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节 中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1.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建立 2.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及资本 3.中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 4.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与治理结构 1.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建立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深化金融改革,组建政策性银行。1994年,我国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务院通过下发组建通知的形式,对三家政策性银行的性质、任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经营管理进行了规范。2.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及资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
2、性银行金融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属国有独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和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3.中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及业务规则(1)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4)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规则(1)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 资金来源业务 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向国外筹集资金、财政拨付的资本金等。资金运用业务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仍实行信贷规模控制下的计划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
3、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由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商定的其他政府性项目;设备储备贷款业务。外汇业务 1998年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扩大外汇业务的批复(1998汇管复字第348号),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有: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还款、国际结算、外汇借款、同业外汇拆借、发行股票业务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股票业务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担保、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其他业务 1998年以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2)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资金来源业务 主要有资本金、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和境外筹资等。资金运用业务 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实行信贷规模控制下的计划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3)中国进出口银行的
5、业务范围 资金来源业务 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发行有价证券、从国内外金融机构筹资。资金运用业务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实行信贷规模控制下的计划管理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其他业务 主要是办理与机电产品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缴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台贷款的转贷办理国际银行间的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代理业务尚批准的外汇经营业务。(4)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规则 政策性银行的业务主要是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负债业务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和借入
6、款,包括向财政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等。资产业务则是贷款和投资。中间业务主要是围绕借款项目和借款单位的专项资金划转及其他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的业务经营方式一般采用代理制,即委托商业银行调查、发放、检查和收回。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保本或微利经营为原则,以确保政策性银行经营宗旨的实现。4.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与治理结构(1)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2)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1)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总行设在北京。总行对分支行实行垂直领导。其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 在机构设置上
7、实行总分行制,总行设在北京。根据精干、高效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不设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分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单一体制,本部设在北京,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可在个别大城市设派出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负责调查统计、监督代理等事宜。2.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 中国的政策性银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其行长、副行长均由国务院任免。政策性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其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行长的工作报告、筹资方案和贷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长主持的行长会议研究决定。政策性银行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政策性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监督评价政策性银行行长的工作并提出任兔、奖惩建议。监事会对政策性银行的具体业务不得干预。政策性银行对其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政策性银行在分支机构设置和业务上要接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中国银监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