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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规范10讲稿3课件.ppt

1、LOGO建筑防火规范10讲稿3Company n 建规建规及及高规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提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升全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n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建筑的结构、功能越来越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建筑的结构、功能越来越复杂,影响火灾危险性的因素越来越多元化,现行杂,影响火灾危险性的因素越来越多元化,现行建规建规、高规高规依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

2、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n 两本规范相互独立,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两本规范相互独立,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大困难。n 整合修订工作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整合修订工作对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

3、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筑物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合整合建规建规和和高规高规的目的和意义:的目的和意义:Company 章节变化章节变化 新增附录:新增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C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D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计要求Company 1.0.4

4、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高规1.0.3: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住宅不按层数按高度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2.0.8 物流配送建筑 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20 避难走道 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

5、,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新规范新规范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 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

6、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语句表达准确。增加了第2条规定。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此条款为新增内容。新规范新规范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C

7、ompany 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3.4总容积不大于6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4 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m3的隔间。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

8、区和层数 名称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允许层数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符合表5.1.1的规定1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级不宜超过3层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新规范表5.3.1耐火等级、允许层数

9、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本表改动:1、原高规表5.1.1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一类建筑为1000 m 2;二类建筑为1500 m 2;地下室500 m 2。新规范高层一类、二类均为1500 m 2。2、地下室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2,放宽了原有5002的要求。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3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中庭与每层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00h。必须设置的门或窗,应采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的甲级

10、防火门或甲级防火窗。建规5.1.10 建筑物内设置的中庭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新建规要求中庭与每层之间都要进行防火分隔,要求更加严格。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5.3.7 关于地下商店应符合的规定中引入了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地下

11、建筑采用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的规定三方面内容。(第六章新增内容)新增条款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的防火设计应规定。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平面布置平面布置本节条款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2、5.4.7 居住建筑与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的规定,原建规为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3、5.4.7条中增加了对车库的要求,为居住部分服务地

12、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对地下建筑楼梯间的要求);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本节在整合建规和高规的基础上,根据使用性质和建筑类型等方面不同,划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部分。两部分第一条均为新增内容,对本节提出总体要求:5.5.1 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5.5.24 居住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等因

13、素设置安全出口。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表5.5.3 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 数一、二、三级3层200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原建规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Company 第五章

14、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5.5.11 公共建筑中疏散门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建规建规5.3.8 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公共建筑疏散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个:1 房间位于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

15、20m2,疏,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净宽度不小于1.4m;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名 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252015201512单层或多层医院、疗养院353025

16、201512高层医院、疗养院病房部分2412其他部分3015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35302220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教学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层或多层403525222015高 层4020表5.5.15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v 表5.5.15注:v 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当该场所直通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当该场所需通过疏散出口与疏散走道连通到达安全出口时,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

17、距离不应大于45m。v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v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表注1的规定增加25%。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5.5.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其疏散距离或疏散宽度执行本规范第5.5.15条、第5.5.20条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该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该防火分区内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避难走道的疏散净宽度之和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5.20条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的7

18、0%。新增条款,为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的要求时,提供解决办法。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5.5.25 居住建筑每个单元每层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情况: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60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m2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3 建筑高度大于60m的多单元建筑,每个单元设置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均大于1.2m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不燃烧体实体墙。原高规6.1.1 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

19、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米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一是将楼层数全部折算成建筑高度;二是部分采用住建规,大部分维持高规。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安全疏散和避难5.5.31 住宅建筑内的两座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 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分隔;3 其前室可合用,与消

20、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高规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居住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5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不应小于6.00m2。本条款允许三合一前室,但前室面积增加了一倍,且规定了前室短边长度。改动改动新

21、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六章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建筑构件和管道井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门厅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建筑中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4 除居住建筑套房内的厨房外,建筑内厨房的加热间;建规7.2.3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5 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新规范将门厅单独写出来,将建规中厨房调整为厨房的加热间。改动改动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

22、Company 第六章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建筑构件和管道井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5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其他房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新规范做出统一规定。改动改动7.2.5 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6.2.9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此条为新增内容。6.2.12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本条和附录D均为新增内容。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六章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建筑构件和管道井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7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

23、.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7.2.7 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将原规范条文内容整理简化;取消了原规范采用难燃材料的要求。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六章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楼梯间、楼梯和消防电梯等楼梯间

24、、楼梯和消防电梯等6.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的规定中,增加了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的要求。建规7.4.1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必须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6.4.1 6 当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六章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楼梯间、楼梯和消防电梯等楼梯间、楼梯和消防电梯等6.4.12-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的规定中,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

25、、吊门、转门和折叠门。折叠门为新增加内容。6.4.12-4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六章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卷帘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2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5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6、防火门GB 12955的有关规定。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新增加了关于防火门常开、常闭以及提示标志方面的具体要求;防火门的新标准。改动改动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六章第六章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卷帘6.5.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

27、不应大于20m;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七章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车道消防车道7.1.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高规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建规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新增加了对消防车道坡度的要求和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改

28、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七章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消防救援设施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7.3.1 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2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时,不应少于1台;3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但不大于4500平时,不应少于2台;4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平时,不应少于3台。5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高规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写列要求: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时,应设1台;6.3.2.2 当大于1500平但不

29、大于4500平时,应设2台;6.3.2.3 当大于4500平时,应设3台;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高规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七章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消防救援设施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消防电梯和直升机停机坪7.3.4 建筑高度超过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在屋顶平台上时,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2 出口

30、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m;3 在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4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等标准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八章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8.2.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 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

31、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八章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8.3.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或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普通冷库;8 一类

32、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外);9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10 高层民用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1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注: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应按本规范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公寓应按本规范对旅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八章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改动改动高规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

33、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8.3.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 特等、甲等剧院,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和上述场所中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八章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新规范将建规8.5.6条具体化。改动改动建规8.5.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天然气工

34、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等的有关规定。8.3.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灭火系统:1 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八章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8.3.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

35、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中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餐饮营业面积从500m2调整到1000m2,增加了食品工业加工场所设置自动灭火装置要求。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建规8.5.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 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第八章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筑高度

36、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中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八章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防烟和排烟设施防烟和排烟设施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当居住建筑楼梯间通至屋顶并能自然通风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8.5.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该条款合并原高规8.1.3、8.2.1和8.4.1.4项内容。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九章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

37、设计要求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本章修订后变化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点:9.3.2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将原高规7.4.2 中18层改为改为 60m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建筑和60m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建筑。9.3.4 4和5项,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和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合并了高规7.4.7.3、7.4.7.5和建规8.4.4中的要求。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十章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10.1.3 防烟和排烟系统中的

38、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排烟管道、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中的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10.1.5 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排烟系统补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此条款为新增条款)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十章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10.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横向应应按防火分区设置;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

39、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 15931的有关规定。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新规范新规范Comp

40、any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电气电气12.2.1 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将原建规11.2.1中甲类厂房和仓库调整为甲、乙类。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可按上述要求减小50%。较原建规11.2.1 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12.2.7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新增加了一类高层建筑。新规范新规范LOGO谢谢!谢谢!欢迎讨论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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