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元七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法律实务网络不正当竞争 模块二 模块三网络商标权学习情境与主要任务 模块一 模块四网络著作权网络专利和网络域名工商总局受理京东实名举报维护公平竞争网络市场秩序2015年11月3日,京东向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京东表示,其不仅代表自身利益,更是以电商行业健康发展为己任,积极呼吁打击不正之风。京东愿意积极配合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电商行业秩序,为保护商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遗余力、坚持到底。此前,阿里巴巴也以记者采访“阿里基层员工”的形式回应称,对于竞争的问题,最终的解决方案就是让消费者选择。阿里巴巴表示,“天猫品质更真服务更好价格更低物流更快,是
2、企业实力的自然结果。阿里巴巴的回应中还借用“业内人士”分析称,“天猫创造出来的双11购物狂欢节正成为全名狂欢的节日,消费者、商家甚至全社会都因此获益”。【知识目标知识目标】1.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的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保护;2.理解网络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及规则;3.掌握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原因及解决措施;4.了解国家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5.熟悉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能力标准能力标准】1.能够应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来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2.能够通过分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原因,提出解决措施;3.能够应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机制,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信
3、用评价。【能力训练任务能力训练任务】1.搜集整理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和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等纠纷案例,讨论建设良好的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性;2.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模块模块1 1 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1.1信息网络传播权1.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 避风港规则 红旗标准案例1图片授权公司华盖公司向法院诉称,欧派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自建的新浪微博中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新浪微博的开办公司北京微梦创科公司为欧派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信息发布平台,二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欧派认为,他们转发的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也没有获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微
4、梦创科公司认为其接到华盖公司投诉后已经将信息删除,不再承担责任。法院查明,欧派在转发该配图微博时没有审查权利归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获授权。请分析:1.本案中,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拥有什么权利?2.欧派公司能否任意使用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3.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无责任?4.如果欧派公司直接将皮皮时光机发布的带有侵权图片的微博进行了转发,那么欧派公司作为微博转发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
5、,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媒体,从产生之初便备受关注,微博上信息的多样性和信息链式传播的特点,使之成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外有一个更加难以在法律上管控和治理的平台。本案是发生在微博平台上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作品的创作和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6、保护条例。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1.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避风港规则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避风港”原则,后来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包括“通知+
7、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避风港”原则是美国首先在数字千禧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是美国为执行国际版权条约于1998年颁布的一项法律,目的是保护网上作品的著作权)中提出,后被许多国家借鉴,作为处理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案件的原则。专家普遍认为,“避风港”原则在新技术发展和维权之间求得了合理平衡,否则,新兴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根本来不及应付指控。1.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任红旗标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或者应知的侵权行为,采取“通知+移除”的规则,以避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但是在适用
8、“避风港规则”的同时,需要通过“红旗标准”予以限制,在当侵权事实处于显而易见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主张“避风港规则”予以脱责,即不能简单地以“不知”或仅凭尽到“通知+移除”义务而主张免责。红旗标准: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对于网络侵权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以不“应知”作为免责事由。1.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9、责任认定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可以考虑的八个因素:1.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2.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3.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4.平台服务商针对相同网络卖家就同一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5.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中存在网络卖家的侵权自认;6.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7.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8.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
