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第五章 租船运输租船运输1.1.租船运输概述租船运输概述1.11.1定义定义: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根据双方协商的条件,船舶所有人(船东Owner)将船舶的全部或一部分出租给租船人(Charterer)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约定的运价或租金支付运费的商业行为。1.21.2特点特点 (1)适合运输低值的大宗货物:在海运中,租船运输量约占80%(2)租船运输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和航期 (3)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1.31.3作用作用(1)双方自己的需要选择洽租,满足各自的需要,为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便利条件。(2)租用整船,运量大,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降低单
2、位运输成本。(3)租船运价属于竞争性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极大,运价低。(4)租船运输的限制较少,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方便了货主的需求。(5)当贸易增加,舱位不足时,租船运输即可弥补需要。1.41.4租船市场租船市场租船市场是船东出租船舶和租船人租赁船舶,进行交易洽商的场所。国际上的主要租船市场 英国伦敦租船市场英国伦敦租船市场:伦敦的波罗的海商业航运交易所(The Baltic Mercantile and shipping Exchange)是国际上最大的散杂货租船市场。美国纽约租船市场美国纽约租船市场:仅次于伦敦的第二大租船市场。它没有固定场所,主要是用电讯进行业务活动,其成交的船舶主
3、要是油轮和干散货船。澳斯陆、斯德哥尔摩和汉堡租船市场澳斯陆、斯德哥尔摩和汉堡租船市场:以租赁特殊的,质量高的船舶为主,如冷藏船、液化石油气船、滚装滚卸船和吊装船等。在租船方式上船东以长期期租为主。东京和香港远东租船市场东京和香港远东租船市场:主要是短程近洋船的租赁。2.2.租船方式租船方式2.1 2.1 定程租船定程租船,简称程租,又称航次租船(Voyage or Trip Charter),是指以航次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方必须按时把船舶驶到装货港口装货,再驶到卸货港口卸货,完成合同规定的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航行中的一切开支费用,租船人则按约定支付运费。(1)(1)特点特点 规定一
4、定的航线或装卸港口以及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等 船舶的调度、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港口使费、淡水以及船员工资等的营运费用 在多数情况下,运价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或采用包干运费(Lump Sum)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速遣费 船方除对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船、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程租船合同为依据(2)(2)形式形式 单航次租船(Single Trip or Voyage Charter)来回程租船(Round Trip or Voyage Charter)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Trip or Voyage Cha
5、rter)包运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2.22.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 (Time Charter)(Time Charter),简称期租,是指以租赁期限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租期内,租船人按约定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权,同时负责船舶的调度和经营管理。特点:期租是租用整船 期租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航行区域范围 期租对船舶装运的货物不作具体规定 期租的租船人有船舶调度权并负责船舶的营运,支付船用燃料、各项港口费用、捐税、货物装卸等费用 租赁期间的船期损失,除特殊原因外,均归租船人负担 期租租金是按每载重吨每月(或每日)计算 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期租
6、合同为准2.32.3航次期租航次期租(TCT:time charter on trip or time-charter-trip)定期租船的一种,形式上仍以航次为限,租金则依该航次使用的实际时间及日租金率计算。2.42.4光船租船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实际上是期租的一种派生租船方式,所不同的是,船东只提供一艘光船,船上没有船员,租船人接船后尚须自行配备船 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的各项事宜。2.52.5包运租船(包运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租船方式的比较租船租船方
7、式方式特点特点船舶的拥船舶的拥有权、支有权、支配权配权合同性质合同性质定程租船船东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负担船舶的固定及变动费用;运费按货物数量由双方商定;租船合同中要订明可用的装卸时间及计算方法(由承租人负责装卸)均在船东货物运输合同定期租船承租人多为较大型企业且拥有稳定的货源;船东配备船员,但船长服从于承租人;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的变动费用,固定费用仍由船东负担;租金按租期、船舶载重吨由双方商定;合同须有交还船条款船东、承租人财产租赁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混合形式光船租赁船东提供一艘空船;由承运人配备船员并经营船舶且负担一切费用;租金按租期、船舶载重吨由双方商定均在承租人财
