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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课件)第五章-日耳曼法.ppt

1、中世纪的西欧法 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 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续的发展进程)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 封建社会与封建法 日耳曼法动 荡 的 欧 洲返回1100年的欧洲第五章 日耳曼法 学习目标:掌握日耳曼法、蛮族法典、采邑制等概念,比较日耳曼法与后期罗马法的不同。一、日耳曼法概述 二、日耳曼法基本内容 三、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小 结 一、日耳曼法的概述 日耳曼法的概念 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的发展 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时 期历史背景法律渊源公元前公元3世纪发源于北欧,居住于日耳曼尼亚习惯法公

2、元4世纪公元5世纪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的建立蛮族法典公元5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481751)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并立公元89世纪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法令公元9世纪中叶查理曼帝国三分 属人法向地方习惯法转化返回日耳曼人的迁徙(1501066)返回蛮族法典(1)西哥特王国 尤列克法典 东哥特王国 狄奥多理法典 伦巴德王国 伦巴德法典 法兰克王国 撒利克法典 肯特王国 埃塞伯特法典 西撒克逊王国 伊尼法典 英吉利王国 阿尔弗雷德法典蛮族法典(2)蛮族法典的编纂原因 社会变革的需要 罗马的影响:文字、法典化传统、宗教(克洛维皈依基督教)蛮族法典的特点 大多以拉丁文写成。诸法合体,民刑

3、不分。不具弹性和抽象的规定,习惯法的汇编。撒利克法典的颁布撒利克法典目录1.关于法庭传讯(5)2.关于偷猪(16/4)3.关于偷牛(6/5)4.关于偷绵羊(4)5.关于偷山羊(2/1)6.关于偷犬(2/1)7.关于偷禽类(4/6)8.关于偷蜜蜂(4/1)9.关于损害农田和任何圈围地(5/2)10.关于抢劫奴隶(2/5)11.关于自由人偷盗和撬门(6)12.关于奴隶盗窃和撬门(2)13.关于抢劫自由人(10/5)14.关于侵袭或抢劫(6/7)15.关于杀害或抢劫别人的妻子(1)16.关于纵火(5/3)17.关于伤害罪(9/2)18.关于在国王面前控告无辜者(1)21.关于盗窃小船(1)22.关于

4、磨坊里的盗窃(1/2)24.关于杀害妇孺(7)26.关于被释放奴隶(2)撒利克法典(目录2)27.关于各种盗窃(26/11)30.关于侮辱(7)33.关于盗窃兽类(3/2)34.关于盗窃篱笆(3)35.关于杀死和抢劫奴隶(6)36.关于牲畜伤人致死事(1)38.关于盗窃马(8/1)39.关于劫掠奴隶(3/3)41.关于杀害自由人(9/9)42.关于聚众杀人(5)43.关于在集会上杀人(2)44.关于聘礼(10/1)45.关于迁移(3/1)46.关于转让财产(1)50.关于债务(4)52.关于借物(1)53.关于不放手入锅的赎买(1)54.关于杀害伯爵(3)55.关于盗尸(3)56.关于蔑视法庭

5、,拒不应召者(1)57.关于审判员(3)58.关于一把土(1/1)59.关于自主地(5/1)60.关于自愿脱离亲属关系(1)62.关于杀人案的罚款(2)撒利克法典摘录1.凡蓄意杀人未得逞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2.凡蓄意用毒箭射人未射中而被揭发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3.凡打伤他人头部,致使脑浆迸流并有头骨三块凸出者,均应罚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4.凡打伤他人肋骨与腹部而伤及内脏伤处外露者,除罚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外,仍须缴纳5金币作为医疗费。补充1.如伤势严重或伤口不愈,应罚款62金币,另加9金币作为治疗费。5.凡打伤他人流血于地而被揭发

6、者,应罚款600银币,折合15金币。6.凡自由人用棍棒打自由人并未出血而自己也挨了打者,均应罚款120银币,折合3金币。7.凡打出了血,无论使用铁器或棍棒,罚款相同。8.凡用拳头打人,均应罚款360银币,折合9金币。每打1拳均应罚款3金币。返回查理曼帝国三分(843)返回法兰克王国法令1.关于阻碍罪:凡胆敢阻碍或进攻追击队伍者,应罚款2500银币,折合63金币。2.关于不得法官许可从绞刑架取尸罪:凡不得法官允许从绞刑架上取下尸体、或从吊在树枝上取下者,应罚款1200银币,折合30金币。3.关于从绞刑架上窃走活人罪4.关于剪掉他人小孩头发罪:凡未取得小孩父母的允许而胆敢剪掉小孩之长发者,应罚款1

