加强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1、 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按照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控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2、 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3、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或者发现严重染疫或者疑似严重染疫的动物,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情疾病控制机构报告4、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开展疫情的扑灭和公共卫生工作5、 疫情等级、统计和疫情的上报工作有院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