8、产租赁合同包运租船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每航次以较均等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类似于连续航次租船,两者的区别在于包运租船不固定船舶,因而有利于船东3.3.租船合同租船合同3.1标准程租船合同 标准杂货程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简称“金康”(GenCOIl)。该合同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协会(BIMCO)的前身波罗的海白海航运公会制定,几经修改,目前租船市场多数还是采用 1922 年版本。(eg.)古巴食糖租船合同(Cuba Sugar Charter Party)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wstra
9、lia Grain Charter Party,AUSTWHEAT)太平洋沿岸谷物租船合同(Pacific Coast Grain Charter Party)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hamber of Shipping Walsh CoalCharter Party)油轮程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 Party)巴尔的摩C式合同(Baltimore Berth Charter Party-Form C,1913)3.23.2标准期租船合同标准期租船合同 标准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 Party),简称“Baltime”。该合同由波罗的海国际
10、航运协会于1909 年制定,几经修改,现行使用的是 1950 年修订的格式。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 Time Charter Party,NYPE)简称“Time Charter party”。是由美国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现在使用的是1946年修订的格式。前者较多地考虑船东利益,后者较多地考虑了租船人利益。中国租船公司结合国际惯例,于1980年制定了“中国租船公司定期租船合同”(China National chartering Corporation Time C/P)简称“Sinotime198。”3.33.3程租船合同的主要
11、内容与条款程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条款(1)当事人:船方和租船人,委托人和代理人。(2)船舶说明:船名、船籍、船旗、船级、吨位、容积以及签约附船舶的位置等(3)装货港和卸货港:指名港(列名港)、未指名港和选择港。(4)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提供适航船舶 合理速遣船舶至装货港:受载日、解约日 保证船舶载货能力:宣载 不得不合理绕航 对货物安全负责(5)船舶受载日和解约日:受载日受载日(Ladys Date)(Ladys Date)是租船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早装货日期;解约日解约日(Cancelling Date)(Cancelling Date)是指租船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货日期。从受载日至解约日称
12、为船舶受载期。(6)货物:合同应列名商品或规定承运几种货物,即选择商品。(7)运费及支付方式:要明确运费的费率、计算标准、计费币种和支付时间等。(8)(8)装卸责任和费用负担的规定:装卸责任和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负责装卸和负担费用(Liner Terms or Gross Terms)。船方不负责装卸和负担费用(Free In and Out,FIO)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FO)。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9)许可装卸时间条款许可装卸时间条款许可装卸时间的规定 连续日(Running Days or Consecutive Days)工作日(Working Days
13、)累计 8 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8Hours)累计24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24Hours)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计算方法工作日通常订明“星期日、假日除外”(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对许可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要作出规定 较为普遍的规定是:如船长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g)上午送达,则从下午2点起算,如在下午办公时间26点送达,则从
14、次日上午8点起算。终止时间则以最后一件货物装上或 卸下船为准。明确规定装卸时间是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10)滞期与速遣条款 滞期滞期是指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许可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则自许可装卸时间截止后到实际装卸完毕时的这段时间称为滞期。为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船舶延期所产生的损 失,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此项罚金称为滞期费(滞期费(DemurrageDemurrage)。)。滞期费率可以订为每天若干金额;每货吨若干金额或船舶每总吨或净吨若干金额。速遣速遣是指合同规定的许可装卸期限终止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即实际装卸时间比许可装卸时间短,节省了船期,称为速遣。船方