10、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其他因素。模块模块2 2 网络商标权网络商标权2.1网络商标侵权的特征2.2与实物商品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2.3与交易信息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2.4商标权的合理使用2.5商标侵权网络平台责任案例2 2014年5月,完美(中国)公司诉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销售“完美芦荟胶”,侵犯其商标权。完美(中国)公司诉称,2013年,窝窝团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每支8.8元或8.9元的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于是公司通过窝窝团网站购买了该商品。经鉴别,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
11、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完美公司认为,窝窝团未经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故要求北京窝窝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5万元。请分析: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1 网络商标侵权的特征网络商标侵权的特征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存在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大多数问题出在与交易信息相关的环节。第二,共同侵权的普遍性及归责的难点。案例2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窝窝团网站发布多条商品信息,以低价组织消费者团购“价值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使用了与原告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
12、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2与实物商品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与实物商品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1、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销售假冒商品此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与传统经济下销售假冒商品并无不同。2、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平行进口的商品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的平行进口商品,通常是所谓的“正品”,但原本应在其它国家的市场上进行销售。3、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违约商品(违反商标许可协议或其它协议)典型的表现为将协议规定只能直销的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或将协议规定本应在某特定地域销售的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或将应该置于商标权人严格挑选和限定的销售环境中进行销售的产品(如奢侈品牌的产品)置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这类
13、行为的合法性在目前商标法中没有涉及。由于缺少法律依据,目前ISP对这类商品一般不进行处理。2.3与交易信息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与交易信息相关的商标使用侵权1、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或网页关键词2、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网店的名称、网店招牌、网店装饰或宣传3、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他人商标4、信息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责任问题案例3 2011年3月,原告立邦涂漆公司发现被告展进公司未得到原告的许可和授权,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并大量使用“立邦”商标标识、平面广告来装饰其店铺页面,此行足以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淘宝公司在接收到原告的投诉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4、立邦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请分析:1.展进公司使用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装饰店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3.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对商标的合理使用?4.展进公司在代理品牌界面设置众多品牌广告图片的行为违法吗?2.4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展进公司使用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亦未造成商标利益的损害,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展进公司销售的是立邦公司的产品,不存在商品质量的降低,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也不存在对商标的贬损,故而并未损害“立邦”作为驰名商
15、标所包含的质量保障和信誉价值。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展进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也不应被认为构成商标侵权。展进公司在网络店铺首页菜单栏中设置“代理品牌”链接,并在代理品牌界面设置众多品牌广告图片的行为确有不妥。由于该种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立邦公司以此主张展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缺乏法律依据。但事实上能够看出这种行为是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行为。案例4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在洋参产品类目下注册有鹰形商标,2011年,该总会发现淘宝商城上某店铺销售印有其商标的产品,并确认从未授权该卖家在该商品上使用其商标。随后,该总会以侵权为由向马云(而非淘宝网)发送律师
16、函(函中未提供具体侵权链接),后将该商城卖家和淘宝网一并诉至吉林中院,淘宝网在接到法院诉讼材料后,删除了涉嫌侵权的链接。吉林中院一审认为,淘宝商城对外承诺“品牌正品,商城保障”,应在接到投诉后着手进行主动审查,而非被动等待投诉人提交侵权链接,淘宝网认为原告投诉不适格的抗辩不适用在商城平台上,故判决淘宝公司部分承担与卖家的连带责任。案件上诉至吉林高院,二审后,吉林高院认为淘宝商城的“正品保障”是针对网店经营行为的保证,而总会的起诉是针对淘宝的侵权,二者并非一谈,因此还应该回归到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定义务上,本案淘宝网已尽到合法注意义务,且原告的投诉没有达到法定要求,故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淘宝网不承担