7、800金币,折合45金币。5.关于妇女同奴隶结婚6.关于共谋拐走未婚妻:凡企图同他人的儿子或女儿结婚但未取得其父母同意者,一经揭发,凡参与共谋诱拐者,均判处死刑,其财产收归国库。7.关于寡妇再嫁返回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王国的权力体制 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大土地所有制:分封采邑/委身 封建社会的形成 动产追及制度 债权制度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刑事制度:血亲复仇/法外之人-赎罪金和平金/国王安全制度 司法制度 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 王室法院:巡按使巡回法院 诉讼制度返回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社员房屋及周边社员房屋及周边小块土地小块土地家庭私有家庭私有河流、森林、河流

8、、森林、山坡、牧场山坡、牧场公社所有,社员公社所有,社员共同使用共同使用耕地耕地社员:使用权、收益权社员:使用权、收益权公社:管理权、处分权公社:管理权、处分权社员私有社员私有返回国王颁赐特别权文件 我认为我如赐予教堂(或任何人)以彼所应得的恩宠,并在上帝的帮助下以书面文件保证此种恩宠可长期享受,必可增加王权的光辉。兹特宣布:我答应某地领主兼某教堂主教某某的请求,为了我的灵魂永远得救,特赐给他下列的恩宠:在某主教的教堂所现有的,以及以后该教堂靠上帝的恩宠所取得的庄园范围内。政府一切官吏俱不得入内执行审判,收敛罚款,或其他事务。此种权利俱由该主教和他的继任者执掌。因此,我命令你该地区伯爵、你的属

9、员、你的后任,任何人都不得进入该教堂的庄园,执行审判,或收敛罚款,无论该教堂的庄园在国内何地。凡国家应由该教堂领地居民(无论自由人或奴隶,罗马人或野蛮人)所征收的一切赋税,为了我的灵魂得救,我已赐与该教堂,由教堂人员永远自行处理,以适合于该教堂最大的利益。法兰克王国,七世纪封君的义务:授予采邑、给予保护等封君的义务:授予采邑、给予保护等封臣的义务:服兵役、交纳税收等封臣的义务:服兵役、交纳税收等欧洲中世纪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耶路撒冷王国宪章当任何人和王国最高领主发生附庸关系时,他或她必须跪在领主之前,合拢自己的手掌,并把手掌放入领主的手掌里,乃向他说:“大人,现在为了某某采邑,我成为您的亲近附庸

10、。我现在向您承诺:拥护您,保卫您,反对一切人,无论将来生的和现在死的。而领主必须回答说:“在不破坏我的权利的条件下,我接收你的附庸关系,及你对上帝与我的忠诚的信守。”附庸又必须吻领主,以表示忠诚。已有附庸关系的,须说明对第一领主的忠诚没有人可承认一个以上的亲近附庸关系。又因为王国最高领主的附庸之附庸,必须拥护、保卫他的领主反对一切人。领主非依照法院的审理与通知,不得亲自或通过他人侵害自己的附庸的人身与采邑。又由于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忠诚关系,我认为,他必须对其自己的附庸遵守上面所述一切,像附庸对其领主所该遵守的一样。因为领主与附庸之间,除忠诚关系外,没有什么,所以这项忠诚在上面所指的一切情况里,他

11、们必须小心地互相信守不渝。对于这些服务,倘使领主亲自或通过别人送给通知,附庸为了已领受领主的采邑,必须亲自去履行。依领主的召唤,必须去服军役,乘着马,带了武装往他所召唤去的王国各地,附庸也必须参与法院的侦查、审讯与诉讼,必须去勘测土地或任何其他东西又必须做在法院成员地位上应该做的一切其他事务。在王国外,他们应该替领主去服务者,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当领主本人或他的任何子女结婚时;第二,当为捍卫与保持领主的信约与荣誉时;第三,当他的领主或他的土地上的公共福利有明显的危险时。附庸执行其对领主的服务时,必须从领主领取充分维持费领有采邑的妇女必须依领主的指示出嫁她的丈夫对领主执行上述全部服务。返回农民

12、请求委身文件 立字人某某,谨致崇高庄严之某某大人阁下:如众所周知,我因衣食缺乏,无以为主,请求大人本笃信上帝之虔诚,与慈爱为怀之善心,准许我委身于大人监护之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与救济,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不负您的援助与保护。在我活着的时期,我将在合乎我一个自由人身份的情形下,为您服务,维护您的荣誉。我不得脱离您的统治与监护,将毕生投靠在您的势力与保护之下。因此,您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与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因此,将此种合同缮写两份,立约双方,各执一份。)法兰克王国,七世纪返回民众大会上表示赞同发出响声司 法 决 斗返回三、日耳曼法的特点日耳曼法罗马法(共和后期之后)法典体系零乱、内容具体概念清晰、原则简明、体系完整注重形式注重实质以团体为本位以个人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贯彻属地主义原则 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 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为后世法律文化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因素 影响 英国:保留最完整的日耳曼法 法国:民法典中的习惯法 德国:日耳曼学派 返回 小 结 概 念 日耳曼法 蛮族法典 撒利克法典 思考题 简述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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