15、为了鼓励而付给租船人一定金额作为报酬,称为速遣费速遣费 (Despatch Money)(Despatch Money)。速遣费通常规定为滞期费的一半。(11)替代船条款(Substitute clause)在程租合同中,船名一经指定,船东即无权以其他船舶代替指定船舶。3.43.4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条款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条款(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2)船舶规范(Description of Ship)主要船舶规范有:船东、船名、船旗、船级、建造年份、载重吨、载货容积、吃水、航速、耗油量、装卸设备等。(3)船舶航行区域(Navigation Limit):远洋、近洋、沿海、内河(4)
16、货物(Cargo):干货、液货(5)租期条款(Charter Period Clause):使用船舶的时间的确定(6)交船、还船条款(Delivery/Redelivery of Vessel Clause)交船是指船东按租船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条件把船舶交由租船人调度营运。交船之时就是租期和租金起算之时。交船时间交船地点交船的条件 还船是指在租期届满后,租船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把船舶还给船舶所有人。还船之时就是租金停止支付之时。还船时船舶应具备的条件交船与还船应注意的事项(7)租金条款(Charter Hire clause):租金有两种订法:一是按每月每载重吨若干金额计算;二是
17、按整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8)转租(Sublet)在长期租船条件下,租船人为在暂时无货的情况下,不致造成经济损失,一般在期租合同中都订有转租条款,明确规定租船人在租期内有权把船舶转租给第三者,但租船人要继续履行原租船合同。(9)停租(Suspension of Hire,Off Hire)停租是一项维护租船人利益的条款。当发生了租船合同规定的某项事情时,租船人可以提出停租。船舶本身的原因。船舶证件失效需要补办,如适航证书等,船用物料需重新配备而耽误了船期。船员漏船、死亡、罢工、不法行为、更换补充船员而使船舶误期。其他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等。【本章思考题】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从斯里兰卡进口橡胶
18、10000MT,采用FOB价格条件。买卖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1250MT,而租船合同却规定每天装货1500MT。两个合同均规定滞期费为USD3000/天,速遣费减半。可是实际装货时间却是每天1400MT。那么本案例中是否有滞期或速遣发生?如果有,各为多少?由谁支付?【案例【案例5 51 1】1999年1月10日,某进口公司A在英国购买了6000吨小麦,价值120万美元,交由某运输公司B经营的“远帆”轮承运。该轮2月11日在英国伦敦港装载货物。开船前,船长收到一份远洋建议书,提及在该轮预定航线附近可能有恶劣气候。2月15日至3月7日,该轮在航线上遇到大风浪。10日抵目的地,经对货物检验证实,该轮货
19、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变质,造成货物损失25万余元。A公司因此对B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B公司辩称:该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分析】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2货损应由谁承担?【案例【案例5 52 2】中国某外运公司A作为出口公司B公司的货运代理,代为
20、办理袋装白糖的运输业务。A遂以承租人身份与某海运公司C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租用C公司“黎明”轮,从中国防城港装运70008000吨袋装白糖至俄罗斯那霍德卡港;预计装货时间为1999年4月8日至18日;运费每吨23美元,装卸效率为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000吨,星期天与节假日不计,除非已使用;备妥通知书于中午前发出,装卸时间从当天13:00起算;下午发出,则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8:00时起算,滞期费率为每天3500美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规定:船东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负责。承租人还应
21、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负责,但仅以船东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不能取得支付为限。4月8日,C通知A,“黎明”轮将推迟船期。5月9日,C通知该轮将于5月14日抵港,并宣布承载货运量为7800吨。5月14日,该轮到达防城港,并于当天下午5:30递交了船舶准备就绪通知书。5月18日开始装货,6月10日22:00装货完毕。实际装载货物7400吨。扣除因天气影响作业的时间,共滞期16天23小时30分。6月22日该轮抵达目的港,并于12:15递交了准备就绪通知书,7月15日16:30卸货完毕,滞期14天。同时由于没有按时交货,A公司遭货主索赔,赔偿货物差价损失30,000万元。2000年7月1日,C公司
22、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装卸两港滞期费和亏舱费及相应利息。A公司辩称其只是货运代理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况且,船舶在装货港的滞期和亏舱是因为船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受载期抵达装货港所致,承租人不应支付装货港滞期费和亏舱费;卸货港滞期费应向收货人收取。承租人反诉请求出租人赔偿延迟受载所遭受的损失。问:1、装货港装货起算日为哪一天?许可装卸时间为多长?2、C以A作为诉讼对象是否合理?3、在装货港是否存在滞期费?若存在,滞期费为多少?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笔滞期费及相应利息?那么卸货港的滞期费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4、C向A主张亏舱费的请求是否合理?若合理,实际亏舱数量为多少?若不合理,为什么?