17、侵权责任。请分析:1.为何一、二审法院判决迥异?2.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5商标侵权网络平台责任商标侵权网络平台责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要求淘宝网与卖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此案的不同点在于案件发生在天猫卖家而非之前的集市卖家。“正品保障”是淘宝网向卖家提供的一种规则约束同时也是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在淘宝网官方页面上可以看到其对“正品保障”服务的详细表述:在天猫购物时,若买家认定已购得的商品为假货,则有权在交易成功后14天内按本规则发起针对该商家的投诉,并申请“正品保障”赔付,赔付的金额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3倍+邮费为限(此规定2010年1月1日生效)”。因此,“正
18、品保障”是淘宝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一项消费保障措施,通过协议和保证金的形式适用到天猫卖家,而这项措施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到淘宝网第三方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了解到这一点,就不难明白吉林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的缘由了。模块模块3 3 网络专利和网络域名网络专利和网络域名3.1网络专利侵权3.2域名与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形式3.3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及解决案例5 2011年6月14日,日本电通公司以其在中国大陆享有的网络结算专利被侵权为由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深圳市财付通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此外,日本电通公司还向有可能构成侵权的6家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其他公司发出了侵权警告函,这6家公司大部分都在首批获得第
19、三方支付牌照的27家之列。请分析:日本对基础专利进行申请,给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有什么启示?3.1网络专利侵权网络专利侵权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案例6 原告匡威公司拥有商标“CONVERSE”
2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CONVERSE”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该获得全面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其中包括对域名的注册和保护。被告北京国网信息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致使原告不能注册“”域名,并造成了客户的误认和混淆。为此,匡威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请分析: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3.2 域名与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域名与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形式1、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关键
21、词、字母等。如果在域名中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包含的单词、字母,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中,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国网公司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22、,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国网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注销“”域名。3.3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及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及解决域名与商标权之间容易发生冲突,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域名注册管理制度较为松散。2、域名与商标注册各成体系,管理部门缺乏协调。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23、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2条模块模块4 4 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不正当竞争4.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4.2网络虚假宣传4.3网络推广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4“刷单”行为和虚假交易4.5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案例7 淘宝、天猫对“购物党”网站提供给用户下载的比价插件采取了屏蔽行为,“购物党”网站经营者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公司将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公司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100万元。聪明狗公司称,公司合法经营比价插件购物党,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对该插件采取了屏蔽行为,导致网民在淘宝、天猫无法使用购物党比价插件,进而选择其他公司的比价插件
24、,导致该公司用户流失,经济利益受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分析:1.在该案中“购物党”的比价软件本身及其体现的商业模式是否违法?2.淘宝屏蔽该插件是否违法?4.1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种是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种是网络技术本身所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域名抢注域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视框链接链接技术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设置元标记关键词系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案例中,比价插件若是嵌入到淘宝平台页面中,依附于他人页面运行,如果该类行为仅仅只是为了消费者能够对平台价格进行比对,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利,则聪明狗似乎能置
25、身事外。但如果聪明狗的比价插件具有自身的其它的商业目的,比如说为了劫取淘宝流量,即明显超过了对淘宝的干扰限度,则很可能被认作是恶意而构成不正竞争。域名抢注域名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三点: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公开出租或出售被抢注的域名以牟利。从这三个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域名抢注的实质是在网络上假冒他人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它使许多企业无法在网络上利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志进行宣传和开展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企业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目前,在我国如果仅仅依靠商标法对域名抢注进行调整,对域名抢注的惩治只能保护驰名商标,其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根据我