23、5、对于由于延迟交货给A造成的30,000万元损失,A能否采取相应措施得到补偿?【案例53】2001年12月23日,上海新绿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公司)与大洋船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签订“油轮航次租船合同”一份,约定由大洋公司为新绿公司运输5,000吨燃料油,由大连港至广州港;运费每吨人民币90元,以实载吨为准,于卸货完毕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装港船测数经货主核准、签字认可后方能开船,卸港船测数经货主核准、签字认可后方能卸货,卸货完毕后须经货主验船、确认空舱并签字认可后方能开船,如损耗超过3,超出部分由大洋公司赔偿;该合同还约定,用于解决纠纷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
24、后,大洋公司所属“宏和16号”船于2001年12月27日在大连港装油完毕,装港船测数为4,962.555吨。2002年1月2日,该船抵达广州港,卸港船测数4,960.224吨。经船方大副和新绿公司代表共同确认后,油被卸至新绿公司联系的13条驳船上。卸油完毕时,船方大副注明“干舱,燃油仓正常”并签名后,将一式三份的“干舱证书”交收货方南海市华奥美燃油有限公司签字确认,收货方代理人即在“干舱证书”上批注了“舱已卸空,油欠壹佰肆拾肆点壹吨”,然后将其中一份“干舱证书”交还船方,但船方在航海日志上作了不认可短少的记录。13条驳船船测数总和为4,818.411吨,比装港船测数少144.144吨,比卸港船
25、测数少142.813吨。按装港船测数4,962.555吨计,涉案运费总计人民币446,629.95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30,000元,新绿公司尚欠大洋公司运费人民币316,629.95元及20天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330元。另外,大洋公司已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800元。大洋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绿公司支付所欠运费、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新绿公司认为:合同对“损耗或货差”的内容约定不明,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应根据常识和惯例将“损耗或货差”解释为承运人与货主共同确认的装港船测数与承运人卸货完毕交付货主的实测数的相差数,本案中承运人将燃油交付货主的实测数就是卸油结束拆管时
26、的驳船船测数总和。据此,货差超过了3,大洋公司对燃油的短缺存在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承运人的船员未对卸油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大洋公司应赔偿货差损失人民币221,715元。【分析】大洋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新绿公司的请求呢?【案例案例5 54 4】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日本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签订一份货量为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嗣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五矿公司的出口代理为海南省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国贸)。为运输该1200吨货物,海南国贸于1995年12月11日代五矿公司与广东省湛江海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签订一份航
27、次租船合同,海通公司又与中国外运广东省湛江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运)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湛江外运则与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公司)签订一份租船合同,这三个连环合同的条款内容基本相同,均协议租用“万盛”轮运输本案所涉吨货物。“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大连港万通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万通公司又将该轮以期租形式出租给五丰公司使用。1995年12月25日,五矿公司的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装上“万盛”轮,提单号HX-95B,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同航次还装载了另一票目的港为日本川崎的1200吨高磷硅锰合金,该两票货物外表状
28、况相同。同年12月27日,“万盛”轮驶离海口港,于1996年1月8日驶抵日本名古屋港,“万盛”轮在卸货时将两票货物发生错卸。同年1月26日,丰田通商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向五矿公司要求赔偿,五矿公司向丰田通商作了通融赔付。受该合同履行情况影响,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间的后一硅锰合金购销合同未能顺利履行,五矿公司受到了损失。另查明,1200吨低磷硅锰合金的HX-95B号提单,已经过两次背书转让,贸易合同买方丰田通商已在目的港名古屋提货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处理。五矿公司向通连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因通连公司拒赔,该公司遂以通连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通连公司赔偿其损失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请对此案
29、例进行分析,并说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案例55】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垵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案例5 56 6】1981年7月10日某地方远洋公司所属“兴隆”号第10航次在秦皇岛装花生仁17,000袋计690公吨去荷兰。19
30、81年7月28日抵香港后转装“开化”轮,于1981年9 月28日抵鹿特丹并于1981年9月30日卸毕交货时,发现花生仁被玉米粉和云母粉污染并有虫蛀,货损由保险公司赔偿荷兰货方,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经查上述货损是由于“兴隆”轮前航次曾装过玉米粉和云母粉,未经扫舱、洗舱,也没有验舱证明。据此保险人虽多次向远洋公司提赔,均遭拒绝。无奈,于1983年7月5日向海事法庭起诉。问题:(1)“兴隆”轮是否已构成不适航?(2)保险人赔付荷兰收货人损失该不该?在取得代位追偿权后转向船方索赔对不对?(3)船方对造成货损有无责任?船方拒赔有无理由?【案例【案例5 57 7】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黄山贸易公司
31、(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此后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我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万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我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SKG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变动,我方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出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
32、美元。其结果使得我方不仅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于是我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我方接受该批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我方拒收该批货物。由于我方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元,并将货物卖与另一买主。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试分析仲裁庭应如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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