26、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体现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域名抢注行为应当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视框链接视框链接以视框将网页分割成不同的区间,每一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此种技术可以将他人网站的信息资料呈现在自己的网页某一视框中,而本网站的其它内容仍然存在,使用者进入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并以视框链接到他人网站的内容时,屏幕上显现的网址不是被链接的网站地址,而仍然为运用视框链接的网站地址。美国的“新闻大全案”:以华盛顿邮报为首的数家新闻机构状告一名为Total News的小公司。该被告在其网站上利用视框链接技术提供原告网站上的新闻或文章,当某一用户到被告网页浏览新闻时,他所看
27、到的新闻内容(实际上由原告提供)局限在由被告所设计好的视框里,而原告的网址与广告均未显示在屏幕上,被告的网址与广告反而围绕在这一视框周围。因此该新闻内容看起来好象是被告提供的一样。原提出:被告利用原告所创作的新闻为其谋取广告利润的行为使得被告成为一种“寄生虫网站”,是一种会引起用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元标记“元标记”(meta-tag)是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中的一种软件参数。随着搜索引擎关键词检索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页设计者采用了元标记设计。用户在键入某个想要查找的主题词后,搜索引擎就按照网页源代码元标记中的关键词显示查询结果。“设置元标记”(又叫埋字串)是将他人网站对网站所有者、
28、网站标识或者商标标识、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在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字串,埋设字串行为人的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例。通过设置元标记进行侵权者正是利用了上述功能,他们在建立自己网站的时候,除了设置与本网站有关的元标记外,还设置其他元标记,而这些元标记恰恰是某些著名或同类企业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或者与这些商业标志近似。侵权者实际上在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商誉搭不正当竞争的便车。比价软件比价软件是利用与搜索引擎技术一致的爬虫技术,搜集各大电商平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数据,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对比服务。淘宝屏蔽的直接影响是使得该插件无法在淘宝
29、网页首端显示比价软件的浮窗和比价信息。淘宝屏蔽该插件的做法,损害了“购物党”的正当合法的商业模式,影响了其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5年2月,百度诉360插标案终审胜诉获最高院支持。奇虎与奇智软件因在百度搜索结果中添加“插标”,以及在其网址导航站的百度搜索框中设置“流量劫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确立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以及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4.2网络虚假宣传网络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
30、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虚假宣传中,主要可能涉及产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两方面的主体,因而,对于网络虚假宣传涉及的法律风险,也主要是针对产品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两主体而言的。近年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频现网络虚假宣传事件,引发热议:作为产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发布广告真实、合法,不含虚假内容;作为消费者,应当提高辨别虚假广告的能力,发现虚假广告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更多地人上当受骗;
31、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通过诉讼、谈判、调解等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8 2009年9月,根据举报,在Google的中文搜索栏中输入“富安娜”文字,搜索结果出来的却是“买富安娜,到LOVO”,点击后进入的是网站,而该网站并没有售卖任何富安娜的产品,而是罗莱家纺的产品。同时,网站资料显示,此网站所有权属罗莱家纺公司电子商务部。后在中国家纺协会的协调下,罗莱家纺取消了相关链接。然而,10月28日,富安娜发现在Google搜索“富安娜”三字,搜索结果中处于首列的“富安娜,全场一折”链接,再次被指向罗莱家纺与其子公司经营的网站。这种基于网络技术,类似于“关键词劫持”的
32、侵权行为被网友们形象的比喻为“流氓链接”。据此,富安娜认为罗莱家纺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诉之法庭。请分析:企业在使用竞价排名或者推广链接进行推广容易出现哪些违法行为?4.3 网络推广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推广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通过竞价排名或者推广链接进行推广时,应遵守法律,不能搭便车,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2016年2月,高德软件公司起诉“滴滴”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高德认为“滴滴”伙同高德内部高级经理拉拢掌握核心机密的六员工跳槽,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因此索赔7500万元。他们发现从高德公司离职的胡先生在竞业限制期内加入与高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滴滴”公司,
33、还利用职务便利与“滴滴”方面劝诱公司另外6名高级或资深工程师跳槽“滴滴”。针对以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密的行为,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构成刑法第219条“侵害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提高警惕,秉持诚信、正当地开展经营和竞争的理念。案例9 一名淘宝店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19万余元。涉案淘宝店店主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请分析:1.网络恶意“刷单”是一种什么样的违法行为?2.网络恶意“刷单”构成刑事犯罪吗?4.4“刷单刷单”行为和虚假交易行为和虚假交易2017年,“刷单
34、”成为危害电商行业诚信的“毒瘤”。“刷单”已成行业潜规则,形成一条产业链,除商家外,各类刷单软件、QQ群、快递都参与其中,背后暴露的是电商平台诚信体系不完善。虚假交易: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法进行炒作信用,其中刷单是手段之一,在微商界流行的通过软件生成交易对话框也是虚假交易的一种。在电商平台上,商品可以通过销量进行排名,更大的销量意味着被展示在靠前位置的概率更高,也意味着获得更多的流量,因此刷单成为不少网店的提升销量的捷径。刷单的方式多样。“反向刷单”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的客体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35、动,犯罪行为包括毁坏机器设备行为,以及与之具有同等效果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立案标准上,追诉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案例10 2011年6月开始,不少卖家向淘宝客服反映,称有买家以给网店差评为手段索要钱财,有的还是多人合作团伙作案。这种“恶意差评师”让卖家叫苦不迭。在前期核实取证后,淘宝网向杭州警方报案。由于淘宝网上每一笔交易都有详细信息,警方通过接受投诉举报、异常行为分析、卧底调查等手段,掌握了大量“恶意差评师”的作案证据和相关信息,最后锁定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及其具体地址,奔赴长沙、桂林、重庆、深圳、石家庄等地,对嫌疑人实施集中抓捕。11月29日上午,全国首例“恶意差评师”案告破,杭州警方
36、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他们通过恶意打差评要挟网店卖家,一些卖家为息事宁人只得给他们几百块钱。7人中有1个人一个多月间竟成功敲诈了40多家网店。尽管此案涉案金额不高,但短时间内多次敲诈已构成犯罪。根据2011年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请分析:现有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存在哪些缺陷?可以做哪些提升?4.5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电子商务模式是通过信用工具进行间接交易,依赖于信任关系的建立,在电子商务中即为信用关系。因为C2C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将涉及多方、大量和频繁的交易。然而,要完全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
37、是很困难的。因此,最重要的建立起国内C2C网站的信誉和信任感,从而建立和完善C2C电子商务的信用评价系统。目前大多数C2C电子商务网站都建立了自身的信用评价体系,但效果不佳。在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中,信用评价的行为和内容关系电子商务活动各方主体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职业差评师等群体已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正如案例所表述,恶意的为竞争对手刷单,破坏对方的生产经营,其行为不仅仅是损害对手,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的环境。但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涉及敲诈勒索、可能涉及破坏生产经营、也可能涉及诈骗。【思考题】【思考题】1.简述审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
38、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问题存在哪些特征?3.商标使用侵权具有哪些表现形式?4.简述商标侵权网络平台责任。5.域名与知识产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6.简述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及解决。7.现实生活中具有哪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8.为什么说“刷单”行为对电子商务环境构成极大的伤害?9.如何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营造有效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案例分析实训案例分析实训】【案例1】201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中国雅虎网的经营者北京阿里巴巴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000元。法院审理查明
39、,经济参考报社对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4篇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阿里巴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主办的中国雅虎网上转载涉案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权力,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阿里巴巴公司称其对涉案作品使用系合理使用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请分析:阿里巴巴公司侵犯了经济参考报的什么权利?【案例分析实训案例分析实训】【案例2】美团网于2013年底向法院起诉大众点评网盗取前者网站摄影图片,法院判决大众点评网立即停止侵害美团网对90张团购摄影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立即删除90张团购摄影图片,并赔偿原告美团网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若干
40、。其后不久,大众点评网又将美团网推上了被告席,认为其旗下拥有著作权的逾百张图片遭到了美团网的侵权,甚至部分照片是从大众点评网上直接截图使用。请分析:1.免费网站下载的摄影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2.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案例分析实训案例分析实训】【案例3】2015年4月,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公司诉称,公司拥有第38类第11122098号“嘀嘀”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11122065号“滴滴”商标,而北京小桔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
41、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语音通讯服务、出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近似,因此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消除影响。请分析:1.睿驰公司拥有的“嘀嘀”、“滴滴”注册商标与小桔公司使用的“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是否构成近似商标?2.睿驰公司与小桔公司是否构成类似服务?3.小桔公司是否侵犯了睿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实训案例分析实训】【案例4】搜狗2015年10月发起对百度公司关于输入法产品专利侵权的诉讼,共涉及17项专利,索赔金额共计2.6亿元,而其中搜狗针对专利“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或图形的方法
42、及系统”(专利号200610127154.2)的索赔金额,更是达到“天价”一亿元。在2017年,这一案件又有新进展。先是百度方发布消息宣称:搜狗在法院宣判之前,于近期主动撤回此前的亿元天价诉讼。而后搜狗公司向媒体透露,搜狗对百度的专利侵权诉讼并未结束,撤诉原因为部分专利被裁定部分无效。而搜狗目前已就无效部分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仍有9件被专利复审委维持有效的专利侵权诉讼正在进行。请分析:中国电商企业应如何实施专利战略?【案例分析实训案例分析实训】【案例5】2016年10月,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维奇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快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替APP刷单,称其刷单严重影响了其数据平台的准确性,破坏了它的正常经营,属于严重侵权,要求赔偿100万。2017年2月15日,电商起诉刷单团伙第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阿里巴巴方面表示,被告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世网络”)组织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使平台电商数据受到污染,损害了淘宝与天猫的市场声誉和竞争力,因此索赔216万元。2016年3月之前,简世网络运营的刷单平台“傻推网”发布包括淘宝、天猫在内的全网刷单任务。请分析:1.结合案例分析“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2.我国目前对“刷单”行为的规定有哪些,应如何处罚?3.试分析“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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